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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治理问答(托马斯·史密斯)

[日期: 6/26/2008 10:34:53 AM ] 作者: 来源:文章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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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治理问答(托马斯·史密斯)

 

教会治理问答

 

托马斯·史密斯

 

 

 

  

 

编者序

英文著者托马斯·史密斯原版序

英文原著编者杰弗里·道南 

 

第一章 论教会

 

第一节 “教会”一词在《圣经》中的不同含义

第二节 “教会”的划分,有形教会与无形教会

第三节目前“教会”一词在上述几方面的用法

第四节论大公教会

第五节论教会合一

第六节论纯正的教会、不完全的教会、败坏的教会与假教会

第七节论教会的持续性与必要性

第八节论不同教会的责任,战斗的教会与得胜的教会

 

第二章 论教会治理

 

第一节教会治理总论

第二节论长老制教会的治理形式

 

第三章 论教会圣职人员

 

第一节论教会中特殊圣职人员——使徒、传福音的与先知

第二节论教会中一般与持续性圣职人员——首先是长老或监督

第三节论监督与牧长的同一性

第四节论教会的使者

第五节论监督的持续性、呼召与按立

第六节论治理长老

第七节论执事

第八节论圣职人员的选举

 

第四章 论教会审议会

 

第一节教会审议会总论

第二节论教会堂会

第三节论长老会

第四节论耶路撒冷的长老会

第五节论以弗所及其他地方长老会

第六节论长老会--结论

第七节论大会

第八节论总会

第九节论教会设立的其他组织

 

第五章 论教会的权柄

 

第一节论教会权柄的性质及其在国民政府之外的独立性

第二节论良心的真自由

第三节论教会权柄的划分——首先是教理上的权柄

第四节论教会信条

第五节论教会第二种权柄――为治理与次序而制定规范的权柄

第六节论教会第三种权柄――劝惩的权柄

第七节论纳入与逐出教会

 

第六章 论教会团契

第一节论教会团契的性质及必要性

第二节论教会成员的本分

 

第七章 论长老制教会与其它宗派及世界的关系

 

第一节论罗马天主教

第二节论主教制

第三节论公理制

第四节论使徒统绪的教义

第五节长老制教会的优势与宣告

第六节论长老制教会与世界的关系 

 

托马斯·史密斯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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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序

 

“又将万有服在他的脚下,使他为教会作万有之首”(弗122)。

 

长期以来,我一直寻求一本在教会治理上合乎圣经,又比较具体,切实可行的书。但是我见到的有关书籍往往或者是抽象的学术探讨,根本不具备可行性;或者是缺乏见识和立场,充满情绪性的偏见。所以,一直为这个问题祈祷上帝,求主怜悯,赐给中国教会一本关于教会治理的好书。因此,当本书的英文编者杰弗里·道南先生把这本书寄给我的时候,我的眼睛一亮,立即拜读,拍手称快!由于我自己仍然在忙于翻译十七世纪清教徒教牧神学家布雷克所著的《基督徒理所当然的侍奉》一书,此书是第一部翻译为中文的改革宗系统神学巨著,长达几百万字之巨,所以就请华逊弟兄翻译此书,由我负责校对。这本书有以下几个特色:

   

    1.旗帜鲜明的立场

    本书的原名是《长老制教会治理问答》。因此,本书所阐明的并不是一般性的教会治理,而是明确主张,合乎圣经的教会治理形式就是长老制――信徒选举长老,长老治理教会。圣经中所启示的就是这种代议式共和制的治理模式,这不仅是中国教会所缺乏的,也是中国社会所缺乏的。   

    2.全面细致的说明

    本书全面细致地阐明了教会的概念和治理。比如关于教会的含义,既有通常的含义,泛指一般性的公共聚会,也有宗教上的含义,特指基督教会。在宗教意义上使用时,又具有三种含义,一是指个体性的地方教会,二是指数个教会的联合,三是指教务审议会。上帝的启示非常具体、精确,基督强调“律法的一点一画”(5:18)。我们中国人常常强调直接的感性的或神秘的体验,对于精微的客观性的细节往往缺乏关注和耐心。惟愿上帝感动我们,对上帝的真道一丝不苟,追求精确才能达成卓越。

    3.合乎圣经的辨析

现代人在著述方面往往自诩自己的中立性、客观性,对于不同的主张各打五十大板。实际上,这种做法多是因为自己在认识上没有确信,在感情归属上没有立场,在深层意志上怕得罪人,所以回避敏感性问题,更不敢旗帜鲜明地指出谬误,往往是迎合众人的喜好。教会中很多人写作也是如此。本书不仅直接阐明了圣经中所启示的长老制治理模式,并且深入地剖析了教皇制、主教制、公理制教会治理模式的谬误之处,使读者能够最终根据圣经,做出合理的判断。

4.积极乐观的态度

基督徒对于世界的未来到底当持什么态度?或者是悲观主义的态度,或者是乐观主义的态度,也就是或者是悲观主义的末世论,或者是乐观主义的末世论。

在末世论上,如今中国教会内所盛行的是悲观失望的失败主义的末世论,认为真理不仅不会在全世界范围内得胜,相反,世界会变得越来越败坏,世风日下,人心不古;而基督教会不仅不会完成上帝赐给的世界范围的福音使命,相反,也会变得越来越败坏,离经叛道,分崩离析,直到最终基督再来。基督徒在这个世界上始终只能是失败者,基督教在这个世界上始终只能是弱势文化。这种失败主义的末世论对上帝所赐给亚伯拉罕的应许,基督已经完成的工作,和圣灵更新的大能没有信心,但对人的罪恶、撒但的搅扰、世界的沉沦却有充分的信心!正是这种失败主义的末世论使基督徒放弃文化的使命,成为文化上的太监,用种种浅薄的人为的东西取代了圣经中所启示的圣约式的真正的福音!我们相信,通过逐渐的改变,人类文明将会彻底地为福音所转化。这福音本是上帝的大能,正如面酵,必将这个世界完全发起来。我们期望的不是靠暴力征服世界,乃是藉着合乎圣经的基督教的传播与复兴,藉着圣灵充满的基督徒的忠心的顺服与工作。基督徒必将赎回整个的人类文明,使其从伦理和属灵的捆绑下释放出来。

    福音必定征服全世界,耶稣基督的仇敌必在这个世界上,在历史过程中被逐渐征服。这样的概念为我们提供了充分的信心,使我们征服世界的不是失败主义的信心,乃是得胜的信心。这信心并不是建立在我们自身的基础上,也不是建立在其他任何受造物身上,乃是唯独基于上帝在圣经中的启示,唯独因着我们在基督里的信心。“因为凡从上帝生的,就胜过世界;使我们胜了世界的,就是我们的信心。胜过世界的是谁呢?不是那信耶稣是上帝儿子的吗?”(约壹5:4)。使徒约翰在发出这样大有信心的宣告之前,所再三重申的就是:“我们遵守上帝的诫命,这就是爱他了,并且他的诫命不是难守的”(约壹5:3)。假如我们靠着上帝的恩典,遵行上帝的诫命,我们就有得胜的信心。这也是上帝在其圣约中所应许我们的:“仇敌起来攻击你,耶和华必使他们在你面前被你杀败,他们从一条路来攻击你,必从七条路逃跑”(申28:7)。而失败和悲观主义的观点也是因为违背上帝的圣约和律法所招致的上帝的审判。因此,失败主义的末世论与反律主义的伦理学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本书最后一部分特别阐明了教会与世界的关系,以合乎圣经、积极乐观的态度宣告了教会对世界当产生的影响。335问:教会当准备对世界状况产生怎样的影响呢?“通过获得并享有健康、财富,传播勤劳、节制和美德,为社会提供有良心的公务员、邻舍、朋友,在社会各阶层中建立诚信,传播信息、良善、尊重、温柔和谨慎,人类的普遍幸福必将得以促进。”那些不用心思考的人,极有可能会贸然攻击史密斯博士是在传播“社会福音”!其实,我们既要持守福音主义的信仰,又要保持对社会问题的适当的关注和参与。这个问题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之前,著名的基要主义神学家陈崇桂先生(18831963)就已经做出了精辟的论述,笔者完全赞同,引述如下:“有些信徒,看基督教是出世的,只救个人灵魂,死后升天或等候主耶稣再来,进入天国。对于眼前的社会与国家,看为是将亡城,只求逃避,淡漠真理,甚至反对服务社会;又有些信徒入世太深,看基督教是改良社会,拯救国家的方法,相信此世界将渐渐改良成为天国,不信主再来,甚至唾弃个人灵魂的福音,只传所谓的社会福音。这两个极端,都不是主耶稣的态度。”(陈崇桂:《基督徒生活问答》,130页。转引自邢福增著《中国基要主义者的实践和困境――陈崇桂的神学思想与时代》,建道神学院出版,2001年,153页。)惟愿上帝怜悯中国教会,使教会既能明白、坚持赖恩得救、因信称义的基本要道,又能从灰色的悲观主义末世论中摆脱出来,在主里有得胜的信心,在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分别为圣,发挥光与盐的作用!

另外,本书原文所引证的经文是以英文钦定本为标准参考本,中文译本是以和合本为标准参考本。

在长老制教会中,由众长老组成的教务审议会同时也是“教会法庭”,或“教会议会”。之所以翻译为“审议会”,乃是因为这种会议不仅仅有法庭裁判的功用,也有议政、协商、立法的功用,所以用“审议会”一词加以综合,也免得与世上的“法庭”和“议会”混淆。教会审议会管理、审断教会内部事务。这种教会审议会分为四个层次,首先是地方教会的“堂会”,由地方教会的牧师和长老组成,这是教会最基本的治理机构。其次是“长老会”,长老会也就是“区会”,是由某一特定地区所有牧师与各地方教会一位治理长老所组成,审断本地区内的共同事务。第三是“大会”,其实大会也是长老会,不过规模更大一些,要有三个以上“区会”才能组成大会。最后则是“总会”,总会则由数个大会组成。

本书中最难翻译的乃是“长老”一词。首先,长老分为“教导性长老”和“治理性长老”,前者通称为“牧师”(pastor),后者通称为“治理长老”。在英文中“Christianminister”或“minister”一词,也是指“牧师”,在一般情况下就直接译为“牧师”,有时为了区别,则翻译为“主仆”。“监督”(bishop)一词,在现代英文中,那些主张主教制的人士把这个词翻译为“主教”,在中文和合本中一概翻译为“监督”。从《圣经》一贯启示来看,“监督”与“长老”具有同一性,乃是同一个职分,只是从不同角度称呼教牧职分,所以,bishop绝不是处于其他长老或牧师之上的“主教”。因此,我们坚持用和合本译法,把这个词翻译为“监督”。但是,当这个词用于指罗马天主教或英国圣公会中的圣职时,则翻译为“主教”。同时,在长老制教会的治理架构中,区会也被称为是“长老会”,牧师还被称为“presbyter,这个词直译就是“长老”,但是根据威斯敏斯德会议的立场,治理长老虽然也是长老会的参与者,并不是“presbyter”,只有牧师,也就是教导性长老才被称为“presbyter”,因此,我们把这个词翻译为“牧长”。

编者曾经考察过苏格兰自由长老会、苏格兰自由教会、新加坡朝圣者圣约教会,并曾经向美国基督徒改革宗教会、荷兰改革宗教会、美国正统长老制教会的牧者和长老当面请教。以上教会都是长老制教会,有的属于大陆派的归正宗教会,以《比利时信条》、《海德堡教理问答》和《多特信条》为教义标准;有的属于苏格兰长老制教会,以《威斯敏斯德信条》、《威斯敏斯德大教理问答》、《威斯敏斯德小教理问答》为其教义标准。但是,目前中国大陆在实践上尚未有比较成熟、成型的长老制教会,在资料上也缺乏教会治理方面的书籍。因此,本书的翻译和编校虽然可以说是呕心沥血,追求完美,但肯定有不尽完善之处,所以,恳请教会内外各位先见不吝指教,使本书再版时得以改进。

惟愿上帝使用本书,使中国教会于新千年中在治理上回归《圣经》真道,消除教会内无法无天的混乱现象,使基督教会在目前这个道德与次序崩溃的时代,在教义和治理上,成为一盏明灯,给人带来希望。

王志勇

二零零四年二月二日

于北京威斯敏斯德书斋

 

英文著者托马斯·史密斯原版序

长期以来,众多有识之士一直认为需要有这样一部力作。因为缺乏关于敬拜与教会治理方面的教导,长老制教会已经受到了巨大的损害。为那些将自己及其子女交托给教会的会众提供此类教训和引导,乃是教会责无旁贷的责任。长老制教会的成员及其子女之所以归属长老制教会,往往并不是因为相信教会的原则和信念,而是仅仅出于对地点和人员的考虑。基于前者的归属才是坚定的,经得住时间的考验。基于后者而参加教会,一旦出现困难,这种对教会的归属就变得非常脆弱。当然,其他教会也是殷勤教导,把各自特别注重的教义传递给年轻人。如果能够本着爱心与基督徒的手足之情去做,对我们所盼望的基督徒的合一来说,必定会发挥促进性的作用,绝不会成为绊脚石。

本书是在数位教会领袖的敦促之下动笔的,作者不敢奢望能完全满足以上需要。但仍愿以此为抛砖引玉之举,为满足教会在这方面的迫切需要做一次尝试,并非完全之作。作者本人曾竭尽所能,以获取众多贤达的指点;在此,对那些曾不吝赐教的弟兄及贤达之士谨表谢意。唯有借助这些帮助,本书方得更加准确;同时,通过划分章节、设立标题等方法,作者相信诸位读者能够更加清晰、容易地掌握本书的内容。作者谨此特别向撒母耳·米勒牧师(教理学博士)表示感谢,感谢他首先将本书的筹备工作交给作者,感谢他细致的修订工作,同时感谢他在此期间所提出的宝贵意见。

作者力图使本书内容尽可能全面、丰富;因此,广泛涉猎了他人的有关著述。特别是参考了麦克劳德博士的《教会治理问答》、撒母耳·帕默牧师的《教会治理问答》、一本爱尔兰出版的《教会治理问答》以及《威斯敏斯德小教理问答续编》等书,从中获益非浅。

作者的目的之一就是要使本书适于私人阅读,并力求在本书涉及的所有重要问题上尽量满足人们的需要。所以,作者认为宁可冒冗长繁沓之嫌,也不敢有所缺失。无论在家庭中,在《圣经》学习班中,还是在安息日教理问答班中,教师可以自己判断哪是最重要的部分,让学生牢记在心;对其他部分,他可能认为仅做宣读并略加解释就够了。无论何时,教师若认为问题的答案太过冗长,无法记诵,在阅读、查考之后,他可以要求学生用自己的语言简要回答。

尽管作者本人听到有人说这本书有一定益处,但在第二版已经全部用罄之后,还是对全书仔细地进行了修改,对一些部分进行了更改和调整,并且增加了部分内容(如:论使徒统绪;长老制教会与世界的关系等)。希望这些做法能够增加本书的适用性。

本人渴盼此书能够引领成长中的一代新人寻访古道,并行在其间。唯愿教会的元首祝福此书。

上帝最不配的仆人  托马斯·史密斯

于南卡罗莱纳州查尔斯顿1843

 

英文原著编者杰弗里·道南序

为力求准确,本书内容均采用原著中的用词。对部分易引起歧义或过于古老的用词,则稍做修改[如:“Looks(看)”取代了原来的“Looketh,Spirit(圣灵)”取代了原来的“Ghost]。对那些为便于理解由编者所加注的内容,通常将其放在[]之中;或在加注较长时,加注之后用[编者]字样进行标明。对于文中的标点符号及其大写部分,均按照现代规则进行了调整。这一版本仍未完全成型,因此恳请你向出版人提出宝贵的批评和修改意见。

文中提到的《威斯敏斯德信条》是指1647年的版本,并在随后的括号中附上美国版的引语。

特别感谢马可·布朗牧师、肯尼斯·陶博特博士以及杰弗里·包尔博士在出版这本教理问答过程中所给予的鼓励与帮助。另外,还要感谢底波拉·范得恩、乔治以及辛西亚·莫纳尔在打字以及编辑手稿过程中的帮助。

盼望你和你所在的教会,最重要的是耶稣基督的教会,借助这一极其重要的著作的印行,能够在成熟与知识上长进。

杰弗里·道南

于佛罗里达州庞帕诺海滨

1996

 

第一章  论教会

第一节  “教会”一词在《圣经》中的不同含义

1. 问:“教会”一词,当用在《圣经》中时,是什么含义呢?

答:“教会”一词,当用在《圣经》中时,有不同的意义:

1既有通常的意义;

2也有与宗教相关的意义。

2.问:“教会”一词,在《圣经》中通常意义上使用时,有什么含义呢?

答:该词在《圣经》中翻译为“教会”,在通常意义上使用时,乃是指民众为着共商某事而进行的公共集会。

3.问:“教会”一词的意义,也就是《圣经》中最常用的意义是什么呢?

答:该词在宗教意义上使用时,乃是指基督教会,就是上帝藉着福音所呼召、信靠并敬拜主耶稣基督,并藉着祂敬拜上帝之人所组成的一个团体。

4.问:“教会”一词,在宗教意义上使用时,第一种含义是什么呢?

答:是指任何由已认信的基督徒所组成的个体教会或团体。

5.问:“教会”一词,在宗教意义上使用时,第二种含义是什么呢?

答:是指数个聚会或教会。他们被视为一体,处于同一监督治理之下。

6.问:“教会”一词,在宗教意义上使用时,第三种含义是什么呢?

答:是指教会中众治理者召开教务审议会时的聚集。

第二节  教会的划分,有形教会与无形教会

7.问:“教会”一词,在宗教意义上使用时,第四种含义是什么呢?

答:是指上帝所救赎选民的全体,他们已经或将要合而为一,有基督耶稣为他们的元首,这教会被称为无形教会。

8.问:为什么“教会”被称为“无形教会”呢?

答:因为

1)与基督联合乃是属灵的联合;

2)教会众成员的信与爱乃是人所不能看见的,唯独那鉴察人心的上帝才可绝对无误地看到;

3)在这一意义上,教会在世界上并非以任何可见、有形的方式存在,而是一种信心的对象,由凡忠心信靠基督的成员组成,无论他们身处何地。

9.问:“教会”一词,在宗教意义上使用时,第五种含义是什么呢?

答:是指普天之下各宗派之中凡认信独一真宗教的信徒及其子女所构成的全体,通常被称为“有形教会”。

10.问:为什么“教会”在这一意义上又被称为“有形教会”呢?

答:因为所有认信基督教的成员,包括那些虽属乎地上教会却不一定属乎那无形教会、既无信心也无爱心的成员,他们都是这一教会的成员。

11.问:那么,“有形教会”之中是否存在不同的分支或部分呢?

答:诚然如此。在不同国家中,可能有不同的分支或部分存在,譬如说苏格兰的教会,日内瓦的教会,英格兰的教会等等。所有这些教会,只要他们所持守的信仰相同,都可以成为普天之下有形教会的一部分;其情形正如不同海域的水,尽管其分布不同、称谓不同,但却仍然彼此相连,并构成同一大洋的不同部分。

12.问:这种对“教会”进行有形及无形的划分,是否会导致两个教会而非一个教会呢?

答:并非如此。

1)借着使用这些名称,我们仅仅是将教会的外在形式与同一个教会的内在、属灵形式进行区分。

2)作为“有形教会”,教会中包括那些假冒伪善的人;作为“无形教会”,则唯独包括众信徒。

3)作为“有形教会”,只要求其成员外在的、可靠的信仰告白;作为“无形教会”,则要求每位成员在爱中真诚、全心地接纳真理。

13.问:那永恒与毫无瑕疵的应许是向哪一个教会做出的呢?

答:这应许并不是向“有形教会”做出的,因它可能会失败或走上歧途;而是向那“无形教会”做出的。对于这“无形教会”,阴间的权柄不能胜过她,基督也要与她同在,直到世界的末了。好使无论何处都有那愿意心里相信,口里承认真宗教的人。

第三节  目前“教会”一词在上述几方面的用法

14.问:“教会”一词,仍通用于这几种不同的意思吗?

:除了该词通常的意义已不再使用外,诚然如此;因为“教会”一词,目前仅用来指不同的宗教团体,是宗教意义上使用的。

15.问:就“教会”一词在第一种意义上的用法,你能为我举例说明吗?

答:我们所说的乃是某个城镇或城市中数个教会,而且当存在一个以上宗派时也同样适用。譬如说,长老制教会,我们所说的乃是第一、第二、第三长老制教会。

16.问:就“教会”一词在第二种意义上的用法,你能为我举例说明吗?

答:我们所说的乃是美利坚合众国长老制教会,以及其他教会。

17.问:就“教会”一词在第三种意义上的用法,你能为我举例说明吗?

答:当教会在一起聚集召开堂会时,我们便说有教会会议。若任何教会成员受到堂会劝惩或者不接纳,我们便说他受到了教会的劝惩或不接纳,这是指教会的堂会。

第四节  论大公教会

18.问:除了有形、无形教会的用法之外,就整体而言,用于指基督教会的另一用法是什么呢?

答:大公教会。

19.问:“大公教会”一词的意义是什么呢?

答:“大公教会”一词的意义是普世教会。

20.问:为什么要将基督教会称为“大公教会”或“普世教会”呢?

答:因为

1)教会并非局限于某个国家之中,犹如昔日在犹太人治理之下一般,而是包括普天下各个地方一切相信基督的人;

2)教会的特权乃是平等地授予了各阶层的人;

3)教会容纳地上各国各族的人。

21.问:早期教父在“大公教会”一词上附加了什么意义呢?

答:“大公教会”被那些教父用作正统教会的同义词,根据这种观点,真教会就是持守在各处传讲并持守真教义的教会。

22.问:这一“大公有形教会”得着上帝永恒的应许与保守了吗?

答:诚然如此,总会有一种有形的大公教会,这一教会尽管因地点、形式及名称而有所区分,但仍可以视为持定教会元首基督,并在本质上认信真宗教的一个整体。

23.问:那么,“有形教会”到底在何种意义上可以适于称为“大公教会”或“普世教会”呢?

答:“有形教会”之所以能够被称为“大公教会”或“普世教会”,

1)并非因为她由一个团体组成,处于同一治理之下;

2)而是因为尽管教会中存在各种团体和宗派,但却应该根据同样的原则建造;享有同样的特权,拥有同一位元首,就是那借自己的道和灵治理并引导教会的基督。

第五节  论教会合一

24.问:“教会合一”的意思是什么呢?

答:“教会合一”,我们认为乃是因为:

1)只有一位上帝,一位救主,所以凡相信祂并顺服福音的人,便都可同样被纳入属天的家庭;

2)同享所应许的救恩福分;

3)都有同样的权柄,白白地使用各种蒙恩之道;

4)受洗归入同一个真道;

5)藉着同一个充满慈爱与怜悯的救赎计划,蒙召,称义,成圣。

25.问:为了达到教会合一,设立一个地上的首领,不是很有必要吗?

答:并非如此。除了主耶稣基督之外,教会再无其他元首。教会乃是主耶稣基督的家。

26.问:为了达到普世教会的合一,采用同样的形式和规则,不是很有必要吗?

答:并非如此。无论一个教会采用何种形式与规则,她的权威都必须是来自上帝之道,而不能与之背离。

27.问:为了达到教会合一,在一切事务上由同一个教会管理机构来治理不是很有必要吗?

答:绝非如此!因为我们在《圣经》中曾读到过安提阿教会、耶路撒冷教会、哥林多教会、以弗所教会、叙利亚教会;在初期教会时期,有东方教会、西方教会、非洲教会、不列颠教会等等;这些教会都是各自独立,各不相同的。

28.问:那么,“教会合一”的基本意思又是指什么呢?

答:“教会合一”的本质,乃是:

1)在于真道上的合一,借此教会所有成员得以持守同一个圣道;

2)也指灵命上的合一,或者说教会元首耶稣基督与教会所有成员之间的合一;

3)借此同一个圣灵住在众人之内,并将同样的基督之恩应用到众人身上。

 

第六节  论纯正的教会、不完全的教会、败坏的教会与假教会

29.问:那么,我们可以认为所有教会都同样是基督的教会吗?

答:不可。

1)任何具体的教会,若是赞同持守基督所传讲的真理,认信纯正的教义,坚持宣讲真道,施行圣礼,以爱心坚持真理,都可以成为真正的有形教会,具有真正的有形教会的权威。

2)然而,即使是真教会,也都是不完全的。

3)同时,并非所有教会都是真教会。

4)有些教会乃是败坏的教会,有些教会乃是假教会。

30.问:那么,是否有必要在教会属性与本质以及教会健全性与完善性之间加以区分呢?这种区分又是怎样进行的呢?

答:有必要。

1)教会的属性与本质在于传讲上帝纯正的真道,并合理施行圣礼;

2)哪里有这些标记,哪里就有有形教会。

3)教会的健全性或与完全性,在于她具有使徒教会的形式、次序及教牧,追本溯源,这些都是由主基督与众使徒设立的。

31.问:那么,一个纯正的教会指的又是什么意思呢?

答:一个纯正的教会或者说有形教会的某一部分,乃是指

1)其信仰告白与耶稣基督及众使徒的教训一致;

2)并且唯独照上帝圣道中所设定的律法治理的教会。

3)这些律法或是来自圣经中明确的启示,或是源于圣经中引申出来的必然结论。

32.问:那么,纯正教会的标记又是什么呢?

答:纯正教会的标记在于:

1)教义的纯正;

2)合乎律法的正常牧养;

3)教会成员之间以及对众圣徒丰盛的爱;

4)还有对福音中所规定的蒙恩之道的合理施行,包括教会的惩诫。

33.问:就“有形教会”而言,教会历史的长短是不是纯正教会的一项标志呢?

答:并非如此。因为

1)若以这种标准来衡量的话,那么犹太人的教会就会是唯一的真教会;

2)同时,其他多种形式的宗教,也主张说自己的历史比基督教更长。

3)此外,所有真教会的标志都是在《圣经》中设定的,所以它必定与基督教本身那样古老。

34.问:就教会权威及治理范围而言,其普世性是不是纯正教会的标志呢?

答:教会的普世性,若就其范围的普世性而言,并非纯正教会的一项标志;因为在这一意义上,

1)没有任何一个教会算得上或已经是普世性的;

2)并且,任何一个教会,若自以为得着了此类权柄可以凌驾于其他众教会之上,那它便是敌基督者的僭越。

35.问:拥有清晰的不间断的起自使徒时代的牧者统绪,是纯正教会的必要标志吗?

答:这样的一个牧者统绪并不能成为纯正教会的标志,因为

1)地上任何一个教会,都无法表明拥有这一统绪;

2)倘若这是根本标志的话,那么这一统绪就应该是不容置疑和毫无中断地保留下来,但事实并非如此;

3)《圣经》中并无任何地方这样记载;

4)《圣经》还表明:即便确实存在这样毋庸置疑的统绪,上帝也会离开并弃绝那背道的教会。

36.问:不完全的教会指的是什么意思呢?

答:不完全的教会,本人理解是指这样的教会:

1)坚守使徒所交付的教训,将上帝纯正真道教训人,并且对基本福音真理一无所缺;

2)没有合理地施行圣礼,也没有完全遵照《圣经》中的形式施行教会的次序、组织以及教牧等。

37.问:败坏的教会指的是什么意思呢?

答:败坏的教会,本人理解为乃是指这样的教会:

1)尽管仍然持守福音基本真理,但同时却又在这些真理上加添了上帝圣道中所没有,或与之不一致的其他东西的教会;

2)借着人的各样遗传,与其他伪权威,使教会对真道的宣讲成为枉然,并败坏了上帝所设立的各样圣礼的教会。

38.问:假教会的意思指的是什么意思呢?

答:所谓假教会就是指:

1)那种在基督及其公义之外,另立一种根基的教会;

2)那种拒绝上帝圣道基本教训中任何一条教训的教会;

3)那种根据自己虚空的妄想来解释上帝圣道的教会。

这样的教会,无论它是否具有什么别的次序或惩诫,也不论它怎样吹嘘自己的殿堂、祭司制度、历史源流或者什么统绪,都不过是一个假教会而已。

39.问:那么,你对这些教会中的每种教会又持什么意见呢?

答:1)凡不完全的教会,都当加以完善;

2)凡败坏的教会,都当加以改革;

3)凡那些假教会,则都当予以摧毁,并再立根基。

40.问:那么,在假教会中或背道的教会中,可能有真正的基督徒吗?

答:我们确实认为,

1)在这种教会中仍可能有一些真正的基督徒,是无形教会的成员;

2)无论他们所发出的信息或多或少,都见证了这些教会的错谬。

3)但因他们处于极大的危险之中,所以我们邀请处于这种教会中的那些成员,要从他们中间出来,分别为圣,不要接触那些不洁净的东西。

第七节  论教会的持续性与必要性

41.问:那么,我们必须相信基督教会的持续性吗?

答:诚然如此。因为我们的救主基督已经宣告:

1)教会乃是建立在磐石之上,阴间的权柄不能胜过她;

2)祂要一直与教会同在,直到世界的末了。

42.问:完全相信基督教会确实的持续性,是指相信某一个有形教会的持续性吗?

答:并非如此。在上帝的圣道之中,

1)丝毫没有谈到要保证某个有形教会信仰的持续性或其始终如一的圣洁性。

2)与此相反,倒是劝勉我们说,甚至使徒时代的教会都有可能跌倒,并会最终失去;

3)同时劝勉我们说,从那时起,一种对福音的全面败坏将会达到极处,最终将毁灭许多灵魂。

43.问:与某个有形教会之间的联系,足以确保灵魂得救吗?

答:恰恰相反。

1)我们与一个假教会联系,可能会因陷入它所传的异端或所行的可憎之事,导致灵魂遭受咒诅。

2)除相信主耶稣基督乃是那唯一的赎罪祭之外,其他任何道路都不能确保我们得着救恩。

44.问:那么,我们当对在通常情况下,教会之外,绝无救恩的教义怎样理解呢?

答:对于这一教义,我们应当理解为:

1)信心及随之而来的救恩,通常是上帝借着祂所使用的牧师这样的器皿而赐下的;

2)唯有借着这种方式,通常信徒才得以被纳入到那无形的教会之中;除此之外,别无救恩。

3)但这并不是教训说,在某一特定教会之外绝无救恩,无论这个教会所冠以的名字如何;

4)同时,此处所指的教会也绝不是指不敬虔与虚妄的教会。

45.问:在地上,我们能盼望找到任何一个全然没有任何瑕疵的教会吗?

答:不能。

1)即便是现存的最为纯正的教会,也难免会出现混合和错谬的倾向;

2)因此,我们千万不要奢望在这些教会之中寻找到绝对完美的东西。

46.问:那么,是不是说我们属于哪个教会都无关紧要呢?

答:绝非如此。明白耶稣基督真教会的特点与标志,并追随在教训、圣礼、律例方面都最接近《圣经》的教会,乃是我们每个人严肃的责任。

第八节  论不同教会的责任,战斗的教会与得胜的教会

47.问:既然有这种出现错误的可能性,那么各教会的责任又是什么呢?

答:任何一个宗派或教会都有责任:

1)对自己可能滥用《圣经》教训的地方进行改革;

2)努力追求完全合乎耶稣基督设立的教会次序;

3)为那一次交付圣徒的真道竭力争辩;

4)按照基督国度中的属灵律法对各样犯罪者进行严格的惩诫。

48.问:对属于其它宗派的成员,每个具体教会中的成员又有哪些进一步的责任呢?

答:这些成员的责任乃是:

1)为他们祷告;

2)向他们行爱心之事;

3)与他们和平共处;

4)务要牢记,他们必在自己主人面前交账;

5)同时,要在真道中快乐,在爱中持守真理;

6)倘若他们在教义与行为上没有错谬之处,就当在一切善道与善行上与他们合作。

49.问:目前这种对教会的划分方法,使你想到教会还可以怎样进一步划分呢?

答:教会可以进一步划分为:

1)争战的教会;

2)得胜的教会。

50.问:战斗的教会指的是什么意思呢?

答:战斗的教会,乃是指处在目前这一邪恶世界中的全体真信徒。他们得蒙上帝呼召,并且领受上帝的吩咐,要与诸般内在与外在的苦处、患难、逼迫、异教以及诱惑进行战斗。

51.问:得胜的教会指的是什么意思呢?

答:得胜的教会,乃是指:

1)那选民的总数,那长子所组成的教会,就是那名字录在天国中的人;

2)他们已脱去诸般的诱惑与试探;

3)被纳入到那最完美的安息与祝福之中;

4)并被召聚到一个以基督为元首的荣耀教会之中。

52.问:对于这一蒙福状态的盼望,能否将恩慈与兄弟之爱的灵浇灌在所有真基督徒的理性之中吗?

答:诚然可以。

1)无论他们思维的模式、持定的观点与教会的形式何等不同;也无论他们划分成怎样具体的团契;

2)所有持守基督为元首的真基督徒,都应将自己视为构成同一教会的一员,并要在属灵的合一中同享永生,进入那安息的永约;仰望这蒙福的盼望及他们共同的上帝与救主耶稣基督的荣耀显现。

 

第二章  论教会治理

第一节  教会治理总论

53.问:治理指的是什么意思呢?

答:就总的意思而言,治理乃是指引导、规范或控制。而对于某个具体政府或国家而言,治理乃是指它所要遵循的一个由众多基本规范和原则组成的体系。

54.问:就有形的形式而言,基督教会有自己特殊的治理体系吗?

答:的确有。

1)基督教会作为一个属灵的国度,她独一的君王、元首,也是她的治理者,乃是主耶稣基督。

2)教会拥有基督所命定的律法体系;

3)教会的治理唯独以基督的律法为标准,所有的权柄都当受基督之律法的规范。

4)因此,教会享有一种内在的自我规范和引导的权力。

55.问:唯有教会才是基督的国度,这是就哪些方面而言呢?

答:唯有教会才是基督的国度,因为教会乃是:

1建在的训诲之上;

2服在的权柄之下;

3的律法调整;

4圣灵的激发;

5的尊荣为目的;

6享有的同在;

7大能的保守;

8在教会中凡事居首位。

56.问:那么,又当从何处寻找那用于治理教会的律法体系呢?

答:从上帝的圣道之中;这乃是关乎基督徒信仰与实践的唯一无谬的标准。

57.问:为什么说这一形式的治理是教会所必须的呢?

答:因为:

1)基督教会乃是一个群体,而任何群体若无法律和秩序便不能存在;

2)教会没有世界的权力或权柄,所以便需要有一种属灵的权柄,足以保持次序,责备悖逆者,逐出叛教者,勉励并维护敬虔者。

58.问:教会的权柄是从何处取得的呢?

答:教会的权柄乃是:

1)源于父上帝;

2)借中保基督耶稣赐下,由基督所授予;

3)由基督所托付对其教会进行属灵治理的那些圣职人员施行。

59.问:教会治理的神圣权柄是什么意思呢?

答:对于教会治理的神圣权柄,我们所领受的训诲乃是:

1)这权柄并非出于人的智慧;

2)而是因着上帝的许可;

3)通过上帝的作为而确立;

4)藉着上帝的诫命而得以施行。

60.问:在何种意义上,天主教徒和高派教会中的高级圣职人员持这种意见?

答:天主教徒和高派教会的高级圣职人员认为,某种特定的教会治理形式不仅仅是上帝所设立的,而且对教会的存在而言也是必不可少的,若缺少这种治理就不是真教会。

61.问:就其教会治理形式而言,有没有任何长老制教会的人主张这种形式的神圣权柄呢?

    答:没有,没有哪个长老制人士胆敢犯此大罪。

62.问:在何种意义上,长老制教会主张他们的教会治理体系源自神圣权柄呢?

答:他们认为:

1)某种特定的教会治理形式,就其根本原则而言,乃是由主基督的权柄而设立的;

2)并且众教会都当尽自己的本分采用这一形式。

但他们并不相信:

1)教会治理的各个方面已经在上帝的圣道中详细列明;

2)单单这种教会治理上的差异,就会毁坏或从根本上败坏一个教会的特征。

63.问:宣信基督教信仰的不同教会,是否存在采纳不同教会治理形式的情形呢?

答:诚然如此。宣信基督教信仰的不同宗派确实采纳了几种不同形式的教会治理模式。

第二节  论长老制教会的治理形式

64.问:你认为何种教会治理形式最符合上帝的圣道,因此最配拥有这种神圣的权利呢?

答:就是称为长老制教会的治理方式。

65.问:“长老制”一词出自何处呢?

答:“长老制”一词出自《圣经》,在这种治理形式之下,教会的牧者被称为牧长或长老。

66.问:在众使徒所处的时代,有没有虽然被冠以其他名字,却仍然可以称为基督真教会的情形呢?比如主教制教会,罗马大公教会,等等。

答:没有这种情况,我们在《圣经》中找不到这样的名称。

67.问:那么,当时对主耶稣基督的信徒又是用什么名称来称呼的呢?

答:信徒起初被称为基督的门徒,后来被称为基督徒;而信徒所处的教会,则是按照所在地的名称来称谓的。

68.问:目前,这些用来对教会进行区分的不同名称又是何时引入的呢?

答:这些名称引入的时间各有不同,原因是就这些名称所指的主体而言,人们的意见出现了分歧。

69.问:为什么现在长老制教会用“长老制教会”一词来称呼自己的教会呢?

答:当牧师一概平等以及教会由众长老治理所依托的《圣经》原则受到歪曲与否认时,人们便采纳了这个名字,以支持那些拥护该原则者对这一教会治理形式的持守,以及他们对《圣经》所认可的那些教义的持守,以反对那些建立在人的权威上、僭越自己本分的教会形式和教义。

70.问:“长老制教会”会不会将某个人作为自己的“头”或“创始人”,并以他的名字命名呢?

答:不会。

1)他们不会将任何地上的人称为自己的主;

2)也不会在上帝圣道之外,将另一个根基作为自己信仰和治理的体系。

71.问:“长老制教会”治理模式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共有五大基本原则:

1)主耶稣基督乃是那超乎万人之上的元首;

2)牧师职分一概平等;

3)治理长老为众信徒的代表;

4)教会成员对自己教会中的圣职人员进行选举;

5)各级教务审议会各司其权。

72.问:“长老制教会”宪章中,进一步的基本要求是什么呢?

答:长老制教会宪章中基本的要求乃是:

1)教会中众牧师在权柄上一概平等;

2)各个教会的治理与劝惩由数位监督或长老施行,而非由所有信徒共同施行;

3)数个教会联于一起,根据环境所需,共同处于区会和其他长老会的权柄之下,接受监督和管理。

73.问:那么,要建立某个具体的长老制教会,就必须与某种长老会建立正式的联系吗?

答:这实在是长老制教会不易的真理,建立在上帝圣道的基础上,各个教会都当联合在一起,共同处于一个长老会的治理之下;因此,任何处于孤立状态的教会,或退回那一状态的教会,都不能视为一个纯正的长老制教会。

74.问:主耶稣基督作为“最高元首”是什么意思?

答:本人认为,主耶稣基督作为最高元首的意思乃是:

1带领之下,全体选民得以聚集于同一院宇之内,进入上帝家中;

2将牧养与圣礼赐给有形的大公教会,以便在今生之中聚集众圣徒,使他们得以完全,直到世界的末了;

3借着自己的同在、圣灵的运行并按自己的应许行事,使它们产生果效。进一步讲,在主耶稣基督之外,教会绝无其他元首有权柄为教会立法,或设立规范与圣职人员,使它们约束众人的良心。

 

第三章  论教会圣职人员

第一节  论教会中特殊圣职人员—使徒、传福音的与先知

75.问:基督在其教会之中,设立了多少种教会圣职人员呢?

答:设立了两种教会圣职人员:

1)特殊圣职人员;

2)一般圣职人员。

76.问:特殊圣职人员,指的是什么呢?

答:特殊圣职人员,乃是指:

1)那些被赐给超自然恩赐及特殊权柄的人;

2)他们当中有使徒,有先知,有传福音的。

77.问:设立这些特殊圣职人员,目的是什么呢?

答:基督教需要

1)一系列神迹奇事以证明自己的神圣渊源;

2)也需要用默示来启示出一切必要的真理。

设立这些特殊圣职人员,目的乃是:

1)要满有权柄地显明基督的旨意;

2)设定教会的架构;

3)并将教会的管理交托给教会中那些一般性、持续性圣职人员。

78.问:这些人的特征和本分有没有人能继承,成为特殊圣职人员呢?

答:没有。

1)我们在圣经中并未读到这样的事;

2)圣经也没有告诉我们,说:有人会继承他们的职分,成为使徒、传福音的或先知。

79.问:要成为一名使徒,有什么必要条件呢?

答:需要有以下必要条件:

1)使徒必须亲自见过主耶稣基督;

2)直接从主基督领受对自己的差遣;

3)被赋予行神迹奇事的恩赐;

4)能将神奇的能力传递给他人;

5)对普天之下各处的教会都拥有权柄。

80.问:谁是传福音的呢?

答:传福音的乃是指:

1)特殊圣职人员;

2)在初期教会中侍奉;

3)处于使徒引导管理下;

4)接受旅行布道的差遣;

5)他们可以按主耶稣基督及其使徒所设立的系统按立牧师,设立教会。

81.问:谁是先知呢?

答:先知乃是那些:

1)在圣灵引导与特殊影响之下;

2)解释圣经,坚持其中的教义;

3)公开向教会说话;

4)并预告未来事件的人。

82.问:这些在教会中担任特殊职分的人,唯独忙于行使他们的特殊功用吗?

答:并非如此。

1)他们可能会积极参与教会的治理工作;

2)与此同时,他们也会承担牧者一般职分方面的工作。

83.问:那么,到底在何种意义上,当前教会中的牧师可以称为使徒时期教会中特殊圣职人员的继承者呢?

答:有两个方面:

1)就其特殊属性和功用而言,这些特殊圣职人员不可能有任何继承者;

2)就其一般属性而言,所有传讲福音真道的牧师,正像通常所称呼的那样,他们保守众使徒和先知的教训,乃是他们真正的、合法的继承者。

第二节  论教会中一般与持续性圣职人员――首先是长老或监督

84.问:基督教会中一般圣职人员是谁呢?

答:基督教会中一般圣职人员乃是:

1)众监督或牧师;

2)治理性长老;

3)执事。

85.问:那些被称为长老的人之间有什么分别吗?

答:确有分别。长老分为

1)教导性长老或牧师;

2)治理性长老或辅助者。

86.问:在教会中设立教导性长老、牧师或监督为一般圣职人员,这有什么确证呢?

答:这种圣职人员,乃是:

1)借着众使徒的权柄在各教会中设立的,在教会中从事明确的侍奉;

2)他们是由上帝设定的;

3)是基督升上高天所结出的果子;

4)蒙受圣灵的呼召。

如此,就使他们可以喂养地上上帝的教会。

87.问:牧师的责任是什么?

答:牧师的责任乃是:

1)宣讲福音,解释并坚持《圣经》真道;

2)带领公众崇拜的各个部分;

3)施行洗礼和圣餐;

4)施行教会劝惩;

5)检查众信徒与各家庭的信仰状况;

6)通过这些方式,在教会中按照基督的律法施行治理。

88.问:在《圣经》中,承担这一职分的人还有什么名字呢?

答:担任这一职分的人在《圣经》中有不同的名称,表明他们所拥有的各种责任。

1)他有照看基督群羊的责任,所以被称为监督。

2)他要用灵粮喂养他们,所以被称为牧师。

3)他在教会中服侍基督,所以又被称为仆人。

4)作为群羊的榜样,他有责任举止端庄,谨慎行事。

5)他是上帝的使者,所以又被称为教会的使者。

6)他受差遣向罪人宣告上帝的心意,并恳请他们借着基督与上帝和好,所以他又被称为大使。

7)他将上帝的各样恩典,以及主基督所设立的圣礼分给众人,所以又被称为上帝诸般奥秘事的管家。

89.问:这些名称,是否表明教会中的权柄有不同的层次呢?

答:并非如此。在《圣经》中,这些名称乃是毫无差别地用来指担任同样职分的人;因此在传讲福音的牧师中间,绝不容许有人因为年龄、敬虔、学识或热心而凌驾于其他牧师之上。

第三节  论监督与牧长的同一性

90.问:谈到教会中更高的职分,基督教牧师一直被冠以什么头衔呢?

答:监督的头衔。

91.问:“监督”一词字面的意义是什么呢?

答:这个词翻译成“监督”,字面的意思乃是监督者的意思。

92.问:在《圣经》中,所有牧长都可以称为监督吗?

答:诚然如此。他们都被称为牧长和监督,并无任何分别。

93.问:就尊贵及功用而言,牧师的职分在教会中是不是居于首要的位置呢?

答:诚然如此。教导乃是一件更尊贵、更重要的事,超过单单治理的职分,就是那归给主教的职分;因此,一位治理者或主教,并不能超乎教师或牧师之上。

94.问:基督教牧师的职分与权威是否来自一种以上的最终差遣呢?

答:并非如此。所有牧师的职分与权柄都本于基督,受同一差遣,领同一真道,任同一职分,因此同一职分的权柄也必属乎众牧师。

95.问:可不可说,尽管众监督都是牧长,但并非所有牧长都是监督呢?

答:凡监督都是牧长,凡牧长也都是监督。监督的称号乃是表明一种监督群羊的职分,凡受托照看特殊事工的牧长都可适用,他们乃是合乎圣经的真监督。

96.问:那么,这种监督和牧长的同一性又如何得着进一步证明呢?

答:从三个方面:

1)在《圣经》中,并无任何一个地方将托付给众监督的责任与托付给众牧长的责任分别开来;

2)为某一职分所设定的资格,与另一种职分的资格也并没有什么不同;

3)相反,两种职分都要求具有同样的资格,承担同样的责任,因此说他们乃是一样的。

97.问:提摩太和提多是主教式的监督吗?

答:他们并不是主教式的监督;显然他们也没有任何固定牧师的托付。他们乃是传福音的。

第四节  论教会的使者

98.问:在《圣经》中,当谈到使徒教会某一职分超出一般性监督或牧长时,又用到其他什么称谓呢?

答:教会的使者。

99.问:这个词是在何处用到的呢?

答:在《启示录》一卷书中用到的,用来指亚西亚教会。

100.问:“使者”一词,指的是什么意义呢?

答:“使者”一词是指信使,可用于指任何一个上帝的仆人,他从上帝领受了信息;而牧长或监督,就其职分的属性而言,确实如此。

101.问:那么,有没有谈到这些使者的位置超过亚西亚教会中的一般监督或牧长呢?

答:并未谈到。在任何其他地方也未如此谈到。

102.问:圣经中是否分别提及亚西亚众教会中的监督或牧长,好使我们想到教会中的使者乃是一种不同的职分呢?

答:圣经中并没有分别提及他们的名字。

103.问:那么,为什么要使用“使者”这一称呼,而不使用监督呢?

答:可能由于这个词所在的整卷书,文体是非常象征化的;因此,人们总是认为这卷书比《圣经》其他经卷更难于理解;而且,还因为要透过这些使者,将这种特殊的预言性信息传递给他们所在的各个教会。

104.问:我们有没有理由推测说,“使者”一词,对用到该词的使徒约翰、对那受书的犹太人及其他早期基督徒来说,都很熟悉呢?

答:实际上,我们有这样的理由相信,“使者”一词乃是对犹太会堂中承担某种职分者的称谓;而这种会堂,在普天之下凡有犹太人的地方都有。

105.问:“使者”一词,首次被这位受圣灵默示的作者使用时,是否向读者传达了这样的信息,说某种圣职人员与众不同,超过基督教会中一般性的监督或牧长呢?

答:并非如此,也不可能如此。因为

1)在每个犹太会堂之中,都有一位监督(正如目前在每个长老制教会之中,都有一位监督一样),有数位长老和执事;

2)这位监督,则被毫不例外地称为主仆、牧师、牧长、监督或教会使者;

3)正如长老制教会中,这些人可能被称为监督、牧长、牧师、主仆或教会使者一样。

106.问:当用在上帝圣道之中时,“使者”一词又有什么另外的意思呢?

答:这个词可能是指长老会主席,就是当时在这几个教会的监督中负责主持的人,是这些人彼此交通的正式管道;或者可能是在其集体性功用方面,代表这些监督。

第五节  论监督的持续性、呼召与按立

107.问:在教会中,牧师或监督职分是持续性的吗?

答:牧师或监督,受命传讲福音,施行圣礼,目的在于使罪人归正,造就信徒,使反驳者知罪,因此在教会中必定是持续性的职分。

108.问:监督的资格是什么呢?

答:要胜任监督职分,他应显出令众人满意的凭据来:

1)信仰纯正;

2)有良好的公共演说的才能;

3)敬虔无伪,品行无可指责。

109.问:任何个人,若自以为拥这些资质,都可以自行担任监督的职分吗?

答:并非如此;那可以承担监督职分的恰当人选,必须是蒙上帝呼召的人。

110.问:承担这一服侍工作,要蒙上帝呼召,这是什么意思呢?

答:这种呼召有两方面含义:

1)上帝的呼召;

2)教会的呼召。

111.问:何时才能说某人蒙受上帝呼召,要他作监督呢?

答:当他

1)显出这样的凭据来,证明他拥有胜任这一职分所必需的资质;

2)感到自己有一种强烈愿望,要承担这一职分,借此在上帝爱子的福音中服侍上帝时。

112.问:何时才能说某人蒙受教会呼召,要他作监督呢?

答:由其所在教会众监督和长老所组成的长老会,盼望并相信他确实已经得蒙上帝呼召;因而接受、认可、接纳他承担这一职分时。

113.问:除了这种呼召之外,要设立某人为教会中的监督,是否还有其他必要的程序呢?

答:诚然如此,他必须接受按立。

114.问:“按立”这个词指的是什么意思呢?

答:按立就是设立的意思;或者说使这人分别出来,承担某一职分;或者说赋予他某种服侍的功用或权柄。

115.问:监督或牧长是如何按立的呢?

答:乃是借着组成长老会的众牧师按手祷告而按立的。

116.问:就“按立”本身而言,它是必需的吗?还是说只是维护教会次序和纯洁的一种保证呢?

答:有三个方面:

1)按立本身,并不能看成是将任何隐藏或奥秘的恩赐或能力传递给那被按立者。

2)它仅是一种外在的庄严的仪式,借此那被按立者被视为得蒙上帝呼召,并得着他所赐的权柄,由此进入神圣的教牧侍奉。

3)同时,也不应将这种仪式视为必不可缺,或认为若无此种按立仪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有合法的侍奉和真正的教会。

117.问:那些正在准备接受这种侍奉,相信他们已蒙受上帝呼召的人,该用什么名字来称呼呢?

答:他们被称为“牧师候选人”。

118.问:那些已经得到长老会允许,可以讲道,并证明自己配得这一职分的人,该用什么名字称呼呢?

答:他们被称为“有传道资格的牧师”,因为他们已得到这样的许可或权柄,可以发挥自己的恩赐。

119.问:有时这些人还可以怎样称呼呢?

答:“见习牧师”;因为他们在接受按立之前,乃要接受试验,以决定是撤回还是确认他们的执照。

120.问:当某人被按立为监督职分之后,他是否要被分别出来承担某一特殊职事呢?

答:有时,他被长老会按立为传福音的或宣教士,在尚未建立教会的地方工作;但通常来讲,他乃是被按立承担某一特定的职事。

第六节  论治理长老

121.问:在监督或牧师职分之后,教会内的第二种职分是什么呢?

答:是治理性长老。

122.问:为何这一职分被称为治理性长老呢?

答: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1)因为他乃是被设立来帮助监督,就是那教导性长老进行教会治理的;

2)之所以称他为治理性长老,是要借此将他与教导性长老区分开来。

123.问:这一称呼是从何处得来的呢?

答:是从犹太会堂的管理次序中得来的。在犹太会堂中,除一位同被称为长老的监督之外,还有数位长老,他们与那位监督共享权柄。

124.问:这些长老在犹太会堂中有什么权柄呢?

答:有一般性的治理与劝惩的权柄。

125.问:《圣经》中承认治理性长老吗?

答:承认;因为我们在《圣经》中已见到有帮助人的、治理事的及其他弟兄,他们在早期教会会议中与众使徒、牧长一同做工。

126.问:到底从其他哪些方面考虑,我们才可得出结论说,治理性长老是必要的,而且切合《圣经》呢?

答:教会的权柄是由基督赐予教会众成员全体的。但他们不能全部聚集以处理其中事务或承担其中的职分。所以,为达到这些目的,就必须要由他们选派出来的治理性长老或代表来处理教会事务。

127.问:通常认为《圣经》中哪段经文最清晰地谈及治理性长老这一职分呢?

答:在使徒保罗所讲论的这段经文中,“那善于管理教会的长老,当以为配受加倍的敬奉。那劳苦传道教导人的,更当如此”(提前5:17)。

128.问:治理性长老总的责任是什么呢?

答:治理性长老的责任是:

1)在实施教会权柄时,作为“帮助人的”和“治理事的”,与监督或牧师一起行动;

2)随时照顾群羊,帮助监督或牧师将成员纳入或逐出教会,警戒、责备那无法之人,探访、安慰那困苦之人,教育、引导年轻之人,并劝勉众人,为他们祷告。

129.问:作为教会治理者,治理性长老拥有与监督同样的权柄吗?

答:诚然如此。作为教会的治理者,尽管他并非教师,但与监督拥有同样的权柄。

130.问:治理性长老和教会其他成员要在哪些方面顺服监督呢?

答:因为按立监督的目的不仅是为了治理,也是为了教导;所以只要监督的教训与上帝之道相符,长老同样有责任与教会其他成员一道在主里顺服他,并接受他的教导。

131.问:为了能智慧地处理教会中众多事务,是否有必要让治理性长老与牧师一同做工呢?

答:教会的监督或牧师,必须用大量时间

1)研读《圣经》;

2)预备讲章;

3)阅读各类书籍,装备好自己为福音真道辩护;

4)参加教会审议会;

5)照顾教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促进教会的福益。

因此,这些担任治理性长老职分的人与监督或牧师合作,乃是任何一个教会兴盛所不可或缺的

要素。

132.问:要担任治理性长老这一职分,需要有哪些必要的资格呢?

答:要担任治理性长老这一职分的资格乃是:

1)诚实虔敬;

2)信仰纯正;

3)善于判断;

4)谨慎自守;

5)为主热心;

6)有无可指责的好名声。

133.问:治理性长老在教会中代表谁呢?

答:牧师代表教牧侍奉,治理性长老是代表教会众成员。

134.问:这些治理性长老又是由谁选举担任这一职事的呢?

答:因为治理性长老代表教会众成员,所以由他们选举担任治理性长老职分。

135.问:治理性长老的职分是如何被赋予的呢?

答:在受到教会呼召,并经过教会选举之后,便可以通过祷告,或通过祷告并按手,将他们庄严地分别出来,担任治理性长老的职分。

136.问:每个教会中,到底应当有几位长老呢?

答:教会中长老的数目,当以能够使他们对教会全体成员履行所承担的各种责任来确定。

第七节  论执事

137.问:教会中第三种圣职人员是什么呢?

答:是执事。

138.问:执事是否有一定的教导或治理教会的责任呢?

答:没有。《圣经》中并无任何一处谈到执事有教导或治理教会的责任。

139.问:执事的职分同治理性长老的职分又是如何区分的呢?

答:治理性长老作为会众的代表,作为圣职人员,出席教会内各种审议会;而担任执事的圣职人员却是在某一特定地方教会中担任圣职,他由该教会选举,不能出任各种教会审议会成员。

140.问:《圣经》中明示的执事的职分是什么?

答:执事的职分是要管理教会中与财产有关的事务,特别是照顾那些贫穷者的需求,调查他们的处境,供应他们的需用。

141.问:但那被按立为执事的腓利不是随后教导人,并给人施洗吗?

答:从《圣经》记载来看,这并不是在他作执事时施行的,而是在他成为“传福音的”之后。此时,他才得到并行使教导与施洗的权柄。

142.问:在基督教会中设立执事这类职分,是不是有必要呢?

答:基督教会应该供应会众中那些确实无力谋取生活必需品的人。要找出这类人,进行探访,并要管理那些为供应这些人需要而筹集的各种基金,设立执事这样的圣职人员是非常必要的。

143.问:将教会在物质上的救济与属灵的教导和安慰分开施行,是不是明智的呢?

答:这是非常明智的,可以预防假冒伪善和低估属灵相交的情形出现。

144.问:作为一名执事,必要的资格是什么呢?

答:执事应当具有敬虔、正直、勤勉、受人尊重的品行。

145.问:在向穷人分发款项的过程中,执事是否应向那些教导性长老和治理性长老负责,并服从他们的教训呢?

答:诚然应该如此。因为我们看到,即便在这些执事设立之后,众使徒和长老仍然受托管理这些为穷人募集的款项。

146.问:执事是如何选举出来的呢?

答:他们是由所属教会中凡有选举权的会众选举产生,并借着祷告和牧师与长老的按手而分别出来。

第八节  论圣职人员的选举

147.问:教会成员是否拥有不容置疑的权利,可以选择自己的牧师、长老和执事呢?

答:诚然如此。教会与其他自由社团一样,同样拥有这一特权。

148.问:教会成员如何履行这种责任呢?

答:教会成员当

1)凭着属灵的温柔、谦卑、和平与祷告;

2)极其关注基督的荣耀与教会属灵的益处;

3)不带任何个人偏见,也不看个人的情面。

 

第四章  论教会审议会

第一节  教会审议会总论

149.问:教会审议会指的是什么意思呢?

答:教会审议会就是指按照教会宪章,那些拥有执行律法,伸张正义的合法权柄者的聚集。总的来说,目的就在于管理与众教会属灵福分有关的各项事宜。这些教会都处于他们的照管之下。

150.问:为实施教会权威,基督教会中的治理者以一种规范的有组织的会议形式聚集,这合乎律法吗?

答:这不仅是合法的,也是必要的。

151.问:到底有多少种教会审议会呢?

答:有四种形式的教会审议会:

1)堂会;

2)区会(长老会);

3)大会

4)总会。

152.问:这些教会审议会到底是由谁组成呢?

答:由众监督、治理性长老组成,前者代表教牧人员,后者代表会众。

第二节  论教会堂会

153.问:什么是教会堂会?

答:教会堂会是由某一特定教会中的牧师(当有牧师时)及治理性长老组成,他们共同聚集,组成地方教会审议会。

154.问:召开这样的教会审议会,或地方教会长老会,有什么合乎《圣经》的权柄呢?

答:《圣经》教训我们,在使徒所组成的教会中,有多位长老。他们受差遣治理教会,并且为了共同行动,就必须聚集开会。

155.问:就这种教会审议会而言,《圣经》所提供给我们的进一步的证据是什么呢?

答:那些由圣灵赐予教会的各种职分及圣职人员的称谓,含有审断事务的权柄;表明这与过去以色列众长老在教会事务中通常行使的权柄乃是相同的。

156.问:其中有哪些称谓呢?

答:这些担任教会圣职的人,被称为“引导人”或“带领人”

 157.问:教会堂会中的事务是如何处理的呢?

答:教会堂会应通过祷告召开,由会议主席(这是因职分所赋予的权柄而得名,由出席会议的牧师担任)呼召每个与会成员发表自己的意见,并通过投票表决、多数通过的方式来解决每个问题。

158.问:谁应当服从教会堂会的权柄呢?

堂会所在的特定地方教会的所有成员,都当服从这一权柄。

159.问:教会堂会对何种事务拥有权柄呢?

教会堂会有责任维持该教会中的属灵治理;为此目的,他们有权

1)对教会成员的知识状况及其是否拥有与基督徒相称的行为予以过问;

2)对那些发现当受责备者,提出劝勉、督责,并可停止其领受圣礼或将其从圣餐礼中逐出;

3)采用(决定、协调)最佳方法以促进教会属灵益处;

4)并为更高一层的教务审议会差派代表。

160.问:各样事务是如何提请教会堂会审判的呢?

答:或由教会长老,或由其中某个成员

1)提交请愿书;

2)提交起诉书;

3)提出各种控告。

161.问:在堂会做出的裁判中,是否存在某方认为自己受到不公正待遇,从而提出上诉的情况呢?

答:诚然如此。确有从堂会向长老会提请上诉的情况。

162.问:教会成员对所在堂会当负有什么样的责任呢?

答:教会成员对所在堂会当负的责任是:

1)尊重并拥护他们的权威,因为这是基督赐予他们的;

2)对于他们在主里作出的的各样决定甘心乐意地顺服;

3)对于他们所提出的各样有益的计划热诚地予以合作;

4)借着祷告,坚固他们手中的工作;

5)尊重他们的人格,尽管他们像自己一样是不完全的人;

6)在各样灵命困苦和患难之中,接纳并寻求他们的意见。

第三节  论长老会

163.问:教会内的第二种会议是什么呢?

      答:是长老会。

164.问:“长老会”一词的意义是什么?

      简而言之,就是指众长老的聚集。

165.问:作为一种教务审议会,长老会是怎样组成的呢?

答:长老会议是由某个区内所有参与服侍的教牧人员以及来自各地方教会的一位治理性长老组成。

166.问:教会中的长老会所管辖的范围是什么呢?

答:长老会的权柄延及:

1)长老会各个成员;

2)所属的各个教会堂会;

3)所属的各个地方教会。

167.问:长老会的目的和功用是什么呢?

答:长老会的目的和功用在于:

1)接受教会各堂会的上诉;

2)为双方提供咨询与建议;

3)是教会有形合一的纽带;

4)管理与其看顾下各个教会属灵福益有关的事务,其权威当受普遍的服从。

168.问:作为教务审议会,长老会在《圣经》中有什么确据呢?

答:1)第一条证据见于上帝借着摩西所设立的制度。这一制度教训各个地方教会,当将难以解决的重大争端提交上级教务审议会。

2)这一制度由约沙法重新确立,他在耶路撒冷设立教务审议会,接受申诉,并对各种上诉进行宣判。

3)这种教会治理形式同样借着大卫传给我们,作为对耶路撒冷的荣耀。

所以,以色列中各个教会审议会和会堂并非各自独立为政,而是处于更高级的审议会的治理之下。

169.问:但这种情形又如何能确立今天教务审议会的权威呢?

答:因为这些审议会并非礼仪律的构成部分,而是建立在普遍性的原则与持久性的衡平法的基础上;因此,这些审议会今天仍然符合上帝的心意,并且对教会仍然有益处。

170.问:对于基督教会中设立这类审议会而言,你能为我们提供其他论据吗?

:这乃是由我们主耶稣指定的劝惩规则所要求的,他吩咐人“告诉教会”。因为主基督在这里并未赐下任何新规则,基督教会此时仍未组织起来,故而只是诉诸一种已为大家所熟悉的规则,他必定是指会堂中劝惩的做法;因此,必须将此作为主的教训,即各个地方教会并非彼此独立,而是要服从上级审议会。

171.问:这怎样从《圣经》中得到支持呢?

答:我们的救主在此向我们指出,若弟兄间彼此冒犯,有三种程度的劝诫;倘若他对这劝诫藐视不理,就当对其进行责备。最后,倘若他仍然顽固不化,就当逐出教会。但我们知道这是完全按照犹太人的方式,而他们中间的这种权柄正是托付给他们的教会审议会的。

172.问:我们是否可以通过参照众使徒的惯例及早期教会的次序,来建立教务审议会的权威呢?

可以。《圣经》证实,几个不同的聚会所被称为一个教会,并处于同一治理之下。

173.问:你能给我们举出什么例子说明吗?

答:譬如说耶路撒冷教会、安提阿教会、以弗所教会、哥林多教会以及撒玛利亚教会等几种情形。

第四节  论耶路撒冷的长老会

174.问:你怎么推断出在耶路撒冷城内有超过一个以上的教会呢?

答:1)从加给教会庞大的悔改人数可以看出来。

2)从教会中那些做工的众使徒及教师可以看出来。

3)从那些信徒语言彼此不同的情况可以看出来,因这便要求有不同的聚集。

4)从圣餐得以同时在不同家庭中施行这一事实可以看出来。

175.问:怎么可能看出这些不同的聚会是处于同一长老会治理之下呢?

答:1)所有这些聚会被称为同一个教会。

2)因为《圣经》中清楚地提到教会中的众长老。

3)因为有众使徒在耶路撒冷教会中履行长老职责。

4)因为这些监督及长老为实施教会治理而共同聚集成为一体。

5)因为尽管他们是在不同聚会中敬拜上帝及施行圣礼,但他们却仍处在同样的治理之下。

176.问:倘若在耶路撒冷城中,有许多不同聚会点,处于同一长老会治理之下,那么我们是否能将它视为约束其他教会的范例呢?

答:《圣经》中明确地预言说,训诲必出于锡安,耶和华的言语必出于耶路撒冷;而且,众使徒曾持续在耶路撒冷相处多年,所以我们必然得出结论,这一教会治理形式是要为我们留下效法的榜样。而且在设立所有其他教会的过程中,教会成员也当这样在长老会的引导下联合在一起。

第五节  论以弗所及其他地方长老会

177.问:就以弗所教会而言,我们能否从中得出同样的结论呢?

答:诚然如此。

1)我们可以从众使徒在那里做工时间的长短得出结论。

2)我们可以从他们讲道所得的果效中得出结论。

3)我们可以从那里信徒的数目得出结论。

4)我们可以从使徒保罗决定继续留在此地的原因得出结论。

5)我们可以从监督及牧师数量之多得出结论。

6)我们可以从提到其中一个教会时所用的方式得出结论,因为这暗示了其他教会的存在。

7)我们可以从这些教会显然处于同一个长老会治理下这一情况得出结论。

178.问:就哥林多教会、安提阿教会、凯撒利亚教会及撒玛利亚教会而言,我们能否从中得出同样的结论呢?

答:诚然如此。因为显然可以从这些城市中存在一个以上聚会,然而却仍被称为一个教会的事实中得出结论。另外,还可以从教会同时拥有许多牧师这一情况得出结论。

第六节  论长老会——结论

179.问:你现在已经从犹太会堂的劝惩中,从我们救主正面的教训中,从使徒时期教会的次序等方面,确立了长老会的权威,那么还有没有其他证据呢?

确实有。当我们思考耶路撒冷召开的总会时,从众使徒的实践中,便可以看到这一点。

180.问:是否有必要因此使所有教会在一个长老会治理之下得以合一呢?

答:凡属基督的教会,诚然有责任符合当初设立的合乎《圣经》的次序,因为这是上帝设立的。

181.问:为何说她们有这样的责任呢?

答:三个方面:

1)因为教会是上帝所设立的,并非仅是一种自愿性的、属人的组织;

2)各个地方教会,对任何一条属于基督国度的法则都不可随意废弃,而是要受其约束;

3)因此,若有机会,各个地方教会就当在长老会之下加以联合,以使教会的治理合乎圣经。

182.问:倘若她们忽略这样的命令,是否是犯罪呢?

答:诚然如此;凡忽略这命令者,便干犯了圣徒之间的相通,行事为人并不合乎基督身体之肢体的本分。

183.问:各处聚会点及其成员是否应服从所在教会长老会的决定呢?

这些决定,若与圣经中所包含的主的典章相符,便为耶稣基督所认可;因此,倘若何人拒绝这些决定,便是藐视基督的权柄。

184.问:若有教会,拒绝接受审议会所做出的合乎《圣经》的决议,便犯了什么罪呢?

答:若有教会拒不接受所在审议会合乎《圣经》的审判及决定,便犯有双重罪:

1)首先,它们干犯了上帝的成文之道;

2)其次,它们轻乎上帝的诫命,并藐视上帝所设立的圣职人员的权威。

因为众教会都当接受上级审议会的约束,正如教会成员当受所在地方教会约束一样;也就是说,只要它们遵行上帝的真道和旨意,就当如此。

185.问:就长老会所做出的决议,有没有提出上诉的情形呢?

答:确实有。就长老会所做出的决议的上诉,可以提交大会审议。

第七节  论大会

186.问:教会中的第三种教务审议会是什么呢?

答:大会。

187.问:“大会”的意思是什么呢?

这个词的意思,是指具有同一种信仰、为同一目的而召开的会议。

188.问:那么,为何将这种教务审议会称为大会呢?

答:长老会乃是一种由某区内的监督及长老所组成的会议,因此大会便是一种由来自某个地区的众监督及长老所参加的会议。在这种区会中,至少有三个长老会。也可以将它界定为一个范围更大的长老会。

189.问:召开大会的《圣经》依据是什么呢?

答:大会包括来自数个教会的众位治理者,他们就当时各教会内产生争论的某个主题,在耶路撒冷城中聚集、辩论并做出决定;这种情况,在《使徒行传》及使徒书信中都有记载。

190.问:对于召开这类大会的权柄有没有其他根据呢?

答:诚然有。这些会议是按犹太会堂的程序进行的,而这些会堂则要服从最高审议会或耶路撒冷的审议会;耶稣基督谈及这一审议会时予以认可,这就是基督教会所仿效的模式。

191.问:大会有权干预长老会的权柄吗?

答:没有;大会的目的正是要加强长老会的这种权柄,并扩大这种权柄的范围。

192.问:大会拥有怎样的权柄呢?

答:大会拥有

1)接受并提出上诉的权力;

2)对长老会提交的问题进行决议的权力;

3)对长老会的诉讼程序精心审查的权力;

4)维护其所看顾的长老会、堂会及成员之间的次序,使他们符合上帝的圣道,拓展基督的国度。

193.问:就大会的裁判而言,有提出上诉的情形吗?

答:有。对此可以向教会内最大和最高教务审议会,也就是总会,提出上诉。

第八节  论总会

194.问:那么,你又如何看待总会呢?

总会是教会内的最高审议会,采取一种机构或法庭的形式,通过由教会内各长老会委派、代表辖区内所有教会的监督和长老组成;实际上,这类审议会是一种更大规模的大会。

195.问:《圣经》中,有没有这类由众位治理者参加总会的确据呢?

答:在耶路撒冷所召开的会议中可以找到确据,这次会议记载在《使徒行传》第十五章中。

196.问:你可否讲述一下形成这次总会决议的基础是什么?

答:1)安提阿教会中出现问题,以致影响到众基督教会的信仰与实践。为了求得问题的解决,便将问题提交这次会议。

2)这次总会,虽由教会中众位治理者参加,但与此同时也向众人开放。

3)这次总会对提交的问题做出决议,但并不是借着默示,而是通过讨论做出的;因此,似乎是在圣灵一般的引导之下做出的。

4)我们发现,在这次总会中,有一位与会成员提出一个议案,随后这一议案则被普遍采纳,成为总会全体的意见。

5)通过这种方式做出的决议是权威性的决议,可以诉及所有教会,并被传递到各个教会,而且在教会中进行宣读。

6)这次总会的成员由差派的代表组成,他们并非是由某位个人或主教所差派的,而是由与其他教会联结的安提阿教会长老会差派的。

197.问:但情况是否可能与这一切矛盾,即那些弟兄,也就是除众长老之外,所有人都出席了这次会议呢?

答:就我们所了解的程度而言,最有可能的情况是,只有一小部分当时在耶路撒冷的信徒可能曾在某个地方聚集;因此,这些弟兄必定是由那几个有假教师进入的教会派出的参加会议的代表。这些代表汇聚一堂,目的是就提交大会进行决议的各种问题确定正确次序,并作出裁决。

第九节  论教会设立的其他组织

198.问:什么人拥有这种召集各级审议会的权柄呢?

答:召集及解散各种审议会的权柄是由教会元首基督唯独赋予教会中圣职人员的。

199.问:既然这些会议是教会常设的、合乎教会宪章的机构,那么教会为完成自己的计划及执行有关设想而设立其他机构,是否合法且恰当呢?

答:各级审议会当然有权设立各种机构,实施各自所能施行的计划和项目;但是,不管设立什么机构,各级审议会不得超越宪章所赋予它们的权力,也不可赋予这些机构比自身更大的权力。

200.问:这类由各级审议会所设立的机构有哪些呢?

答:各类审议会所设立的机构有

1)为筹备或完成所分配的各种工作的委员会;

2)代表其设立机构完成各项特殊职责的办事处;

3)受托管理教会经营的各种慈善机构的董事会或委员会。

 

第五章  论教会的权柄

第一节  论教会权柄的性质及其在国民政府之外的独立性

201.问:教会中各种圣职人员对其教会成员是否拥有某种权柄呢?

答:每种职分都表明了某种权柄。就教会内的圣职人员而言,若无权柄维护自己的职分,就是不正常的。

202.问:为何说这种权柄对教会各种圣职人员而言是必要的呢?

答:因教会中的众成员是从世上其他人中分别出来,并且认信基督的;而教会内的圣职人员的责任就在于维护教会的这种特征。

203.问:在《圣经》中,这一权柄是否清楚地归于教会内各种圣职人员呢?

答:诚然如此。所有成员都当顺服教会中那些在主里治理他们的人。

204.问:教会中各种圣职人员所拥有的权柄,是那种会影响众人社会权利的权柄吗?

并非如此。这种权柄是教会性的,所影响的仅仅是他们与教会之间以及上帝之间的关系。

205.问:对教会这一权柄,还可以用什么方式来描述呢?

答:这一权柄乃是属灵的权柄,并对那顺服这一权柄者的良心说话,与犹太人那种外在的、属肉体及预表性的有形组织相反。

206.问:这一权柄或教会治理,从哪些方面而言,可以称为属灵的权柄呢?

答:从以下五个方面:

1)它的对象是属灵的,即人的灵魂和良心;

2)它的目的是属灵的,即在上帝的训诲、引导、及救恩方面荣耀上帝;

3)它的律法是属灵的,即基督在制度、诫命、禁令及应许方面的话语;

4)它的施行是属灵的,即纳入、逐出或惩诫教会成员等行为是属灵的;

5)它的惩诫是属灵的,即收回属灵特权,警告在将来或永世从那至高审判者手中受报应。

207.问:教会中圣职人员的权力的范围包括哪些呢?

答:从教牧角度而言,这些圣职人员的权柄包括:

1)对信仰上的争论及良心上的问题进行裁定;

2)为使对上帝的公共崇拜和教会的治理更有次序,设立规章;

3)在管理失误时,接受有关的申诉,并作出权威性的裁决。

总之,就是制定各种计划,最大限度地促进基督国度的益处。

208.问:为维持这种属灵的权柄,教会中的圣职人员当采取什么措施呢?

答:教会中的圣职人员为确保这种顺服,所采用的措施有命令、请求、应许、警告及责备。所有这些措施,其目的都是为了影响教会成员的心灵,并不涉及其财产、自由或个人的人身安全。

209.问:“权柄”这个词,当用于指教会中的某一职分时,是否隐含那行使这一权柄者同样处于一种更高的权柄之下呢?

答:诚然如此。权柄所隐含的是执行一种更高层次的命令,因此他必须服从那更高的权柄。

210.问:从何种意义上讲,教会中的圣职人员拥有这样的权柄呢?

答:他们拥有这一权柄乃是藉着主耶稣基督的权柄,他们是基督的代表,唯有他才是教会的元首。

211.问:就教会事务而言,圣职人员是否可以独立行使权柄,或认为自身就有权柄呢?

答:绝无任何这样的权柄;他们乃是一起侍奉。

212.问:各样教会权柄的渊源及界限是什么呢?

答:教会权柄的渊源及界限乃是上帝的话语,以此为条件,并为此所限制。

213.问:将所有这些权柄赋予教会,到底有什么目的呢?

答:使徒保罗曾宣告说,这权柄原是为造就人,绝不是为败坏人。

214.问:对那种主张教会没有任何权柄,教会治理者的职分只是教导并劝服人的观点,当用什么名字称呼它呢?

:这种论调称为伊拉斯图主义,创立者伊拉斯图,是一位生活于十六世纪的医生。

215.问:长老制教会是否会将某些干预国家权力的权柄归给教会呢?

答:并非如此。长老派主张教会独立于国家之外,并与之有所区别。

216.问:如此说来,基督教会是完全独立于国民政府之外吗?

答:诚然如此。只要是涉及教会内的法规、圣职人员及责任问题,教会就有不可剥夺的权力,在一切宗教事务上独立裁决,不受任何约束。故此,正如教会不得干预国家权力,插手国家事务一样;国家权力也不得在一切宗教事务的监督、管理上干预教会。

217.问:如此来说,国家对教会有什么责任呢?

答:国家官员不得擅自担任讲道、施行圣礼的事工,也不可对信仰问题有丝毫干预;但作为衣食父母,他们确有责任:

1)保护那属乎我们同一位主的教会,不偏袒基督教任何宗派,使其超过其他宗派之上;

2)他们当以这种方式使教会全体圣职人员得享完全、无拘束、确实的自由,不管其所属派别如何,都能在不受任何暴力与危险的情形下履行自己的职责。

3)同时,因为主耶稣基督已在其教会中设立了一种规范的治理与惩诫制度,所以任何国家的任何法律,对于在基督教会各宗派自愿的成员中按自己的信仰告白而施行的圣事,均不得加以干预或阻碍。

4)国家官员的责任是用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保守教会所有信徒的人身及名誉,不使任何人受到损害,不管他们是假冒的信徒,还是不忠的信徒,都不得例外。无论他是谁,国家官员都不得使他受到任何侮辱、侵犯、虐待或伤害。

5)国家官员应采取适当措施,使所有教会不受任何搅扰。

218.问:教会对国家负有什么责任呢?

答:教会的责任乃是:

1)为所有在位掌权者祷告;

2)尊重在位掌权者的人格;

3)当给他们纳税的,就给他们纳税,其他当得的,也当归给他们;

4)遵守他们合乎上帝律法的吩咐;

5)为着良心的缘故,顺服他们的权柄;

6)向所有人传讲福音,包括那些在位掌权者;

7)向在位掌权者为基督作见证;

8)坚持并维护上帝律法的权威性,要求在位掌权者顺服上帝的律法。

219.问:让人们认识并保守教会这一权柄,是否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呢?

答:诚然如此。教会这种独立的、属灵的权柄是不可放弃的,否则就会牺牲基督的尊荣、基督国度的荣耀、教会的宪章和存在,以及社会与宗教自由。

220.问:这种属灵的权柄和教会的独立又如何会受到侵害或丢失呢?

答:这种属灵的权柄及教会的独立,可能会因屈从国家权力僭越[或接管]教会权力而丧失,也可能因为顺服某个废弃基督的律法,僭越基督权柄的教会的治理而丧失。这种僭越所贬低的是基督的至尊与荣耀,如果确实需要,我们就当予以抵制,甚至不惜流血殉道。

221.问:那么,长老派是否是想在他们的教会与国家之间建立一种联盟关系呢?

答:恰恰相反。他们认为任何此类形式的联盟,无论过去,还是将来,都会给国家及教会带来损害;每位基督徒都当反对这种观点,将其视为败坏和不宽容的罪恶渊薮。

第二节  论良心的真自由

222.问:教会中的圣职人员能否颁布任何与上帝圣道相抵触或超出上帝圣道的东西,并用它来约束人的良心呢?

答:不可!唯有上帝才是良心之主,上帝已经将良心从人的教训与吩咐中释放出来。这些教训与吩咐,在信仰或敬拜的问题上,或与上帝的圣道抵触,或超出圣道的规范。

223.问:某些教会中的圣职人员要求信徒信仰在《圣经》中并无任何确据的内容,或对教会中此类没有确据的命令绝对顺服,这是否妥当呢?

答:并不妥当。这是对人的良心自由的戕害,同时也是对理性的荼毒。

224.问:出于良心的缘故,任何人是否都当完全相信这类教训,或完全遵守这类吩咐[譬如在第222问和第223问中所提出的内容]呢?

答:并非如此。这样做违背他们良心的自由。

225.问:良心自由,是否就意味着一种干犯或忽略上帝诫命的自由呢?

答:并非如此。那不过是人的放肆,并非真正的自由。

226.问:虽然教会中圣职人员忠心地施行主基督的律法,但良心自由是否意味着可以摆脱顺服他们的权柄的自由呢?

答:并非如此。若是反对任何一项合法的权柄,或反对这一权柄合法的行使,不管这种权柄是教会的权柄,还是国家的权柄,都是抵挡上帝的诫命。

227.问:那么,良心自由指的又是什么意思呢?

答:真正的良心自由乃是脱去人所设立的任何教训或规条的自由,也就是在信仰和敬拜的问题上,摆脱任何背离、超出上帝圣言通则的东西的自由。

228.问:是否可以基于上帝成文圣言的权威之外的权威,相信任何信条呢?

答:不可。因为上帝并没有赐给任何人如此辖管我们信心的权柄,即使他是一位使徒也一样;同时,上帝向任何要在这书上增添什么,或删去什么的人发出了咒诅。

第三节  论教会权柄的划分——首先是教理上的权柄

229.问:教会权柄分成哪几个不同的部分呢?

教会权柄,按照实施对象的性质,通常可以划分为三个部分。

230.问:教会权柄的第一部分是什么呢?

答:这种权柄称为关于教理的权柄,或者说是关于信条的权柄。

231.问:教会有权柄制定这样的信条吗?

所有抗罗宗信徒一致相信,《圣经》包含人所必须知道的一切真理,这些真理构成了唯一无谬的信仰标准。

232.问:罗马天主教会另外采用了什么标准呢?

罗马天主教会所采用的另外一个信仰准则称为教会的传统,指由教会掌管,除了《圣经》以外,还包含其它教训的各样教义的总汇,天主教认为这一传统拥有与《圣经》同等的权威。

233.问:在上帝的圣言中,有没有关于这种传统论的根据呢?

恰恰与之相反,圣经对任何在上帝成文圣言之外添加什么或删去什么的人,发出了最严厉的咒诅[憎恶]

234.问:那么,在罗马天主教会中,采用传统作为教义标准的结果是什么呢?

答:这致使她将出于人的教训、明显错谬的规条[教义]引入到该教会信经中;她要求其信徒绝对接受,对违背者则加以咒诅。

235.问:那么,就《圣经》而论,教会的权柄到底是什么呢?

答:教会乃是《圣经》的保管人,并且有责任保守《圣经》纯全,使之不受任何玷污。

236.问:就《圣经》而论,教会还有什么权柄呢?

答:教会的责任乃是要解释《圣经》,并呼召所有人为着自己的益处研读、相信并顺服《圣经》。

第四节  论教会信条

237.问:教会有没有权柄起草基督教义的概要,譬如说信条及教理问答呢?

答:起草这类基督教义的概要乃是每个教会的特权和责任,目的在于:

1)为了向世界表明自己对《圣经》的观点;

2)抵制各样流行的异端与错谬;

3)教训自己的孩童及会众;

4)裁定教牧候选人是否可被纳入侍奉;

5)确保教会在其公开侍奉中和谐一致。

238.问:就这些概要本身而论,它们拥有什么样的权威呢?

答:就其本身而论,它们所具有的权威绝并不在其他任何属人的作品之上。

239.问:那么,它们的权威又是得自何处呢?

答:这类概要的权威,唯独来自与《圣经》的一致性。

240.问:这类概要是否可以视为绝对无误呢?

不可以。解释《圣经》唯一的无谬标准乃是《圣经》本身。

241.问:我们的信条对那些接受之人有没有其他方面的权柄呢?

答:没有。因为在这一信条中宣告说,自使徒时代起,所有大会或总会都可能犯错误,而且确有多次教会会议曾犯过错误;因此,不应将它们作为信仰与实践的标准,而是应该将它作为一种信仰与实践的辅助工具。

242.问:你能讲一讲该信条所做出的同样重要的其他告白吗?

答:当然可以。该信条宣告说,“决定教义的争论和有关良心的事项,制定法规以促进公共崇拜以及教会管理,接受失职的控诉,并行使权威予以裁决,此类职权皆属教会总会和会议(就是说,作为上帝圣道的使者)”;而且,他们的“此类教令和裁决,如果符合圣经,我们便应当恭敬顺服,不仅因其符合圣经,而且因其制定者是遵照上帝的命令,秉有圣经所赋予的权威。”

243.问:那么,你又如何将这些标准所拥有的权威与上帝圣道的最高权威相调和呢?

答:不得违背任何个人自愿性的选择,强迫他接受这些标准。同时,任何人若使自己顺服教会的权威,就是宣告接受教会的标准,因为经过全面考察之后,他相信它们所包含的乃是在《圣经》中所教训的教义体系。

244.问:你已经提到,不得强求任何个人采纳这些标准;你现在是否可以告诉我,某个已接纳这些标准的人,倘若认为恰当的话,是否有自由撤销他所做出的对这些信条完全相信的宣告呢?

答:任何个体之人,倘若得蒙引领,认为这些标准中,某一部分与上帝的圣言抵触,他就有权利,也有责任使自己脱去这一义务;另外,作为一个光明正大之人,只要他仍然是该教会的牧师或长老,就当对这些标准加以维护或捍卫。

245.问:在这一方面,是否会有妨碍真正的良心自由之事呢?

答:没有。因为之所以采用这一方法,目的在于保守教会的和平、和谐及行动上的一致,同样也要保全、保守真正的良心自由。

246.问:对谁明确要求采纳并保证顺服这些教会标准呢?

答:下列人士当采纳并保证顺服这些教会标准:

1)监督或牧师;

2)见习牧师;

3)长老;

4)执事。

第五节  论教会第二种权柄――为治理与次序而制定规范的权柄

247.问:教会权柄的第二部分是什么呢?

答:为教会治理与次序而制定规范的权柄。

248.问:这是否是意味着,教会有权柄建立任何看来最合理的治理形式呢?

答:并非如此。因为《圣经》中已规定了一种特定的治理形式,这一形式是不可改变的,否则便是僭越耶稣基督的权柄。

249.问:这是否意味着教会有权制定新的律法,用以调整教会成员的道德行为呢?

答:正如我们前文所述,教会并无任何立法的权柄,仅仅拥有教牧的权柄;教会的职分“唯独”在于传讲及施行由教会元首已经设立的那些律法。

250.问:教会是否有权设立任何仪式,正如罗马天主教会及新教中主教制教会信条中所教训的那样呢?

这种观点并无丝毫《圣经》上的确据;因此我们认为,当这些教会在基督的教训之外加添什么东西,并以若不顺服,便要受到责备或逐出教会为条件,要求会众顺服时,她便是攫取了那本不属乎她的权柄。

251.问:教会这种为了治理和次序而制定规范的权柄,到底包括哪些其他事宜呢?

答:公共崇拜的时间,教会成员当严肃参加的其他场合,这些都属于教会权柄范围。

252.问:在制定这些标准的权柄下,是否还包括其他事宜呢?

答:教会的责任乃是要:

1)明确公共崇拜次序;

2)设定会众与长老会的界限;

3)本着保守教会和谐与次序的目的,做出其他各样必要的安排。

第六节  论教会第三种权柄――劝惩的权柄

253.问:教会第三种也是最后一种权柄是什么呢?

答:是劝惩或审判的权柄。

254.问:这种权柄对任何一个团体都是必要的吗?

答:诚然如此。在任何一个由人所组成的团体中,为保守共同的和平,并维持和谐,某些权柄乃是必不可少的。

255.问:是否有人有权被纳入到基督教会中,无需考虑教会的标准或规范呢?

答:并非如此。唯有那些就自己对基督的信仰做出可信的告白的人,才可以被纳入到基督的教会之中,成为教会的成员。

256.问:为何不能把其他人也纳入到基督的教会中呢?

答:因为教会的特权,就其本质而言,是唯独为那些就爱心而论是基督门徒的人预备的。

257.问:教会是一个告白基督教信仰的团体,这一团体的特性是怎样得以保守的呢?

答:通过忠心地执行合乎《圣经》的劝惩,遵行教会的法规,并通过责备与逐出教会的方法,得以保守的。

258.问:为何说实施教会劝惩对保持教会纯洁与和平是必要的呢?

答:因为从那些未重生的认信者中,从那些真敬虔者身上所残余的败坏中,常会有绊倒人的情况出现。

259.问:教会劝惩应当由谁来施行呢?

答:应当由教会中的圣职人员来施行。

260.问:教会中这些圣职人员这种权柄到底有多大的范围呢?

答:教会圣职人员的责任乃是:

1)判断谁可被纳入教会;

2)对那些纳入教会者的行为进行检查;

3)对那些证实不配者进行责备,直至逐出教会。

第七节  论纳入与逐出教会

261.问:唯有那些真圣徒才可纳入教会中吗?

答:某人是否真圣徒,只有上帝才能知道;因此,教会中的圣职人员,由于不清楚人内心的状况,并不能就那人灵魂隐秘的状况做出决定。

262.问:那么,在接纳成员进入教会时,他们当用何种标准作指南呢?

答:他们当唯独以人内心对基督耶稣的信仰所做出的外在告白作为引导。

263.问:何时才可认为某人对基督教训所做的告白是可信的呢?

答:当这人表明自己熟悉福音中的主要教训,宣布自己相信这些教训,告白自己的心灵已被上帝的圣灵更新,并持守与福音相称的行为时。

264.问:当那些教会成员被纳入教会之后,是否仍然要服从教会治理者的权柄呢?

答:诚然如此。一方面是这种权柄,另一方面是顺服,这些在基督的律法中都极为清晰地做出了规定。

265.问:教会成员哪种犯罪当受到教会的谴责呢?

答:以下犯罪当受到教会的谴责:

1)教义上的错误;

2)生活中不道德的行为;

3)藐视权威、次序或教会中的圣礼;

4)忽略在公共场合、在家庭之内及在内室之中的敬虔责任。

266.问:是否所有犯罪都要受到同等程度的谴责呢?

答:并非如此。按犯罪的性质,

1)有些人当受责备;

2)有些人当中止其教会特权;

3)还有些人当逐出教会,或全然与他断绝一切联系。

267.问:《圣经》是否对教会劝惩赋予非常严肃的重要性呢?

答:诚然如此;因为《圣经》宣告说,教会的判决若按《圣经》进行,在天上也要得到确认。

268.问:那些已受到教会某种方式劝惩的人,应当怎样行呢?

答:他们当在劝惩之下谦卑自己,寻求上帝的恩典悔改,并要作他们起初所做的工作。

269.问:那已经被中止享受教会特权的人,何时才能恢复与教会的相交呢?

答:无论何时,只要他能提供足够的自己悔改与更新的证据。

270.问:是否教会中的任何谴责都要公之于众呢?

答:诚然如此。当这种绊倒人的情形是如此严重,广为人知,给教会带来臭名时,就当将劝惩公之于众。

271.问:忽略劝惩是否会损害教会呢?

答:诚然如此。因为这样,

1)拦阻敬虔者进入教会;

2)招惹上帝的震怒;

3)使基督的名受到羞辱。

272.问:因为全然忽略劝惩,教会就可能不再是一个真正、有生命力的教会了吗?

答:诚然如此。这类事情的确曾经发生过。

273.问:另一方面,借着施行严格与诚实的劝惩,教会是否会得到众多、极大的益处呢?

答:诚然如此。

274.问:从施行劝惩中,到底那犯罪的人会得着什么益处呢?

答:借此他便可以明白罪的邪恶与可耻,倘若他用一种恰当的心来接受劝惩,这种劝惩便会有一种强大的力量使他谦卑,把他挽回,并使他得到造就。

275.问:忠心施行劝惩,教会会从中得着什么益处呢?

答:忠心施行劝惩,

1)那假冒伪善,参加教会的罪人便会受到拦阻,那影响全团的酵便得以除净;

2)教会中真正悔改的人数得以加增,教会的圣洁得以彰显,教会元首之名得着维护;

3)上帝恩慈的同在与祝福得以确保。

276.问:但那犯罪者,因执行教会劝惩,会不会走向放弃福音教训的道路,并因此变得更加刚硬呢?

答:因为劝惩乃是出乎上帝的命令,所以我们勿要思想疏忽劝惩使罪人刚硬,而不施行劝惩。倘若那犯罪者出于骄傲与顽梗,忽略那若用正直之灵接受便可得着的随之而来的各样益处,教会治理者也不可因为会使许多人因此刚硬,他们的罪孽与危险因之增加,便惮于行使自己的职责,恰如福音使者不可惮于宣讲福音一样。

277.问:教会中的圣职人员对教会劝惩的正确施行是否负有严肃的责任呢?

答:他们得以担任圣职乃是因为基督的任命,

1)若忠于职守,便会有许多奇妙福分追随他们;

2)若玩忽职守,必将给教会带来重大、长久的损害,使基督之名蒙羞,使罪人继续犯罪;

3)他们应当晓得自己肩负极其严肃的责任,务要思想在审判之日必要为此交帐。

278.问:教会中的每位成员又如何能完全明白这一切劝惩的规范和次序呢?

答:借着学习附在我们的信仰告白之后的《教会治理规范》及《教会劝惩规范》便可明白。这些书我们教会中每位成员手头都有。

 

第六章论教会团契

第一节  论教会团契的性质及必要性

279.问:认识教会的真实本质、组成及目的,对教会所有成员而言是很重要的吗?

答:这诚然是重要的。因为若不然,他们便会对自己的责任茫然无知,而这些责任本来是他们作为教会成员当尽的本分。

280.问:谁可成为有形基督教会的成员呢?

答:那些借着自己的信仰告白与顺服,和自己的子女一同被纳入基督教会的人。

281.问:成为基督教会的成员,是所有人的责任,还是仅仅一部分人的责任呢?

答:相信主耶稣,随后成为基督有形教会的成员,这乃是凡听到福音者毋庸置疑的责任。

282.问:教会团契的目的是什么呢?

答:教会团契的目的乃是:

1)基督徒可以传讲《圣经》教训;

2)保守福音圣礼不受败坏;

3)促进彼此间的圣洁与造就;

4)逐渐使自己成为适于得荣之人。

283.问:教会成员的特权是什么呢?

答:教会成员的特权是:

1)参加圣餐;

2)使自己的子女受洗;

3)得蒙教牧眷顾;

4)得受教会同情与祷告;

5)得承上帝特殊应许;

6)并且得用权柄,对交付他们与教会属灵益处有关的事宜进行裁决。

第二节  论教会成员的本分

284.问:教会成员对其牧师当尽什么本分呢?

答:教会成员对其牧师当尽的本分是:

1)服从牧师公义、合乎《圣经》的权威;

2)热爱并敬重牧师;

3)不断参加他的侍奉;

4)在各样善行上与他合作;

5)慷慨地支持他;

6)迫切地为他祷告。

285.问:教会成员彼此之间有什么责任呢?

答:教会成员彼此之间的责任是:

1)彼此相爱;

2)在患难中彼此探望;

3)彼此代祷;

4)必要时当以忍耐与恩慈相待;

5)彼此看顾;

6)竭力保守和平与和谐。

286.问:教会成员对教会本身有什么责任呢?

答:教会成员对教会本身的责任是:

1)供养教会的需要;

2)对有关问题给予深切、积极的关心;

3)用一切合法手段寻求教会的兴盛;

4)真诚地服从教会的劝惩。

287.问:教会成员作为个人对他们自己有什么责任呢?

答:教会成员作为个人对他们自己的责任是:

1)在知识、美德以及与上帝相交中长进;

2)生活圣洁,为人表率。

288.问:教会成员作为家庭的头,有什么责任呢?

答:教会成员作为家庭的头,有以下责任:

1)坚持家庭敬拜;

2)树立圣洁榜样;

3)以敬畏和儆醒之心治理和引导子女及仆从。

289.问:教会成员,作为公民有什么责任呢?

答:教会成员,作为公民有以下责任:

1)凭完全的诚实与忠心过一种和平、圣洁、无可指责的生活;

2)为上帝我们救赎主的教训增加光彩;

3)在这些教训上尽其所能,确保在那些不信主的人中间有好名声。

290.问:就财产而言,教会成员有什么责任呢?

答:他们当牢记:无论自己管理的财物多寡,他们都是上帝的管家,必要就使用方式,以及是否促进上帝的荣耀向交帐。

291.问:这种拒绝为支持与拓展基督事业做出贡献的行为,在《圣经》中是不是会受到强烈的谴责呢?

答:诚然如此。

1)《圣经》清清楚楚地称之为不蒙恩的标记;

2)与之相反,慷慨乐捐则被认为是基督徒品行的明证。

第七章论长老制教会与其它宗派及世界的关系

第一节  论罗马天主教

292.问:基督教会是否会一直保持纯正呢?

答:并非如此。即便从使徒时代起,教会便受到无数荒谬绝伦异端与迷信的极大搅扰;罗马主教伪称自己是使徒彼得的继承人,逐渐使其他所有教会臣服于自己的控制之下,最终显明他们就是那早已预言的敌基督。

293.问:基督教会何时摆脱罗马之轭辖制的呢?

答:各个教会及个人都曾在不同时代进行过尝试,要挣脱罗马教会之轭的辖制。他们中间的一些人只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成功,但全部都受到了逼迫,并有许多教会和个人被毁灭;直到最终,上帝兴起马丁·路德,他在德国诸侯的支持下,向罗马教皇的权威提出抗议;就这样,从那时开始,基督教会便成为抗罗宗教会。

294.问:“抗罗宗教会”一词,是否完全适用于长老制教会呢?

答:抗罗宗教会完全可以用于指长老制教会,正如可以指所有其他归正宗教会一样。

295.问:为何所有这些教会都被称为抗罗宗教会呢?

答:因为他们仍持守十六世纪宗教改革者针对罗马教会错谬与败坏所提出的那一庄严的抗议。

296.请举出基督教会所抗议的罗马天主教会的几种错谬与败坏。

答:1)罗马教会否认唯独《圣经》才是我们信仰与生活的充分的标准。

2)罗马教会在宗教事务上,接受口头传统,认为口头传统具有与《圣经》同等的权威;这样便用人的权威取代了上帝的圣言。

3)罗马教会将使徒彼得奉为教会的根基,如此便毁坏了那立在锡安的独一的真正根基。

4)罗马教会教训说,罗马教皇乃是普世教会有形的最高元首,如此便否定了基督作为元首及至高者的根本教义。

5)罗马教会用一种人们所不熟悉的语言进行教会公祷,致使教会中的信徒无法得益。

6)罗马教会以敬拜上帝的方式敬拜童贞女马利亚,乃是偶像崇拜。

7)罗马教会教训自己的会众向圣徒和天使祷告,视之为中保或代祷者;《圣经》教训说,在上帝和人之间只有一位中保。

8)罗马教会在崇拜中使用图像,并尊崇用于圣礼之物及圣徒之像,这乃是偶像崇拜。

9)罗马教会教训圣餐化质说,这是荒谬不堪的偶像崇拜。

10)罗马教会教训炼狱说,此种论调本是异教思想,贬低并违背《圣经》中明显的教训。

11)罗马教会教训人们守日子,拜圣地,乃是迷信之举。

12)罗马教会吩咐人们进行种种使人自义的苦修。

13)罗马教会僭越赦罪与赎罪的权柄,将自己放在上帝的位置上。

14)罗马教会教导说,圣职人员独身乃是必要的,并且是一种德行,这直接与《圣经》相背。

正是针对罗马教会的这些错谬及其他众多错谬,长老制教会与其他所有改革宗教会一致见证他们就是敌基督,他们的本意乃是要毁灭人的灵魂。

297.问:当用何名称呼这个教会呢?

答:或称之为罗马教会,或称为罗马天主教会,或称为教皇的教会,即教皇制教会。

298.问:为何你从不将它称为“大公教会”呢?

答:因为正如前面所述,“大公教会”既可指“普世教会”,又可指“正统教会”,它用于指所有真教会,并不是专指任何具体教会,譬如说罗马教会,或英国安立甘教会。

299.问:那么,你认为用“大公教会”一词指罗马天主教会肯定是大错特错了吗?

答:确实如此,有以下几种原因。

1)这种用法本身是荒谬之举。

2)这种用法并非是一种区分方式,就如使用基督徒一词一样,因为它同样也用于指其他教会。

3)这不公平,因为它关系到我们自己;因为当我们称罗马天主教会为大公教会时,便暗示我们自己及所有其他教会倒成了异端和分裂主义者。

4)这并非是出于爱心待他们,因为这样便会纵容他们在错谬之中越陷越深,并会为他们提供很好的口实反对其他宗派。

300.问:在何种意义上,罗马天主教会才可以被称为一个真实教会呢?

答:罗马天主教会得以称为真实的教会,只因为它是一个真实存在的教会,而不是一个虚构的教会。但却不允许称之为真教会,因为真教会便暗示它所教导的教训是真教训,或是符合上帝圣道所规定的次序与劝惩的教训。在这种意义上,罗马天主教会不仅不是真教会,而且也绝无任何权利说自己具有一个真教会的特质。

第二节  论主教制

301.问:对那些采取正统教会信条,却采用主教制治理形式的教会,应该持什么样的观点呢?

答:应当将它们视为基督的教会;但它们教会的宪章和次序并不完全合乎上帝圣道;所以是不完全的教会。

302.问:你为何将他们的教会称为主教制教会,而不是监督制治理形式呢?

答:这部分是因为与我们拒绝将罗马天主教会称为大公教会相同的原因;同时也因为我们认为自己的教会治理形式才更接近初期教会的使徒监督制。因“监督”一词[即“episcopos”(监督),也就是“episcopacy(监督制)的出处],乃是借着圣灵原本赐给众位牧长的,并且在整卷新约圣经中都是适用的。(参见第92问)

303.问:那么,当你用主教、主教制、主教制教会而不是监督、监督制、监督制教会来称这一派的基督徒时,你是否是想传递对他们的某种指责呢?

答:当然不是。因为我们这样作时,所使用的称呼乃是他们自己的作者经常用到的,是一种善意的说法;借此便可以将该宗派与其他宗派区分开来。

304.问:你能从主教制体系中提出几点,因为在上帝圣道中缺少支持,而遭到长老制教会反对的吗?

答:1)长老制教会反对主教制教会主张教会有权柄在敬拜上帝方面设立条例与礼仪,以及有权柄在教会中设立圣职;唯有基督,作为王与教会元首才有这样的权柄。

2)尽管长老制教会对各种形式的祷文或圣礼施行方式的恰当性并不否认,也不拒绝使用,但却反对采用一种固定、成文的仪式;因为这种做法排除了即席性祷告。她认为这种方式(也就是一种固定的成文的仪式)可能拦阻人操练属灵恩赐,导致敬拜程序化、僵化,并妨碍针对教会和个人具体状况的应用。

3)长老制教会之所以反对在主日敬拜时使用这类制定的成文的仪式,乃是因为这一做法不仅没有任何《圣经》依据,而且也是《圣经》所断然禁止的。因为它干犯主日应有的圣洁,出自一种不恰当的动机,还必然导致许多重大恶行。

4)长老制教会之所以反对在洗礼中在父母与子女之间插入教父、教母,乃是因为这一做法在新约圣经中并无丝毫证据,在基督之后五百年的教会实践中也并未见到。同时,在韦尔多派教会中也未见到,应该视之为对洗礼的迷信应用,随着教会不断败坏才被引入教会中的。

5)长老制教会基于同样原因反对它在洗礼过程中使用十字架标志,并将它与迷信及罗马天主教的偶像崇拜联系在一起。在天主教中,十字架被认为是洗礼得以有效的基本条件,还被应用到每一步宗教生活中,并得到正式的、公开的崇敬。

6)长老制教会反对坚振礼,因为他们无法在上帝的圣道中找到丝毫权威的依据,或从教会最纯洁的阶段找到任何依据;因为这一做法不过是狗尾续貂,并没有解决任何实际的问题;因为他们认为,主教制教会在圣礼施行方式上教导不合《圣经》的危险教训;并且还因为坚振礼在年轻心灵中,促发最具欺骗性的自义性的盼望。

7)长老制教会反对他们跪受圣餐的做法,因为这一做法与主耶稣及使徒所用的姿势不合;他们所用的姿势就像当日人们平常就餐一样。因为许多世纪以来,这一做法在基督教会中并不为人们所知。因为这一做法与圣礼所表达的喜乐、感恩及爱中相交的内容相悖。因为这一做法乃是罗马教会仪规及崇拜施行圣餐者的残渣余孽。而且因为这一做法保留在英格兰教会中,违背了许多最有知识、最为敬虔的牧者的意愿。

8)长老制教会之所以反对私下领受圣餐,因为这一做法与圣礼的本质相悖;因为这样行并无任何《圣经》确据;因为这滋长了圣礼中的迷信色彩;因为这可能会导致极大的多方面的滥用;因为这可能会大大损害许多人,不仅是在世的人,而且还有面临死亡的人。

9)长老制教会反对在公共崇拜中听到基督之名便跪拜的做法。这样做同样没有任何来自《圣经》的权威,并将一些迷信色彩添加到了上帝众多美名中的一个,即我们所敬拜的救赎主身上。这样做似乎向人们暗示,那永恒、荣耀的三一上帝中的第二个位格配受特别尊崇。而且,还因为这种做法在大约15世纪时才被引入,不应该在已经归正的基督教会信徒中予以保留。

10)由于同样原因,长老制教会反对他们面向东方祷告的做法。反对那种在读经桌旁或祷告过程中身着白衣的做法。反对那种将圣餐桌说成是祭坛,将主的晚餐说成是献祭,将基督教的牧师说成是祭司的做法。这些词语,就其渊源而言是外邦人的,就其精神实质而言是犹太教的,最终与整个福音体系相悖,毁灭福音极其重要的一大特征。

11)同时,长老制教会还严肃地反对在任何与敬拜上帝有关的活动中宣读伪经的做法。在他们的圣日,这一做法在主教制教会经常出现。这些书卷断乎不能构成上帝所默示的圣道中的一部分,因其中包括各种荒谬的教训和错误的表述,并且还包括一些不仅不能造就人,还可能招致嘲笑的内容。那些主教制教会本身也承认,伪经乃是非正典性的;而且包含诸多不合乎圣道的教训。

305.问:既然这类礼仪就其本身而言显然并不重要,为何遵守这类传统却遭受严重的反对呢?

答:因为这种传统会助长人们的迷信与私意崇拜;与《圣经》作为我们信仰与生活的唯一标准之自足性相悖,也违背基督释放我们而得的自由;因为这种传统所支持的是不合乎《圣经》,并且有害的原则,即人们可以合法地有益地对基督所设立的制度,以及教会团契的方式予以添加,并把这些仪式视为神秘和重要。

306.问:在主教制体系中,还有没有其他做法是长老制教会所反对的呢?

答:还有。

(1)他们反对将设立圣职的权柄及其他教会功用完全赋予这种不合《圣经》教训的主教制,因为这样做便会使上帝的圣道成为虚空,并会导致教会治理上的专制独裁。

(2)再者,他们反对那种不合《圣经》教训的祝圣与按立的区分,祝圣就是把主教分别为圣,而按立就是把长老分别出来,从事福音的侍奉。这种区分完全不合乎上帝的圣道。

(3)还有,他们反对通过施洗婴孩便得以重生并成为在基督里的一员和上帝子嗣的教训。还反对该教会中所颁行的教义标准与《公祷书》中的其他各种内容。

(4)最后,就其准许领受圣餐和教会特权之人的品德而言,他们也为众多主教制教会在劝惩上的松懈感到忧伤;并为这些教会给那些试图施行合乎《圣经》的劝惩的敬虔牧师所设置的各种障碍而感到忧伤。

第三节  论公理制

307.问:长老制教会要用怎样的观点来看待这种采用独立或公理制教会治理形式的教会呢?

答:只要他们所持守的教训在长老制教会看来仍是恩典的教训,我们就将他们同样视为耶稣基督的真教会。但却是不完全的教会,在治理形式和教会劝惩方面,没有完全遵照《圣经》的教训。

308.试举出几种理由,以说明为何长老制教会要拒绝采纳这种教会治理形式。

答:1)长老制教会之所以反对它,乃是因为这种形式的教会治理导致每个教会彼此独立,使教会失去合一与力量。

2)长老制教会之所以反对它,乃是因为它与使徒性教会的架构相悖。使徒性教会中有教会审议会,作为众教会彼此间合一的纽带。

(3)长老制教会之所以反对它,乃是因为它泯灭了原本为《圣经》所认可的教会治理者或圣职人员与教会成员之间的区别。

(4)长老制教会之所以反对它,乃是因为它使教会在自身特点及自治方式方面不能胜任拓展基督国度直到地极的责任。

(5)长老制教会之所以反对它,乃是因为它在教会治理过程中,将一种不受约束,因此并不合《圣经》教训的权利授予教会成员。

(6)长老制教会之所以反对它,乃是因为它剥夺了牧师或教会中受到侵害的其他成员向某一审议会上诉的权利。

第四节  论使徒统绪的教义

309.问:就天主教徒及主教制教徒普遍接受的教义而言,还有其他哪些教义是你所反对的呢?

答:反对他们关于使徒统绪的教义。

310.问:有一个按合乎《圣经》的方式设立的牧师正常统绪,难道这不重要吗?

答:就次序问题而言,这是重要的。但对于灵魂的救赎而言,却并非是必须的。因为即使统绪中断,也绝不会使上帝的圣道失去功效。即使统绪并未中断,仍有可能为“鬼魔的教训”或那“暗昧的行为”披上神圣的外衣。

311.问:有没有人相信,要蒙受恩约中所应许的救恩,这种使徒统绪是绝对必要的呢?

答:诚然如此,教皇制教会以及美国与英国大部分主教制教会都是如此相信的。 

312.问:使徒统绪的教义指的是什么意思呢?

答:这种主教制使徒统绪的教义,教训人们说:基督已将所有权柄都托付给了祂的使徒们,并让这些使徒们将权柄托付给出于亲手相传,永不中断的统绪中的众主教;这些主教乃是一切属灵恩典与权威的源头;唯独他们才有权柄设立其他牧师;没有他们,就不可能有任何合法的教牧;唯独他们才具有圣灵的恩赐,也唯独他们才能赐下圣灵的恩赐;没有他们,各样教训和圣礼都是枉然、骗人的,没有基督所应许的福分。

313.问:这一教义能够从《圣经》中得到证实吗?

答:不能证实。他们甚至都没有伪称这一教义可以在《圣经》中找到。他们也赞同说,这一教义在上帝的圣道中并无清晰的启示,而只不过是建立于传统及众教父的权威上而已。与之相反,这一教义受到主基督的谴责。而且,它还与《圣经》中的宣告、警诫及训诲相悖,与其中的应许及预言相悖,与其中的事实及判断相悖,并与唯一留给后世的教牧的命令相悖。

314.问:对于这一亲手相传的传承统绪,能否证明它是以一种有效、从未中断的统绪保留下来的呢?

答:为了对此进行说明,就必须证实在整个传承统绪中每位主教的设立都是有效的。首先,设立的形式必须有效;其次,设立的主体必须有效,第三,接受设立的牧者必须有效,这都是不可能做到的。

315.问:这一亲手相传的传承统绪,作为一种历史事实,能得到证实吗?

答:恰恰相反。人们并不能证明使徒彼得,也就是这个链条的第一环,曾经住在罗马,或者证明他曾经作过罗马教会的主教,或者证明他曾经为自己指定过这样的继承人。人们既不能确定当初在罗马是否有一位或两位主教,也不能确定到底谁是那教会中的第一位继承者。但却可以肯定,在这一传承统绪中出现过许许多多的个人。这不仅出现在罗马天主教会中、安立甘教会中以及美利坚教会中,而且也出现在所有其他主教制教会中。并且,可以确定的是,这一传承统绪已经在无数情况下中断过,而且其中断的方式也是无法计数的。

316.问:那些主教真的就是使徒的继承者吗?

答:事实上,那些主教并非众使徒的继承人。

1)就这一称呼本身的真义而言,他们并非使徒,因使徒限于那十二位;

2)就其呼召而言,他们并非使徒,因为使徒的呼召直接得自主耶稣;

3)就其职分的赐予而言,他们并非使徒,因为使徒职分的赐予乃是超自然的;

4)就其职分而言,他们并非使徒,因为使徒的责任乃是看顾、教导整个世界;

5)就其责任而言,他们并非使徒,因为使徒的责任包括教导、看顾、治理所有的教会。

317.问:这一教义能够根据理性加以维护吗?

答:不能。这一教义是极其不合乎理性的,因为:

1它用人的教训代替上帝的圣道;

2用有形的组织及教会侍奉代替属灵的基督教;

3用制度、仪规与形式代替教训及内在的恩典;

4用教会权威代替基督在教会中的元首之位和至高主权;

5通过赋予某一事实有效性,用获取救恩的方式代替了救恩本身。

318.问:这一教义必然会导致教皇制的出现吗?

答:这一教义必然会导致教皇制,因为它

1)将所有权柄都授予教会;

2)将平信徒及教牧人员辖制于众主教之下;

3)将对上帝真道的解释交给众主教;

4)已为教皇制排斥异己的臆想奠定了立足的根基;

5)无论它曾作过什么,都导致罗马天主教引入败坏的教训与做法;

6)现在仍然在大量导致相同的结果。

319.问:这一教义就其本身的倾向和结果而言,也是不可容忍的吗?

答:这一教义导致在精神和做法上的不宽容,可以从以下方面得到证实:

1)其过往各个年代的历史;

2)许多古代及现代的众位主教的品德和行为;

3)其将平信徒逐出所有教会审议会,以巩固宗教上的专制,主张对追随者人格、行为、观点拥有绝对权威等必然倾向;

4)其充满苦毒、宗派主义、对其他宗派毫无爱心;

5)明确反对社会及宗教自由。

320.问:对这一使徒统绪的教义,你还有哪些反对意见呢?

答:我之所以反对这一教义,乃是因为:

1)它暗示说罗马天主教会才是真正的大公、使徒教会,在教训及实践方面毫无错谬。

2)它还暗示说,由于所有其他教会均为它所驱逐的教会,故此它们均与基督教会隔绝。

3)它乃是分裂之源,正如古代各种异端一样,引导那些受它教唆者自绝于其他众基督教会之外,断言唯有他们才构成什么“独一大公教会”,并否认任何其他宗派所施教牧的有效性,或所施圣礼的有效性。

4)它与慈爱、敬虔和福音的神圣性相背。

321.问:是否因为只有那些主教才提倡这一主张,就当放弃这一教训呢?

答:恰恰相反,长老制教会可以更有理由强调这种主张。因为:

1)他们教会中的牧师均为监督;

2)他们教会中的众监督在宗教改革时期都是由那些有权柄者设立的;

3)他们还可以对自己的统绪进行追溯,通过罗马天主教、韦尔多派、及库迪派一直追溯到使徒时代;

4)并且,在他们的时代,众监督仍负有长老之责,并处于由上帝所设立同一个且是唯一一个差会之下;

因此,显而易见,他们的牧师统绪乃是确定无疑的,而主教制所谓的统绪却无法得以确定。

322.问:那为什么不应该从这一统绪中得荣耀呢?

答:因为唯独他们才是耶稣基督的真监督。他们蒙受上帝的呼召,领受祂的圣灵,把上帝的真道传得纯正、全备。这些也都是基督教会本质性的标志。

323.问:断言这一从未中断的主教统绪乃是真教会、真教牧以及源自恩约之爱的盼望的根本,会造成哪些邪恶的结果呢?

答:假如认可这种教训,

1)这种教训就会摧毁一切现存的教会,并将因此摧毁信徒对救恩的盼望,因为并无任何一个教会能够确立这样的传承。

2)这种教训也必将在教牧人员中,滋生骄傲与野心;在平信徒中,滋生冷淡、泥守仪规及假冒伪善;在所有新教教会中,滋生邪淫、争竞及仇恨。

3)这种教训承认教皇制的基本原则及其傲慢的要求,使之得以加强。

4)并且,这教训通过将基督教引入并无《圣经》根基的教训之中,必将导致信仰上的不忠,其倾向有害无益,其举证无根无基,其推理荒谬不堪。

第五节  长老制教会的优势与宣告

324.问:那么,长老制教会向自己成员做出了怎样的宣告呢?

答:长老制教会向自己的成员主张:

1)长老制教会在其特色、所施行的圣礼及所传讲的教训方面,合乎《圣经》;

2)在教会形式、圣职人员以及治理与敬拜次序方面,合乎使徒的教训;

3)适于保持宗教自由及所有成员的兴盛,也适于将救恩之福传到地极。

325.问:长老制教会还拥有哪些其他优势,可以将她自己举荐给所有成员呢?

答:在长老制教会治理形式中,

1)有按上帝圣道而制定的充分规定可维持次序,避免各种混乱;

2)可以维护和平与合一,避免分裂与纷争;

3)可以保守基督所传讲的真理,避免各样错谬与异端;

4)可以保持虔敬,避免各样的丑闻与污秽;

5)可以保守各样权益与权利,避免各样错误的管理,无论这是无知、独断,还是专横造成的;

6)可以保持基督所设立的圣礼的荣耀与纯洁,避免各样的藐视、污秽及亵渎;

7)可以用基督所悦纳的各样方式安慰、振奋并激励圣徒;

8)在教会各样侍奉中,确保父上帝与我们主基督的荣耀。

326.问:你能举出一些由长老制教会成员所拥有的进一步的优势吗?

答:长老制教会成员还拥有其他优势:

1)他们有权选择自己的牧师与长老;

2)他们既不会屈从牧师的专制,也不会陷于无政府及混乱状态;

3)他们可以将任何事务,无论是牧师或长老,还是其他圣职人员及教会成员不忠诚,抑或是在教义上有错谬,都可提交由他们自己选举的同样比例的教牧人员与会众代表所组成的教会审议会,以便调查与裁定;

4)并且他们还拥有特权,当他们作为锡安公民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从一个教会审议会向另一个教会审议会提起上诉。

327.问:长老制教会的组织原则是否完全与公民自由原则相符呢?

答:诚然如此。

1)在所有教会成员与牧师平等方面;

2)在她对简朴与次序的热爱方面;

3)在她反对各种不必要的区分方面;

4)在她对成员及牧师利益和愿望的考虑方面;

5)在她一切事务的公开性方面;

6)在她施行代议制原则方面;

7)在她为自己的成员中最困苦的人所提供的保护方面;

8)在她从事各样事业的能力方面。

一言以蔽之,就是在她融分散性与统一性于一体的完全合一方面,她都显示出真自由所具有的各样原则与特色,无论这是在社会事务方面,还是教会事务方面,都是如此。

328.问:长老制教会成员对其他教会成员当尽怎样的责任呢?

答:长老制教会成员对其他教会成员当尽以下责任:

1)长老制教会成员应当尊重其他教会成员的宗教观点与做法;

2)避免固执己见,避免具有偏见;

3)禁止各样无事生非的辩论,禁止秘密劝诱他人改宗;

4)互表基督徒的谦让,彼此友好问候;

5)与他们合作,促进各样善道和善行。

329.问:那么,长老制教会对自己的所有成员就教会本身所持看法方面有怎样的要求呢?

答:她要求:

1)将其视为讲纯正真道、合理施行圣礼的一个真实、纯正的教会;

2)将其视为一个全备、完全的教会,因为她拥有可以追溯到基督及使徒时代的使徒教会形式、次序及教牧;

3)尽管她的劝惩制度是最好的,但她并不希望自己的成员将其视为唯一能举行有效圣礼或拥有救恩盼望的教会治理形式。

第六节  论长老制教会与世界的关系

330.问:教会与世界当有怎样的关系呢?

答:教会与世界当有的关系如下:

1)基督设立教会为世上的盐,好使世界在时候尚未满足时不致毁灭;

2)基督设立教会为真理的柱石和根基;

3)基督设立教会为一个有宣教使命的差会,差遣教师,将万邦聚集到基督那里。

331.问:作为世上的盐,教会有怎样的责任呢?

答:因为大地只是为了教会的缘故才得以存留,所以教会有责任:

1)谨守自己的纯正;

2)向周围一切人做出表率;

3)免得失去盐的味道,使上帝的审判临到这个世界。

332.问:作为真理的根基,教会有怎样的责任呢?

答:作为真理的根基,教会有责任:

1)完整、全备地保守并传播《圣经》;

2)迫切地为一次交付圣徒的真道争辩;

3)通过言传身教,将与所领受的福音相称的生活及言语传授给自己的成员,以此来荣耀基督的教训,好使人们看到他们的好行为,就归荣耀给他们在天上的父。

333.问:作为真理的柱石,教会有怎样的责任呢?

答:作为真理的柱石,教会有责任将自己视为一个有宣教使命的差会。这差会由基督亲自组织,目的在于使世界福音化,从而促进上帝的荣耀。

334.问:就教会将来的结局而言,基督有怎样的应许呢?

答:基督曾应许说:

1)认识耶和华的知识必将充满全地;

2)随着外邦人被召聚归向福音,犹太人必将重得那被废弃的特权,得以在福音各样的祝福上有分。

335.问:教会当准备对世界状况产生怎样的影响呢?

答:各种愁苦都由罪生出,所以只要罪存在,愁苦就存在。因此,当基督的福音广传天下,

1)贫穷与疾病必将大规模地减少;

2)残余的贫穷与疾病也必将随着人们实行真道并关爱同胞而减弱;

3)通过恢复与上帝的相交,得到他所应许的祝福,人与人之间忠实地尽职尽责,在全世界促进真理、和平、友爱,个体之人的幸福和兴盛必将不断增加;

4)各国的资源将日见加增,而支出将日见缩减;

5)通过获得并享有健康、财富,传播勤劳、节制和美德,为社会提供有良心的公务员、邻舍、朋友,在社会各阶层中建立诚信,传播信息、良善、尊重、温柔和谨慎,人类的普遍幸福必将得以促进。

336.问:那么,为何说竭尽全力,将福音传遍全地,乃是长老制教会及其每一个成员特有的不可推卸的责任呢?

答:因为:

1基督教会本身就是一个负有宣教使命的差会,传福音乃是其崇高的目的与责任。

2长老制教会作为大公教会的一个分支,将福音传遍全地,必然也是她崇高的目的与责任。

3并且,长老制教会既然是最纯正的基督教,其全部教训、组织形式及敬拜仪式都是源自上帝纯正的真道,更当迫切地将福音传遍地极。

 

 

托马斯·史密斯生平

托马斯·史密斯(ThomasSmyth1808-1873)出生于北爱尔兰贝尔法斯特,并在此度过了青年时代。托马斯在贝尔法斯特大学开始接受高等教育(1827-1829)。1829年,他进入伦敦海伯利大学(HighburyCollege),学习古典文学和神学。1831年,他在美国普林斯顿神学院完成了自己的学业。1831年,他被按立为圣职人员,并在南卡罗来纳州查尔斯顿第二长老会教堂任牧师一职达40年之久。通过对自己私人藏书的广泛研究(据说,这是美国当时最大的私人藏书之一),托马斯撰写了数卷关于教会职分的巨著。托马斯对学术钟爱有加,这使他为哥伦比亚神学院留下了一份史密斯讲师津贴。托马斯本身是一位学者型牧师,同时也是一位旧派长老会派人士(OldSchollPresbyterian)。他热诚地支持美国邦联事业,在美国内战之后仍然在世数年。托马斯切身的研究及经验使他相信教会职分的混乱导致教会的争端。本书的目的乃是要明确界定和区分教会中的各种职分及其功用。

今天,人们对史密斯博士了解甚少。那些曾听说过他的人,可能曾经读过收录在《桑威尔选集》(TheCollectedWritingsofJamesHenleyThornwell)第4卷附录A中托马斯所写的《教会管理委员会辩》(ArgumentforChurch-Boards)。然而,他为《圣经宝库与普林斯顿评论》(TheBiblicalRepertoryandPrincetonReview)以及《北卡罗来纳州长老会》(NorthCarolinaPresbyterian)撰写并被收录在《论长老职分》(TheoriesoftheEldership)一书中的数篇文章,仍然对美国今天就治理性长老职分通常称为“两种职分”的观点驳斥,这一点尚不为人所知。《北卡罗来纳州长老会》的编者在谈到《论长老职分》时说:“他们主要针对的是罗伯特•L•达博奈博士(Dr.Robt.L.Dabney)。达博奈博士当时乃是弗吉尼亚州协和神学院的教授。在讨论中常常在提到的桑威尔博士及约翰•埃得加博士,当时则是哥伦比亚神学院的教授。史密斯博士和埃得加博士两人乃是内兄弟关系。这场发生在南方教会中一直延续到1878年的争论,乃是一场巨人之间的战斗。史密斯博士当时是其中一方的领袖。他表现出一种富有谋略的斗士形象,刚强有力,并且装备精良。许多人相信,尽管最终的投票是反对他,但他在自己所捍卫的真理和理论上却赢得了胜利。”他所持的立场,乃是要维护威斯敏斯德会议《教会治理形式》中关于长老职分问题上的观点。他把其他观点视为是偏离。

托马斯•史密斯博士同时也是《论使徒统绪系列讲座》(LecturesontheApostolicalSuccession)、《长老而非主教,圣经与初期教会治理》(PresbyteryandnotPrelacy,theScripturalandPrimitivePolity),《教会共和制》(EccelesiasticalRepublicanism)及收录在《史密斯全集》10卷本中的其他许多作品的作者。这一全集是在他死后出版的(19081912年)。

 

 

 

SuggestedBibliography推荐阅读书目

 

OnPresbyterianGovernmentInGeneral长老会制治理总论

 

JamesBannerman              TheChurchofChrist,Edinburgh,BannerofTruth,1960

《论基督教会》

MarkR.Brown                 OrderintheOffices

《职分的次序》

                                TheEssenceofPresbyterianism

《长老制的本质》

JohnCalvin                  TheInstitutesoftheChristianReligion(Vol.2,Book4)

《基督教要义》

DavidW.Hall&JosephH.Hall    ParadigmsofPolity

《论教会的组织体例》

G.D.Henderson                   Presbyterianism

《论长老制》

                                WhywearePresbyterians

《我们为何主张长老制》

J.A.Hodge                   WhatisPresbyterianLaw

《长老制规则探源》

R.B.Kuiper                  TheGloriousBodyofChrist

《基督荣耀的身体》

SamuelMiller    Presbyterians——TheTrulyPrimitiveandApostolicalConstituionoftheChurhofChrist

《长老制教会——纯正的初期使徒教会体制》

LondonMinisters JusDivinumReginisEcclesiasticiTheDevineRightofChurchGovernment.

《论教会治理的神圣权柄》

JamesHenleyThornwell        CollectedwritingsVol.IV

《桑威尔著作集》

 

OnMinistersofTheWord论牧师职分

 

JamesL.Ainslie  TheDoctrinesofMinisterialOrderintheReformedChurchesofthe16th&17thCenturies

1617世纪改革宗教会教牧次序论》

EdmundP.Clowney     CalledtotheMinistry

《蒙召侍奉》

LivinginChrist’sChurch

《活在基督教会中》

TheRelationofMinisterstoRulingElders.

《牧师与治理性长老的关系》

PaulE.G.                        Preaching――ADevineCalling

《神圣的呼召――讲道》

TheMinisterandtheChurch——BiblicalAttitudes

《牧师与教会——合乎圣经的态度》

LeonardCoppes                   WhoWillLeadUs

《谁带领我们》

HarryG.Goodyknoontz         TheMinisterintheReformedTradition

《改革宗传统中的牧师》

DavidT.Gordon                   EquippingMinistryinEphesians4?

《以弗所书四章中的装备性侍奉》

RobertW.Henderson           TheTeachingOfficeintheReformedTradition

《改革宗传统中的教导职分》

MartinLloyd-Jones               PreachingandPreachers

《讲道与传道人》

PierreCH.Marcel             TheRelevanceofPreaching

《讲道的相关性》

GeoffreyThomas              ThePastoralMinistry

《教牧侍奉》

 

OnRulingElders论治理性长老

 

MarkR.Brown                 QualificationsforRulingElders

《论治理长老的资质》

PeterColinCampbell          TheTheoryofRulingEldership

《治理长老论》

DavidDickson                    TheElderandHisWork

《长老及其工作》

G.D.Henderson               TheScottishRulingElder

《苏格兰教会中的治理长老》

CharlesHodge                    TheWarrantforRulingElders

《治理长老的确据》

J.AspinwallHodge                TheRulingElderatWork

《治理长老》

ClelandBoydMcafee           TheRulingElder

《治理长老》

SamuelMiller                    TheRulingElder

《治理长老》

ThomasSmyth                 TheName,Nature,andFunctionofRulingElders

《治理长老的称呼、性质与功用》

                            TheoriesoftheEldershipIandII

《论治理性长老》

 

OnDeacons论执事

 

BerghoefandDeKoster         TheDeacon’sHandbook

《执事手册》

AndrewJumper                    ChosentoServe

《蒙选侍奉》

TimothyKeller                   MinistriesofMercy

《怜悯的侍奉》

ThomasSmyth                 TheOfficeandFunctionsofDeacons

《执事的职分与功用》

 

 

 

 

教会治理问答一书评介(后封面)

 

“我怀疑,在美国是否还会有第二个人能就长老制治理形式有如此广泛的涉猎。我认为,您这部关于教会治理的力作必将产生无可估量的效用”。

-------撒母耳·米勒博士

 

史密斯博士,您当认识到,您的这部力作定将更为子孙后代所推崇,远超今日,惟愿这能激励您”。

                     -------爱迪生·亚历山大博士

 

“在我们教会治理方面,再没有人比史密斯博士更熟谙了”。

-------布雷肯哲博士

 

 

“在他整个教牧服事期间,我都了解托马斯·史密斯,并且始终对他高度敬重”。

-------查理斯·赫治博士

 

 

“托马斯·史密斯的《教会治理问答》一书,在19世纪广为人们热情接纳,单在美国就曾有三版面世,而第四版则在贝尔法斯特面世。该书的出版,满足了人们对长老制教会治理实用手册的需要。书中对教会圣职人员及教会会议均有明确的描述与界定。我们特向那些个人寻求者、教会团契、圣职培训班及成人主日教理学校推荐此书”。

-------马可·布朗牧师

 

 

“这是一本精心打作的113页的精品力作[第一版]。值得一提的是,作为广受欢迎的明证,目前该书出版已逾四版,而且在爱尔兰也已付梓重新印刷。我们认为,这本教理问答实在是一部关于教会治理的重大杰作,相信它一定能满足人们的普遍需要。而且,该书不仅内容全面,而且整理了各种观点,对普通读者来说更显宝贵。他们不必再去阅读那些大部头的价格昂贵的书籍。以下乃是该书各章节的主题:第一章、论教会;第二章、论教会治理;第三章、论教会圣职人员;第四章、论教会审议会;第五章、论教会的权柄;第六章、论教会团契;第七章、论长老制教会与其它宗派及世界的关系。在这些章节中,每一章又包含了进一步的划分或分节;而且,书中大部分答案均引证恰当的《圣经》经文作为支持,这使该书更加珍贵。我们大力向杂志所有读者推荐此书,特别是我们教会中那些年轻信徒;因为他们目前所处的环境,更需要用教会治理及劝惩来装备自己”。

-------南方基督徒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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