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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主动的与被动的顺服(伯特纳)

[日期: 8/21/2019 10:54:41 AM ] 作者:佚名 来源:文章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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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主动的与被动的顺服(伯特纳)


基督主动的与被动的顺服


伯特纳


基督降世的目的,就是拯救祂的百姓脱离这种情况,把他们放在圣洁与蒙福之中。为了完成这目的,祂降世为人,取了人性,与人发生一种重要的关系。而后作为盟约的元首与代表者,正如亚当为人的元首把人带入罪中一样,在律法之前取了人的地位,一方面完成了律法的各规条,另一方面亲自担当人因过犯所应受的刑罚;如同我们在福音书中所看到的,这样,祂过了那特别的生活,受了那特别的死。祂的这两方面的工作,就是祂“主动的”与“被动的”顺服。

 

教会历史中有许多的神学讨论,涉及基督被动的顺服(虽不常提此名),但却很少论及祂主动的顺服。结果有很多基督徒承认基督为他们受苦与受死,但却忽略基督所过圣洁无罪的生活,也是为他们的缘故而成就的代替工作,是代表他们而作的,为要获得永生。

 

稍稍回想,我们就知道,基督的受苦与受死,虽然在偿还百姓所欠神公义的债上完全有效,但不过是在一种消极服事的意义上。祂的死属乎刑罚的性质,所以才能解救祂百姓脱离所挣扎的债务,但不能为他们预备积极的赏赐。其效果即是把他们带回原点,亚当堕落前的地位;它能救我们脱离罪及其结果,但不能确立我们在天堂之地位。天堂的生命乃是经过试验并能完全遵守道德律后的赏赐。假如,基督的工作在偿还百姓的罪债后就停止了,那么,他们仍如亚当一样,仍须借着工作之约赚得自己的救恩,也像亚当一样,如果悖逆了,还得受永死。但行为之约已经有了,而且失败了。很明显地,若第二次要获致救恩,就得另有计划。救一个人脱离他自己无力逃脱的苦境,而后又把他放回同一的苦境之中,这到底有什么意义呢?神既然救了祂的百姓,就不能让他们再一次照样沦亡。这一次主动的是神,不是人;作为根基的,不是行为,乃是恩典(是神向罪人白白的、无须功德的爱或恩慈),结果是注定成功,不会失败的。因此,基督本着祂的人性,在众人中为一完全的常人,在地上三十三年间,借着祂那无罪的生活,完全顺服了道德律,这样祂就完成了祂救赎工作的第二部分,这是非常重要的。

 

基督无罪的生活

 

基督在今世对神、对人所过的完全之爱与不自私的生活已清楚记载在圣经中。“祂并没有犯罪,口里也没有诡诈。”(彼前二22)希伯来书说祂是“圣洁、没有邪恶、没有玷污、从罪人中分别出来。”(来七26,新译本)耶稣说:“因为我常作祂所喜悦的事。”(约八29)祂也挑战祂的敌人:“你们中间谁能指证我有罪?”(约八46)就是魔鬼也给祂作见证说,祂是“神的圣者”(路四34)。当祂被钉十字架的时候,祂祷告说:“父啊,赦免他们”。但祂从未说过“父啊,赦免我”。当那些最大的圣徒们快要殉道的时候,往往倾心吐意地要重新认罪,企图得到赦罪的意识。但在耶稣一生中根本找不到罪恶意识的踪迹。祂没有认过罪,也未曾在圣殿里为自己献过祭。祂死的时候,除了祂为别人的罪担当了罪的结果,在祂与父神之间并没有密云的影子。借着祂那无罪、完全的生活,耶稣为祂的百姓获得了积极的义,就是归给他们的义,并为他们得着了天上的生命。凡基督所作的、并所受的,乃是为他们所作的、所受的。他们在基督里得以完全顺服律法,也在基督里忍受了他们罪的刑罚。由于祂被动的顺服,他们被救脱离地狱;由于祂主动的顺服,他们得进天堂。

 

赖恩得救

 

根据保罗的教训,我们得救并非靠自己所得的义,乃是靠所加给的义,这是很清楚确定的,他坚决斥责那些“不知道神的义,想要立自己的义,而不服神的义”的人(罗十3);他又声称他甘愿牺牲万事“为要得着基督”,“并且得以在祂里面,不是有自己因律法而得的义,乃是有信基督的义”(腓三9)。“神使那无罪的,替我们成为罪,好叫我们在祂里面成为神的义。”(林后五21)那就是,我们的罪与刑罚都转到基督身上,祂的义行与圣洁则加在我们身上。保罗对以弗所人说:“我们原是祂的工作,在基督耶稣里造成的,为要叫我们行善,就是神所预备叫我们行的。”(弗二10)注意,他没有说这品格的改变是因为我们自己的善行,乃是将这工作归给神,并且说这改变的目的是使我们可以在善行上结出果子来,并且这并不是我们原有的,乃是以先为我们预备,叫我们行的。他声明说:“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生的律法,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加三21)“义若是借着律法得的,基督就是徒然死了。”(加二21)他完全排除人得救是因着善行的观念。如果人能够自救,就用不着基督道成肉身来蒙羞受苦。基督不但为我们的罪受苦难,也为我们预备天堂,这两件事已经完成,我们在神的看顾之下是安全的,我们应当何等深深的感恩呢!

 

圣经中所提供的救恩,完全是神自己所预备的,丝毫没有人的行为在内。因此,圣经总是提到人得救是凭着神的恩典,不是因着人的行为。就是得救的信心也是圣灵所赐的,是一种恩赐:“你们得救是本乎恩,也因着信,这并不是出于自己,乃是神所赐的,也不是出于行为,免得有人自夸。”(弗二8-9)我们是“蒙神的恩典白白称义”(罗三24)。人自己的义在神的眼中,如同破乱污秽的衣服(参赛六四6)。“祂救了我们,并不是因我们自己所行的义,乃是照着祂的怜悯,借着重生的洗和圣灵的更新。”(多三5)保罗说基督在人得救的事上是包括一切的(参西三11),我们可以加上一句说,人在那工作上是毫无所有,他自己也没有任何功德可以享受救恩。事实上,我们只是接受者而已,从未把适当的报酬交给神,总是从祂领受,直到永远。善行是得救的结果与明证,绝非以功德为得救的根基。行善并不是为得救,乃是因为我们得救了,所以才表显出因得救而有的爱心与感恩之心。对神存正当动机的善行是我们得重生的结果,而非得重生的手段。我们所应作的就是赞美神,藉遵守祂的诫命来荣耀祂,并尽可能的彰显祂的荣耀。正因,得救是本乎恩,并非借着行为,所以就是一个命在旦夕的人,或如在十字架上的那个强盗,只要他悔改,归向耶稣,也可以得救。

 

在另一方面,作者曾说过:

 

主张起初所赐给亚当的完全顺服的律法是不变的。并且神从未曾表示过律法的要求太严,刑罚太残酷,必须予以废除或减轻(神公义的要求,就是罪人必须受刑罚,不拘本人或代替者。我们主张基督为祂的百姓采取了代替行动,祂为他们的罪作成了完全的赔偿,这样就涂抹了从亚当而来的咒诅和他们现在一切的罪,并借着祂无罪的生活,为他们完全遵守了亚当所破坏的律法,如此为祂的百姓赚得了永生的赏赐。我们相信得救的必要条件,不拘现在或从前都是“完全顺服”,基督的功劳归给祂的百姓,作为他们得救的唯一根据。)他们得进天堂唯有披戴耶稣的完全义袍,一点不是因着自己的义。这样,恩典——纯粹的恩典——不是降低得救的条件,乃是基督为祂的百姓作了代替(Substitution)。祂站在律法前,取了他们的地位,替他们行了他们所不能行的。加尔文主义给我们一个深刻的印象,就是当初赐给亚当的律法的绝对完全与不可变更的义务。既不废弛,又不放弃,乃正当地尊荣了律法,表现了它的卓越性。这样,对于那些因基督担当他们的罪而得救的人,也同样对于那些因自己的罪受永刑的人,神都执行了祂律法的威严。(请参考《基督教预定论》)

 

基督工作的充足性,关于祂主动的与被动的顺服的教义,在韦敏斯德公认信条中有详尽的阐明:

 

主耶稣因祂完全的顺服与牺牲,借着永远的灵,一次献上给神为祭,就已经完全满足了父神公义的要求;并且,不但付出代价使父所赐给祂的人与神和好,也使他们在天国里得着永远的基业。(八章5节)

 

在小要理问答中,回答“什么是称义?”,说道:

 

称义是神白白恩典的作为,由此神将我们一切的罪恶都白白的赦免了,悦纳我们在祂面前为义人;这都因祂将基督的义算为我们的,而我们惟独凭信心接纳了。

 

既然,我们更彻底地明白基督为我们所成就的工作,如果我们看它是具有主动的与被动的两面,就绝不能想在祂的生活中这两方面的工作是可以分开的;不能说祂主动的顺服是由祂的生来完成,祂被动的顺服是由祂的死来完成,因为这两项工作在不同的程度上是互相联关的。在祂一生中的一切思想、言语与行动,完全顺服了道德律;在地上生活的每一刻都包含着蒙羞与受苦——为一位荣耀的君王、宇宙的创造者、圣洁又丰富的全能者所受的羞辱,真是我们能力所想象不到的,如同生在马槽里,过三十三年受为人的限制,忍受撒但的试探,以圣洁、敏感的性情与恶人接触,听见他们的嘲笑与咒诅,又遭受他们仇恨与攻击,饱经疲倦与饥饿,在祂整个公开的宣教中,祂都瞻望那极其耻辱与痛苦的十字架之死。祂主动的顺服再也没有比祂在十字架上所表示的更为显著的了,因为在那里,特别当祂受苦的时候,也抵挡一切试探,从不怀疑神或怨恨祂的仇敌,毫不怨愤那些辱待祂的人。在祂整个的生活中,祂被动的忍受有如祂主动地顺服,主动地顺服有如祂被动的忍受。基督在这方面的工作,虽在性质上是分清的,但在时间上却是互相连结的。这两方面工作的综合,才为我们获得那奇妙、完满的救恩。


选自《赎罪论》,赵忠辉译,改革宗出版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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