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的主权,人的责任
凯波尔
神是有主权的
“主权”的英文是Sovereign,是从拉丁文Supremus得来的,意思是 “最高”。
神主权的定义
神的主权是什么?
或许我们首先应当说明,神的主权并非是武断。神并不象有些人所想象的是一位东方的暴君,为所欲为。神并不是任性的,相反地,神所作的一切事都是出于他的本性。因为他是神,他一切属性都是完全的。“神是爱”(约壹4:8),他在他一切所行的道上都是公义的、诚实的(启15:3)。撒拉弗彼此喊着说:“圣哉!圣哉!圣哉!万军之耶和华”(赛6:3)。
到底神的主权是什么呢?就是外邦人尼布甲尼撒也承认“在天上的万军和世上的居民中,他都凭自己的意旨行事,无人能拦住他手,或问他说,祢作什么呢?”(但4:35),以赛亚问了一个修辞学上的问题:“谁曾测度耶和华的心,或作他的谋士指教他呢?他与谁商议,谁教导他,谁将公平的路指示他,又将知识教训他,将通达的道指教他呢?”(赛40:13—14)使徒保罗赞叹说:“深哉!神丰富的智慧和知识。他的判断何其难测,他的踪迹何其难寻,谁知道主的心?谁作过他的谋士呢?谁是先给了他,使他后来偿还呢?因为万有都是本与他,倚靠他,归于他。愿荣耀归给他直到永远,阿们。”(罗11:33—36)或许我们可以把神的主权定义为:神依其定旨先见统治并支配一切受造物的绝对权利。别忘了,神不仅有那个权利,而且他还操纵着它。
“主权”这个词常被用在相关的意义中。举例来说,加尔文主义者常讲“领域主权”(sphere sovereignty),意思就是:不论个人、家庭、国家和教会,在其自身的领域中就是有主权的,不能超出该领域之外。在近日国家全体主义勃兴的时期,那是需要注意的。个人、家庭、和教会都有某些权利,是神所赐予的,国家无权侵犯。罗马天主教应当特别注意,个人、家庭、和国家具有某些权利,是教会所无权干涉的。然而,神的主权是无限的,是绝对的。他的主权凌驾于个人、家庭、国家和教会——所有受造物之上。在整个自然界中,他都是有主权的,他的统治真正是全部的。
因此,我们说只有神是有主权的。回溯到“主权”这个词的语源或起源上,它的意思是最高。显然地,有一位最高者,而且只有一位,让我们举例说明。一个村子里有三个教堂,每一个教堂都有一个尖塔,而且实际上一样高。请问哪一个最高?当然,这问得太荒谬了,怎么可能有比最高还高的呢?假使神是有最高主权的,那么主权就单单属于他,圣经还特别强调告诉我们,就是这么回事。
神的主权及其预旨
神的主权表现在他预先所定的旨意上,韦斯敏德小要理问答对预旨所下的定义为:“神的预旨是他从永远所定的主意;根据他的美意,为了他自己的荣耀,预定一切将有的事”。当保罗说神“随己意行作万事”(弗1:11)的时候,他心里就存着这个意思。
神的预旨是不可变更的。既然是不变更的,神就永远不能改变他的心意。反对神的不变性,就是反对他是神。当圣经说神为这事为那事后悔时,那是一种拟人观的说法,正如用比喻的说法,描素神也有人身体的部分一样。神说“我的筹算必立定,凡我所喜悦的,我必成就”(赛46:10)。
神的预旨是无条件的。实在说来,神预旨的各部分都是互相依存,彼此有密切的关系。换言之,神的预旨非但包括所要达成的目的,而且也包括达成此目的所施的手段。例如,神不但预定农夫在收割时要收获二万斤小麦;为了使农夫在秋天收割,他也预定农夫撒种、插秧与耕田。同理,神不单预定我的孩子从重病得康复,他也预定藉着我的祷告得蒙垂听。然而,在神的预旨中没有一个特别事件是没有经过预定的。明显的理由是神的预旨包括一切将有的事,所发生的事没有不经过神的预旨的。
神的预旨是包罗万象的。神的预旨包括一切要成的事,罪也包括在内。彼得在他五旬节的讲道中对犹太人说有关拿撒勒人耶稣的事:“他既按着神的定旨先见被交与人,你们就藉着无法之人的手,把他钉在十字架上杀了”(徒2:23)。耶路撒冷的门徒在祈祷中对神说:“希律和本丢彼拉多、外邦人和以色列民,果然在这城里聚集,要攻打祢所膏的圣仆耶稣,成就祢手和祢意旨所预定必有的事”(徒4:27—28)。最有意义的是,神的羔羊乃是从“创世以来被杀”的(启13:8)。从创世以来,神就计划了罪与救赎。
神的预旨是有效的。这并不是说,神直接使用他的意旨和能力,使一切包括在他预旨之内的事发生。神并未强迫亚当与夏娃吃禁果,他也并没有强迫犹大出卖耶稣;若说神真的这么作了,那他就是罪恶之源,但我确实知道,神并没有那样作。这意思的确是说,凡神所预定的在他护理的控制之下必要成就,没有任何事能挫折他的旨意。“耶和华的筹算永远立定,他心中的思念万代常存”(诗33:11)。
神的主权与预定
如果神从永远预定一切要成的事,那么神也必预定人类的永远命运。圣经清楚教导我们,神果真这样作了。神主权预定的要道弥漫在全部圣经中。保罗告诉我们,因为神预先所知道的人,从永远就爱他们,预先定下他们,又呼召他们,称他们为义,叫他们得荣耀(罗8:29—30);他写信给以弗所教会的圣徒说:“神从创立世界以前,在基督里拣选了我们,使我们在他面前成为圣洁,无有瑕疵。又因爱我们,就按着自己意旨所喜悦的预定我们,藉着耶稣基督得儿子的名分”(弗1:4—5)。我们必须知道,保罗并没有说,神的拣选是由他拣选的对象有否价值来决定(比方说,预先看见他们的信心与功德),他乃是说,神的拣选是“按着他旨意所喜悦的”,他也说神的拣选是出于他的爱,第五节的起头“又因爱我们”,是下面“预定我们”的修饰语。简言之,神从堕落的人类当中拣选出某些人,动机是出于其主权的爱。
论到拣选的圣经要道是不受人欢迎的。尤其论到忽略(preterition)或遗弃(reprobation)这个道理更不被人欢迎。普救主义者(Universalists)告诉我们说,满有慈爱的神不可能使他所创造的人下地狱永远受痛苦。巴特教导说,不是有两等人,一等是被拣选得永生的,另外一等是预定遭受永远遗弃的,乃是说基督拣选万人,也遗弃万人。他如何能逃避这个普救的异端,实难令人费解。说来倒也奇怪,大多数的改革宗神学家或许受到巴特的影响而怀疑拣选的道理是否合乎圣经,并且提示说,这只不过是一种人错误的理性从拣选的道理中所推断出来的。
可是,这个教义是圣经所明明教导的。耶稣说,“被召的人多,选上的人少”(太22:14)。被选上的数目少于被召的数目乃是圣经拣选要道的一部分。受圣灵默感的保罗在“预备遭毁灭的器皿”和“预备得荣耀的器皿”(罗9:22—23)之间作了很显明的区分。受圣灵默感的彼得论到那不信的人说,“他们既不顺从,就在道理上绊跌,他们这样绊跌也是预定的”(彼前2:8)。在新约中,用以指示拣选的动词,意思是从大多数中拣选出来。所有的人没有都被拣选出来。所有的人没有都被拣选这件事并不是从拣选这些、遗弃那些所推衍出来的,乃是说,他们不被拣选是与生俱来的。
无怪乎多特信经(Canons of Dort)中论到忽略或遗弃这点时,并不认为是从拣选推断出来的,乃是拣选道理的主要部分。该信经说:“我们所应当特别注意的,就是拣选的永远和白白的恩典是圣经的明证,就是说,不是所有的人而是一些人蒙拣选,其余者则在神的永远预旨中被忽略。……”(一章十五节。)
改革宗著名神学家巴文克(Herman Bavinck)教导说,虽然神不喜悦被遗弃的人灭亡,因为他喜悦蒙拣选的人得救,然而预定是双重的。他坚持信心并不是拣选的原因,罪也不是被忽略的原因,乃是说,二者都是根基于神主权的美意,巴氏在忽略与遗弃之间有所区分。神有主权在他拣选的旨意中忽视某些人,那就是忽略。神决定刑罚那些人,因为他们犯罪,让他们下地狱,那就是遗弃(Gerefrmeerde Dogmatiek)。
人如果拒绝遗弃的道理,就一定会严重地侵犯到圣经拣选的道理,这是不可避免的结果。拒绝遗弃道理的人一定面临着一个很困难的局面,这窘境不是须接受普救的异端,就是须否认神从永远预定一切将有的事,这种否认也包括神的绝对主权性。论到神在罪人得救上的主权性,有一些很流行的否认,我们不得不注意,尤其在基要派中的阿民念派之间很盛行。由于占了这种优势,他们对于神主权的否认特别猖獗。许多有名的传道人提到这些否认,事实上,他们讲道的内容没有丝毫的福音信息在内。有人说,神亏欠每一个人最低限度一个得救的机会;又有人说,除非一个罪人愿意得救,神就不能救这个罪人,但对罪人有所亏欠的神怎能说他是一位有主权的神呢?一位依靠罪人的神谈不上他是一位有主权的神,问题的焦点乃是我们亏欠神一切,神对我们毫无亏欠。当神要救罪人时,他头一件事要作的就是使这个罪人愿意得救。罪人愿意得救,并不是他自己愿意得救,乃是神使他愿意得救。
神的主权及其诫命
从前,我教授过讲道法,我的一位学生要准备一篇讲道,题目是主祷文“愿祢的旨意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这个恳求,他请我指点一下。他说,“我大概已经得出结论,这段经文中讲到神的旨意是指他显明的旨意,不是隐秘的旨意,你认为我这么立论还站得住吧!”我告诉他,或许他对了。他又问:“那么,我可以假定这恳求不含带任何神的主权吗?”于是我得告诉他说,他犯了整体的错误。这位学生犯的错误,就象一般人一样,把神的主权界定为他隐秘的旨意。其实,神的主权表现在诫命上,不论他命定什么,他都本着主权命定。
现在我们应该有着一个决定性的问题。一件好行为是否因为它是神命定的所以才是好行为,还是因为它本身好,所以神才命定它?如果答案是后者,就等于是假定有一个善的标准,神是在这个标准之外,而且还受制于它。那么,很明显地,这就是否认神的主权。相反地,如果认为行为好是因为它是神所命定的,这就是支持神的主权性。然而我们应该承认,这仅有的解说认为一件行为因为它是神所命定的所以是好的,不论是多么实在,只要它一宣称行为之为好是神专断的结果,它就是一项谬解,正如前述,神的主权不是武断,一件行为的确是好,是因为神命定了它,而且也因为神本身是善的,所以神才命定它。
神的主权这道理经常会被以为很抽象,事实上,它应是非常实际的。神的儿女藉着承认他在引导和管理每件事和全历史上有其主权,以及藉着感谢众光之父赐我们各样美善的恩赐和名样全备的赏赐,使我们成功(雅1:17),来荣耀他;在患难中要信靠他,因为他使万物都互相效力,叫爱神的人得益处,就是按他旨意被召的人(罗8:28)。别忘了,要遵行他的命令。如果我们照着他的话做,就是尊神为神了。
人是有责任的
全部圣经都清楚地教导我们,神是有主权的。全部圣经也清楚地教导我们,人是应当负责任的。哲学家与神学家都煞费苦心努力想把这些教训彼此调和起来,但他们终归失败。对于头脑有限又被罪昏暗了的人来说,这些真理似乎是不能调合的,那就是我们所说这两项教训似非而是(a paradox),表面上有矛盾。圣经中包含许多这样表面上的矛盾。实在说来,圣经从来没有实际上彼此冲突,只不过是表面上似乎有冲突而已,其实还是不算有。
最重要的一件事,当我们遇到圣经表面矛盾的时候,我们就应该叫我们的理智服从圣经。意思就是说,我们千万不可拒否表面矛盾的任何一方,那也就是说,我们必须注意不可以低贬某一方面或高举另一方面;简言之,我们对二者均应保持平衡。改革宗信仰在这方面所表显得特别优异。
人类责任的根基
一切神学的基本问题就是:谁是神?并人是什么?改革宗对这两个问题的答案就构成了人类责任的根基。
神是宇宙的主权统治者,他的主权是绝对的。我们可以说他是主权的化身吗?为这缘故,人应当对他负责任。我们虽然不能在神的主权与人的自由之间予以调合,但我们可以稳妥地说,后者是前者的结果。如果神是少有主权的,那么,人就少负点责任。神既然是绝对有主权的,人就当对他负完全的责任。某神学家说过这样的话:“加尔文主义着重神的主权,阿民念派着重人的责任。”这是一句最糟糕的话,不值得我们去思考。很显然地,加尔文主义比阿民念主义更注重神的主权;可是,正为这个缘故,加尔文主义比阿民念主义也更强调人的责任。阿民念派岂不是教导说:“神决不强人所难,乃是以堕落的人的软弱来调整他律法的要求”吗?根据改革宗信仰,神不作如此的让步 ,他仍然要求人作他所应当作的。他所要求于人的,不仅仅是所谓“福音上的顺服”,他坚持人要完全的顺服。他吩咐人:“你们要完全,象你们的天父完全一样”(太5:48)。
人是按着神的形象和样式被造的,这是创世记1:26—27的教训。这教训对改革宗神学来说,虽不是特殊的,但是改革宗信仰常被谴责说,它对堕落人类的见解太低。改革宗的确主张堕落的人完全被剥夺了,但改革宗信仰对“人为神所造”的确有其高尚的见解。它强调圣经教训说人持有神的形象,人之所以为人乃是因为他有神的形象。那也就是说,人生来是自由的,这样的自由是人负责的前提。因为他自由,所以他须负责任。当人在伊甸园时,神给他一个尝试性的命令,他有自由去听从或背逆神的命令。实在说来,神早已预定他要悖逆,所以他的堕落是必然的。否认这一点就是否认神的主权。可是要否认人有犯罪的自由或没有犯罪的自由,就是否认人的责任。这两种教训,表面看来,虽然矛盾,可是我们必须支持神绝对的主权与人完全的责任。
人的堕落大大地损害了人被造时神所给他的形象。这形象甚至丧失了,但还没有完全丧失。在堕落的人类中,还存有神形象的残余部分,他仍然是一个自由人。说实在地,这意思并不是说,他有真正的自由。当他面临在善恶之间有所选择的时候,他能择善弃恶,他的意志受圣经所称的“心”所控制;而在未重生的人来说,这个心是恶的。“人心比万物都诡诈,坏到极处,谁能识透呢?”(耶17:9)“原来体贴肉体的,就是与神为仇,因为不服神的律法,也是不能服”(罗8:7)。然而他还是一个自由人,那就是说,没有外面的势力强逼他去行善作恶。每次他犯罪,是因为他想要犯罪,他有一个是非意识和良心,不拘它们是如何地被罪歪曲,但它们仍对他在不要作坏事上有警惕的作用。从起初就写在人心版上的律法,还没有完全被涂抹(罗2:15)。假如被涂抹了,他就不再是一个人了,因为人心里头有神的律法,所以他仍然要负责任,所以他“无可推诿”(罗1:20)。那就是说,他是有责任的。
人的责任及其永远的命运
每个人的永远命运在神的预旨中已被预定了,有些人被预定得永生,有些人被预定受永死,神的预旨是不能更改的。按照人的理性来说,没有一个人要为他永远的命运负责任,但不可错谬的圣经所强调教导的却与此相反。
信靠基督是得救的先决条件。主耶稣认为,到他这里来就是信他。他说,“到我这里来的永远不饿,信我的人永远不渴。”他又说,“若不是我父吸引人,就没有人到我这里来。”(约6:35,44)如此说来,得救的信心乃是神的恩赐;但耶稣对当日不信的犹太人说,“你们不肯到我这里来得生命”(约5:40),这样耶稣把他们不信的责任完全放在他们肩头上。
那一天夜晚,地大震动,腓立比禁卒问保罗和西拉说,他当作什么才能得救。他们怎么回答呢?他们是说,“救恩惟独属于神,你什么都不能作”吗?他们绝对没这么说。他们说“救恩只是为选民预备的,如果你是选民中的一位,你当然一定要得救,如果你不是其中之一,你就注定要灭亡”吗?他们没有这样说。那么,他们说“信基督是得救的先决条件,但是这是神的恩赐,神按着他的主权赐给一些人而不赐给另外一些人”吗?假使他们说了以上这些话,他们就会发表一项真理,这真理对当时的情形也是不适宜的。他们只是吩咐禁卒要信基督,并且要他知道,如果他顺服这个吩咐,他就能得救(徒16:30—31),应当注意,如果一个罪人象禁卒那样,真想要得救,神就一定会把信心赐给他,一个人愿意得救,就证明圣灵在他心里已经动了善工,这善工必定成全。
神要叫那些被圣灵重生的人相信,他们就一定会相信。神也吩咐未重生的人相信,但这样就等于神要他们作不可能的事,除非他们先重生。这点往往被人否认。许多人说,神的吩咐暗示着在接受吩咐的人方面有顺服的能力。但这大大地损害了人的责任,人的责任远超过他的能力。
海德堡要理问答论到这点时说,在教导未重生之人是如此败坏以致完全不能行任何善事,并倾向诸恶之后,该问答书问到:“那么神要求人所不能作的是对他不公平吗?”回答是“绝不是!因为神使人能作成他所应当作的,但是人由于受罪的鼓动,凭着自己故意的悖逆,剥夺了他自己以及他所有后裔的这些恩赐”(见海德堡要理问答6—11)这不利于人的情节是何等的清楚!神要求人完全地信靠和顺服,人既然是神所造,明显可见,他就能满足那些要求:他失去行善的能力,毛病不在神,乃是他自己故意的悖逆。当然,神的要求仍然存在不可废止,比方农夫吩咐他的雇工到田里耕田,明明吩咐他要直线地犁,这个雇工就故意(非农夫的毛病),因为喝醉酒视线不清而犁不出直的垄沟。显然可见,农夫有权利为他所下的命令要求他方履行。这个比方多少有些不合适。神不但有权利要求堕落的人完全信靠顺服他,他也坚持一切未能听从这些要求的人受到永死的威胁。
多特信经的中心教训就是,人得救乃是靠神主权的恩典。此信经是否降低了人的责任呢?绝不是。正因为他们坚持神的主权,所以他们才坚持其结果,即人的责任。该信经教导说,罪人得救的一切功德都属于神,那是多特信经的主题。它也教导说,罪人灭亡,一切的责难都归在他身上。“虽然有许多人听见福音的呼召,但没有悔改或信基督,而在不幸中灭亡了,这并不是因为基督在十字架上所提供的赎罪祭有任何的缺点或不足,乃是要完全归在罪人的身上。”(二:6)接着又说:“不是福音的毛病,也不是在福音中所提的基督有任何瑕疵,更不是神有任何毛病,他藉着福音呼召人,给他们各样的恩赐。那些听神的道而被呼召的人却不肯来就基督而悔改,错就在于他们自己了。(三、四:9)
论到责任,当然也有程度上的区分。主耶稣说:“仆人知道主人的意思,却不预备,又不顺从他的意思行,那仆人必多受责打。唯有那不知道的,作了当受责打的事,必少受责打。因为多给谁,就向谁多取,多托谁就向谁多要。”(路12:47—48)然而,我们必须注意,就是那些“不知道的”也要受责打,可是比“知道主人意思的仆人”要少受责打。
得救是一瞬间的事,那使罪人出死入生的重生是在眨眼之间发生的事。虽然如此,救恩也是一种程序,只有当罪人已经得到完全时,才算成就了。罪人在重生上完全是被动的,在重生以后所经历的种种程序,罪人是要负责任的。那就是为什么圣经吩咐基督徒“要谨慎战兢,作成你们得救的功夫”(腓2:12)的缘故了。
其实,在这里也有责任上不同的程度。无疑,圣灵往往使那些头脑不太正常或在情感上不太稳定的人得重生,当然神在这里所要求的并不象对一般神的儿女们所要求的那样强烈。那些自称为加尔文主义者往往犯了这个毛病,根据他们完全依靠神的主权之恩而得救的这些真理,他们结论说,在得救的事上,他们毫无责任。他们忘掉了所谓加尔文主义的第五特点,即通常所谓的“圣徒的坚忍”。圣经确保基督徒,在他里面动了善工的,必要在耶稣来临时完成(腓1:6),“你务要至死忠心,我就赐给你那生命的冠冕”(启2:10)。强调此项安全性,同时又摒斥神所吩咐的人不是加尔文主义者,他也不是一个基督徒。圣经如何把信徒在得救过程中的责任与神的主权之恩联贯起来,是值得注意的事。正如我们所见腓2:12的吩咐:“要谨慎战兢,作成你们得救的工夫。”下一节说,“因为你们立志行事,都是神在你们心里运行,为要成就他的美意。”正因为基督徒靠神主权的恩典得救,他就有责任作成得救的工夫。他不仅知道这就是他的责任,因为那使神乐意在过去,也就是他重生的时候,把主权的恩典赐给他。“作成”这个动词是用现在进行式,基督徒必须作成自己得救的工夫,因为神继续不断在他里面作得救的工夫。也可以说,为了得救,他无时无刻不倚靠神主权的恩典,直到他离开世界,因为这个恩典在他里面继续不断地工作,他必须作出他自己得救的工夫。人的责任就是神主权的结果,这件事就清楚地看出来了。每一位神的儿女都当象奥古斯丁这样祷告:“主啊,吩咐你所愿意的,赐给我们你所命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