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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的无罪(韦恩·格鲁登)

[日期: 9/10/2019 11:07:41 AM ] 作者:佚名 来源:文章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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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的无罪(韦恩·格鲁登)


基督的无罪


韦恩·格鲁登


虽然,新约清楚申明,耶稣是全然的人,就如我们一样,但新约亦申明,耶稣在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与我们不同:祂没有罪;祂一生也从没犯过罪。有人提出反驳,认为倘若耶稣没犯过罪,就不能算是真正的人,因为人人都犯罪。这反驳其实忽略了人类现今所处的是不正常的景况。神造人本是无罪的,是圣洁公义的。亚当和夏娃未在伊甸园犯罪之前,是真正的人;如今我们虽亦为人,却已不符合神所期望我们应有的样式,就是我们将来最终会回复到完全真正的人那无罪的样式。

 

新约经常论及耶稣的无罪。撒但试探耶稣失败,在耶稣禁食四十天后,仍不能说服耶稣犯罪:“魔鬼用完了各样的试探,就暂时离开耶稣。”(路4:13)符类福音(马太、马可、路加)也没有任何耶稣犯错的记载。面对反对耶稣的犹太人,耶稣问:“你们中间谁能指证我有罪呢?”(约8:46)他们无言以对。

 

论及耶稣无罪的声明在约翰福音中就更加明确。耶稣作出令人诧异的宣告:“我是世界的光。”(约8:12)倘若我们理解光为真理和道德上的纯正,那么耶稣就是在此声称自己为真理的源头,和世上纯正道德、圣洁的源头。这是很惊人的声言,惟有无罪的人才能作这样的声明。而且,就祂顺服天父而言,祂曾说:“我常作祂所喜悦的事。”(约8:29,这里用的是现在时态,表达持续进行的活动,意思是“我总是在作祂所喜悦的事”。)耶稣在接近人生尽头时,说:“我遵守了我父的命令,常在祂的爱里。”(约15:10)很重要的是,当耶稣在彼拉多前受审时,纵有犹太人的种种指控,彼拉多仍只能作出结论说:“我查不出祂有什么罪来。”(约18:38)

 

当保罗论及耶稣降世为人时,很谨慎地避免说祂取了“罪身”而说神差遣自己的儿子“成为罪身的形状”(罗8:3)。保罗亦称耶稣为“那无罪的”(林后5:21)。希伯来书的作者申明耶稣受过试探,却同时坚持祂没有犯罪:耶稣曾“凡事受过试探,与我们一样,只是祂没有犯罪”(来4:15);祂是“圣洁、无邪恶、无玷污、远离罪人,高过诸天的大祭司”(来7:26)。彼得称耶稣为“无瑕疵、无玷污的羔羊”(彼前1:19),运用了旧约的意象说明祂没有任何道德上的污点。彼得直接道明:“祂并没有犯罪,口里也没有诡诈。”(彼前2:22)耶稣的死“是义的代替不义的,为要引我们到神面前”(彼前3:18)。约翰在约翰壹书里称祂为“义者耶稣基督”(约壹2:1),又说:“在祂并没有罪”(约壹3:5)。无可否认,基督无罪是新约各主要部分共有的教导。祂确实是个没有犯罪的人。

 

耶稣曾“凡事”受过试探(来4:15)对于我们生命意义重大。虽然我们难以理解,但圣经确申明,耶稣因曾受过这许多试探,就能明白我们所受的试探,并能帮助我们。“祂自己既然被试探而受苦,就能搭救被试探的人。”(来2:18)作者继续指出耶稣能够体恤我们软弱的原因,是祂也曾跟我们一样受过试探:“因我们的大祭司并非不能体恤我们的软弱,祂也曾凡事受过试探,与我们一样,只是祂没有犯罪。所以我们只管坦然无惧地来到施恩的宝座前,为要得怜恤,蒙恩惠,作随时的帮助。”(来4:15-16)

 

这对于我们有实际的应用:在每一个试探的挣扎处境里,我们都当思想基督的生平,问:祂有否遇过类似的处境?通常,我们反思一两刻之后,就可记起基督生平所面对的试探,虽然与我们日常面对的处境非完全相同,却十分相似。

 

有人提出这个问题:“耶稣有可能犯罪吗?”有些人认为,基督是不能犯罪的( impeccable,源自意思为“犯罪”的拉丁文 peccare)。有些人则反驳,假使耶稣不能犯罪,祂所经历的试探就不可能是真实的,因为倘若被试探的人是不可能犯罪的,那些试探又怎可能是真正的试探呢?

 

若要回答这问题,就必须分辨清楚什么是圣经所明言的,什么是我们的臆测。(1)圣经清楚申明,基督实际上从没犯罪(见上文),这事实毋庸置疑。(2)圣经亦清楚申明,耶稣受过试探,而这些是确实的试探(路4:2)。若我们相信圣经,就要认定基督是“曾凡事受过试探,与我们一样,只是祂没有犯罪”(来4:15)。(3)圣经既然说“神不能被恶试探”(雅1:13),我们亦必须认定这点。但于此,问题就变得难明:倘若耶稣是全然的神,亦是全然的人(以下将予以辩明,圣经确曾多次清楚教导这点),那么我们岂不是也必须认定耶稣亦“不能被恶试探的吗”?

 

圣经这些明明白白的教导,使我们陷于两难之间,就如一些别的教义上的两难一样,都是源自圣经一些似乎是相互矛盾、或至少按我们的理解似乎是两不兼容的教导。目下这个问题却并非一个真正的矛盾。圣经并没有既说“耶稣受过试探”,又说“耶稣没受过试探”(如果“耶稣”和“试探”在以上两个句子中的意义相同,这两句子就是相互矛盾的。)圣经告诉我们“耶稣受过试探”,“耶稣是全然的人”及“耶稣是全然的神”,“神是不能够被试探的”。就这些圣经教导而论,若我们渐渐明白耶稣的人性和神性是如何一起运作,就应该能理解耶稣如何既是可受试探,但就另一种意义而论却是不可受试探的(以下将进一步讨论这可能性)。

 

当我们尝试解答耶稣能否犯罪这问题,就超越了圣经明确的教导。所以读者要明辨,以下的解答并没有圣经明确的教导支持,只是把圣经多个教导连结起来所作出的建议。谨记这点,我们就可提出:

 

1)倘若耶稣的人性是独立于祂的神性而存在,这“人性”就跟神给予亚当和夏娃的人性一样,是无罪的,却是可以犯罪的。(2)然而,耶稣的人性从没独立于祂的神性,而是与祂的神性合一存在的。祂自成孕开始,已是全然的神、全然的人合于一身。(3)虽然耶稣的某些经历(如饥饿、口渴、软弱乏力)只是祂人性层面的经验,不是神性层面的经历(见下文),但犯罪之举却明显牵涉耶稣整个位格的道德行为。因此,倘若耶稣犯罪,就涉及到祂的人性和神性。(4)倘若耶稣作为人犯罪,祂的人性和神性就会同陷于罪。那么神本身亦犯了罪,祂就不可能再是神了。但很明显这是不可能的,因神的本性是无限圣洁的。(5)因此,我们若问,耶稣是否确实有可能犯罪?我们的结论就应该是,不可能。由于祂在一个位格内结合了人性和神性,因此这就不可能。

 

然而尚未解答的问题是:“那么,耶稣所受的试探又怎可能是真实的呢?”于此,将石头变作面包的试探可助解答这问题。耶稣凭着祂的神性可以行这神迹,但倘若耶稣行了这神迹,祂就不再是单凭着祂人性的能力顺服神了,祂亦在亚当失败的考验中失败了。因此耶稣不肯倚仗祂的神性,使祂较容易顺服。同样,我们亦可推论,耶稣每逢面对引诱祂犯罪的试探时,都不靠祂的神性去面对,而单凭祂人性的能力去面对(当然祂并非只以祂的人性能力来面对,因当耶稣运用人类当行使的信心时,都时刻完全倚靠父神和圣灵的)。祂神性里的道德能力,是防止祂犯罪的“后盾”(因此我们可以说祂不可能犯罪),但祂并没有靠着祂神性的能力帮助自己更从容地面对试探。祂在事奉之始,不肯将石头变作面包,就很清晰地反映了这一点。

 

那么,那些试探是真实的吗?许多神学家都指出,惟有那些面对试探得胜到底的人,才真正尝尽了试探的威力。一个成功地将比赛中最重的哑铃挺举于头上的举重冠军运动员,比那些在试举中放弃的人更全然感受到哑铃的重量。同样,任何面对试探到底都不失败的基督徒皆明白,坚持比马上屈服于试探难得多。这正是耶稣所经历的,凡祂所面对的试探,祂都对抗到底,直至克胜为止。纵然祂没有屈服于试探,但那些仍是真实的试探,事实上,正因祂没有屈服于试探,它们更是最真实的试探。


选自《圣经教义与实践——基督与救恩》麦陈惠惠黄婉仪译,学生福音团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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