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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字架摧毁罪(葛富恩)

[日期: 5/29/2019 12:19:12 PM ] 作者:佚名 来源:文章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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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字架摧毁罪(葛富恩)


十字架摧毁罪


葛富恩


罪不仅悖逆神和违反祂的律法,同时也是一种奴役和败坏人的权势。罗马书第六至七章最有力地指出罪的这个层面,这段经文将罪拟人化为君主或家主。与此相关地,罪人是罪的奴仆(例如罗六6、12、14、16-20、22)。在其他经文里(弗二1、5;西二13),这种不能脱离奴役的绝望景况,被描述为等同“死在过犯罪之中”,这死亡的展现就是过着败坏的生活(“行事为人”),顺服撒但这位“空中掌权者的首领”(弗二2)。此外,我们也不应忽略这跟前述内容的关联,即罪人在这死亡和败坏的景况里虽是无助的,但仍然该受谴责。他们“本为可怒之子(弗二3;参弗五6;西三6)。

 

罪惹动神的忿怒。只要比较仔细地研究保罗,就会发现神的忿怒既不是一种跟祂位格无关的因果过程,也不只是反射式地使罪人落到不幸、但却属于现世报的犯罪后果里。相反地,神的忿怒是祂对罪的积极反对,这种正面积极的反对是出于神的本性(尤其是祂的圣洁和公义),以致这忿怒最终会展现在以死亡来永远毁灭罪人(从神的本性来看,这展现必然是公正的惩罚与报应)。从以下经文可看出这点是无可争论的:罗马书二章8节,帖撒罗尼迦前书一章10节,帖撒罗尼迦后书二章10节、12节,尤其是帖撒罗尼迦后书一章6节、8-9节。对保罗而言,不管从哪个层面来看人类的死亡,这实质上就是一种刑事上的惩罚。

 

罪具有各种灾难性、毁灭性的后果。罪的可怕产物多到几乎数不清,例如罗马书第一章结尾藉着广泛列举所表明的。但我们必须明白,这一切的衍生产物牵涉到一个基本的、不可缩减的、双重的后果。若论到和罪人的关系,这后果主要是关乎神和祂的本性;另一方面,这后果主要是关乎罪人和他们的人性。这个双重后果就是人处在“有罪”的地位和被罪奴役。罪使罪人既是无法辩解的“有罪”,又无助地沦为奴仆。

 

这就是罪人的可怕“困境”,而使这困境显得更加可怕的是,罪人无法凭自己而适当地理解(更不用说承认)自己的“有罪”或身为败坏的奴仆,更不用说他们也不能明白解决方案是什么。哥林多前书二章14节清楚指出这种无能。非信徒“不接受神的灵的事,因为……他也不能够明白”(参新译本)。因此,所有非信徒(不论是犹太人或外邦人),必然将唯一的解决方案(十字架)视为“愚拙”和“绊脚石”(林前一18-23)。但这些“死在过犯罪恶之中”与“本为可怒之子,和别人一样”的罪人,正是神本着“丰盛的怜悯”,以祂的“大爱”所爱的对象,这是在基督里彰显的伟大拯救之爱(弗二3-4)。

 

让我们再次回到哥林多前书十五章3-4节。按照罪的这种基本且不可缩减的双重轮廓,来正确理解“为我们的罪”这句片语。十字架(连同基督的复活)的功效就在于摧毁罪,包括人的“有罪”地位和被罪奴役的情况,而且此摧毁是将这两者一起根除(尽管方式有所不同)。与此相关地,基督既是为了全面地对付罪而受死(与复活),那么祂的死就同时解决罪人之地位与性情的问题。基督在罪人身上所施行受死与复活的功效,既具有法庭方面的效力,也具有一种再创造和转化人心的功效;换言之,这不仅牵涉到称义,也牵涉到成圣(我们之后会更仔细地思考这些事)。我们也应该按照这种不可缩减的双重区别(区别法庭和再创造两方面),来区分、解释及理解相关的救赎益处(例如“得儿子名分”跟“与神和好”)。

 

因此,当保罗谈到福音时(其中心是“基督为我们的罪死了”),他必定考虑到称义,正如罗马书四章25节所强调的(这节经文是他论述称义的高峰):“耶稣被交给人,是为我们的过犯;复活,是为叫我们称义”。但成圣并不亚于称义,也跟这个福音中心一起被提及。哥林多后书五章15节相当清楚地表明这点:“祂替众人死(即众罪人,‘为他们的罪’),是叫那些活着的人不再为自己活,乃为替他们(为他们的缘故,代表他们)死而复活的主活。” 


选自《凭信心不凭眼见》翁洋译、彭彦华编译,改革宗出版社,标题为编者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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