信徒如今已脱离“扮演行为之约”的律法。基督不但为我们守住神的诫命,也代替我们付上违背诫命的代价。我们脱离定罪,也不在罪的统治之下。保罗在罗马书三章21节至六章23节已清楚说明这点。
但我们尚未脱离罪的存在,而且直到主再来之前,我们可能还是把律法视为一种定罪的权势(如同我们过去对律法的狭隘看法),并活在这种律法阴影底下。没错,我们曾经被卖给罪,罪已在我们身上完成抵押手续,但如今我们已被耶稣基督的宝血买赎了。我们不再处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然而,只要律法在我们的生活中揭露罪,我们就可能退回到自己旧有的律法观。
这就是为何若要改变旧生命的心理学,会比改变旧生命的神学,花费更长久的时间。我们明白福音,但我们过去活在律法的定罪之下,而且完全不认识神在基督里的恩典,以致我们身上仍然残存一些东西。我们已搬进一间完全付清款项的房子,但若要完全清除前屋主残留下来的杂物,可能需要很长的时间。同样地,我们里面残留许多东西,很容易会激发我们过去的律法主义本能。因此,许多基督徒会发现,神在基督里的恩典之光变得灰暗,他们毫无确据地走在黑暗中,而非行走在光明中。他们需要了解,耶稣“满有恩典,远大过我的罪”。约翰·本仁笔下的天路客,绝非离开正路走到“律法先生”之家的第一人,也不会是最后一人。
这显然是波士顿主要关心的事之一。基督徒的确是“向律法死”,然而波士顿提出一段像欧文般的敏锐注解:
在最优秀的神儿女身上,仍然残留着律法主义的心态,倾向行为之约的道路,以致他们在最尽责的事上也从未完全脱离这心态,所以有时他们的服事散发出律法主义的恶臭,犹如他们仍然向律法活着,向基督却是死的。有时,神为了纠正、试炼及操练他们的信心,就任凭那死去丈夫(即扮演行为之约的律法)的亡灵临到他们,让它要求、命令、威胁并惊吓他们,仿佛他们向律法活着,而律法也向他们活着。这是信仰实践最难的一环,也就是在这些事上向律法死。
就保罗在罗马书七章1-6节使用的婚姻比喻而言,信徒与律法之间的旧婚姻已结束了。然而,许多信徒在第二段(与基督的)婚姻中,心头仍然萦绕着有关前夫的记忆。这时只有一种治疗法:信徒在生活中要不断体认到,新丈夫充满着恩典,祂的恩典远大于前夫的处处定罪。
(选自《全备的基督》,P142-144,詹益龙译,改革宗出版社,标题为编者加,略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