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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权力的授予(华特斯)

[日期: 10/28/2020 11:43:22 PM ] 作者:佚名 来源:文章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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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权力的授予(华特斯)


教会权力的授予(华特斯)-图1

 

基督是教会权力的来源,但祂将这权力委托或“授予”祂的教会。从这个意义来讲,我们可以说“权柄”或“权力”属于教会。

 

这种看法接着会引发一个问题(这问题在教会历史上一直反覆出现):教会的权力到底委托给谁?谁得到许可来行使这权力?美国长老会的《教会法规》如此回答这些问题:

 

基督委托给教会的权力是授予教会全体,包括治理者与受治理者,这者在教会构成一个属灵的共和国。当会众行使这种权力时,是指他们选出那些承担职分者,也就是基督在教会里设立的职分。

 

这里强调两个重点。第一,“权力被授予教会全体,这是一个由治理者和受治理者构成的生命体。”若要明白这一点,就得照圣经所描述的,把教会视为一个有机的生命体(林前十二12-31;弗四1-16)。就像在人体的情况一样,权力(力量)是被授予整个身体。“权力(力量)”存在于整个身体,不是只在手或脚,而将身体的其他部份排除在外。

 

因此,这意味教会构成一个“属灵的共和国”。这种教会观如何跟圣经的其他教导互相调和呢(即圣经也说教会必须顺服其君王的统治)?这问题的解答就在于一项重要的区别:

 

从教会与基督的关系来看教会是一个君主国(参BCO1-2);但从教会成员的相互关系来看,教会不是采取君主制或寡头制,也不是民主制,而是一种共和制。

 

换句话说,教会是一个以基督为元首的君主国,但成员本身也构成一个共和国。这种区别既维护耶稣是教会权力的唯一来源,也支持圣经教导说权力已被授予教会全体。

 

第二,《教会法规》强调权力乃是授予全体,而会众是以一种方式来行使这权力——“选出那些承担职分者,也就是基督在教会里设立的职分”。其余行使权力的方式,则是由这些被选出的承担职分者来行使。

 

正如佩克在这方面所言“就权力的存在而言,权力是属于教会全体;就权力的行使而言,权力是属于承担职分者。”他用人体的比喻来解释这项区别:

 

人的身体能看见事物,但只透过眼睛来观看。身体的生命是存在于每个肢体和器官中,身体的生命也控制每个肢体。眼睛是透过身体的生命来观看,也受到身体的生命所控制,并且是为着身体的益处而观看。为了这个目的,眼睛是……在身体之内、而非高过身体

 

教会的权力是属于教会,而权力是经由承担职分者来行使。牧师是教会的口,如同长老是教会的手,两者都同样代表教会,而且两者的主要功能就是代表教会。所有合法的承担职分者,其一切合法的行动就是教会的行动;凡听从牧师或长老的人,就是听从教会。这情形类似于人体的动作。生命力不是存在于手或脚,而是存在于整个身体;但运用生命力来走路或书写的,只限于特定的器官。生命力是存在于一个身体里,但身体有许多种功能,而每种功能都对应一个合适的器官。这使身体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同样地教会也拥有各种功能,这些功能都需要合适的器官;这些器官是基督所造的,而教会就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选自《耶稣如何治理教会》,P97-100,郭熙安译,改革宗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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