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之所以称我们为义,并非由于我们所是的,也非因为我们所做的。保罗在罗马书1:18-3:20所作的论述,其要点正是为了表明原因绝非如此。人所配得的不是称义,而是神的愤怒。
罗马书2:1-16强调神的审判的四大原则:1、人必按真理(或事实)受审判,万事都无法隐藏;2、人必按自己的行为受审判,人人都将被定罪。3、人更要按自己所得的亮光受审判。但无论是不知律法而犯罪的人,还是虽有律法而违其诫命的人,都无法逃脱被定罪的结局。4、最后,神还要藉基督耶稣审判人。
在这条标准之下,人将无可推诿。若以我们所是的或所作的为依据来到我们所得罪的神面前,无异于将自己放在神彻底的刑罚之下。
惟一为新约所承认的称义的根据就是基督的工作。当然,基督之工作的根源,也即我们称义的根源,乃在于神的爱。然而,单靠爱是不能使人称义的。这正如法庭上的法官不能只因为爱而称站在被告席上犯罪的儿子为义。还得做些事才行。
新约里是这样阐述的:“如今却蒙神的恩典,因为基督耶稣的救赎,就白白地称义。神设立耶稣作挽回祭,是凭着耶稣的血,藉着人的信,要显明神的义…”(罗3:24-25)神的爱是我们称义的根源,但基督的死才是称义的根基。
(选自《称义》,略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