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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欲

[日期: 12/28/2009 11:47:24 AM ] 作者:佚名 来源:文章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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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欲

情欲
 
(选自《识已篇》,作者佚名)
 
 
     1. 人由于天性而想望饮食,以维持生命,所以在进食的时候,乃感到了愉快,同样,由于天性而繁殖种族,也必享有两性之乐,以达到生育的目的。

   2. 按照婚姻法,当二人以合法的手续完成了婚姻以后,那时候的两性之乐,就不认为违法。

     3. 其他不合理情形下的两性行为,则认为非法,并且也为神的第六、第九诫命所禁止。不仅限于外面的行为,就是在思想、想像、和欲望上等内在的趋向也一样被禁止。

     4. 在人天性上有一种天赋的两性倾向,这种倾向在春情发动期,就开始正式显出来,并且到青年时代,更逐步增强。

   5. 这种两性的倾向,本身并不是罪恶,因为这是人的天性。可是,若随便顺服它,那就是罪恶;直接寻求极轻微的两性之乐,就是犯罪,既或不直接寻求,而是明知故犯,也是犯罪。

    6. 善加管治两性的倾向,就是道德的行为,同时比其他事更帮助人达到属灵的品格。

    7. 放纵性欲的行为,就是情欲,在合法婚姻以外纵欲的活动,就是情欲的恶习。世人很容易把情欲认为爱情,这是一种错误的思想。

    8. 可以说没有一件事再比情欲更有害于人的身体、道德、和精神的。

    9. 情欲是使人堕落的罪恶之一,因为它能带给人极大的羞辱,所以普通为「可耻的恶习」,就是儿童在达到知道是非的年龄,他们发生了不贞洁愿意的时候,要隐藏自己,而不愿意别人知道。

     10.成千万人因着这种恶习,变成了自己的身体和精神上的毁灭者,这种情形,由病院和疯人院就可以证明。

     11.因这种罪恶进入地狱的人,比因其他一切罪恶入地狱的人更多,因为「凡是情欲的事都是显而易见的,就如同奸淫、奢侈、淫乱等,……我先前告诉你们,行这些事的人必不能进入天国。」(加五:1721另译)「你们务要知道,无论是淫乱的、污秽的,在基督与神的国里,必没有承受基业之权。」(弗五:5另译)「凡是淫乱的、奸淫的、迷恋男色的,都不能进入天国。」(林前六:9另译)

    12.  在诸般的罪恶中,完全违反贞洁的有以下各种:「私自合奸」,就是在不曾结婚的两性间有肉体交合的行为;「通奸」,就是在至少有一个已婚的两性间有肉体交合的行为;「乱伦」,就是和血亲,或在种族上不可结婚的人行肉体交合;「强奸」,就是强迫妇女犯不贞之罪;「强诱」,就是将某人从安全的境地中用强力诱拐出来,以满足自己的肉欲;「亵渎」,就是已经奉献给神的人,犯了性欲冲动之罪。

     13. 还有一些邪淫,实际上并没有完成,就如同不贞的触觉、注视、言语、阅读等,只要为了刺激性的快感起见而实行,就是犯罪。所以「凡是为了淫念而注视妇女的,在他的心中就是犯了邪淫的罪。」(太五:28另译)

     14. 思想和意识上的淫荡、欲望和肉体活动上的淫荡,若进入心中,当意志和它相抗衡的时候,若顺服它,就是犯罪;若是意志不屈服于这种诱惑,那就是有德行的人,所以这些诱惑也正是对一个人在德行上的试验。

    15.对于不应知的事去求知,不是德行;对于应知事物求知,自然不算是罪恶,因此何者应知,何者不应知,在这些事上最好请求属灵的人来加以指示。

     16.务要对付肉体情欲的倾向,就不要闲散,要常忙碌有益的工作,因为闲散教给人许多罪恶。

    17.务要躲避可能使自己犯罪的机会,如:有害的同伴、淫猥的处所、戏剧和娱乐、淫秽的读物、不贞洁的谈话等。

    18.务要极力躲避那些引人犯罪的人物、环境、和事情,或者由个人的经历可知道是犯罪的原因。除非我们有躲避这些犯罪机会的坚定目标,就不能胜过它。

    19.特别要远离对于异性的不正当交谊、爱情、和亲昵的言行等。

     20.务要警醒提防,不使罪恶侵入感官;因为凡是看过、听过、读过、接触过的事物,常常是诸般诱惑的来源,能够终生搅扰人的心思。

    21.务要管治内在的意识、想像、和记忆,在生发罪恶思想的那一利那,最好要利用其他事物来分这时候的心,因为不正当的思想是神所恨恶的。在危险的时候要像小孩子呼求父母一样,立刻祈求神的帮助,要说:  「主耶稣怜悯我、帮助我。」

    22.务要有更深的自觉,知道神是无所不在的,那些在别人面前都羞于作事的人,何以忽略了神常常在他们面前而将要审判他们呢?

    23.在遇见诱惑的时候,务要像约瑟一样,无论何时都要儆醒思想:「我怎敢在审判我的神面前犯这样的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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