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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在政府中的责任(John Murray)

[日期: 7/13/2009 4:59:09 PM ] 作者: 来源:文章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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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在政府中的责任(John Murray)

 
基督徒在政府中的责任
 
John Murray
  

赵中辉 译述
 
  
      国家是神所设立的机构。它的根源与权威来自于上帝。与此相反的理论:政府的根源与权威乃得自人民的同意,是人民意志的表达。当然,政府的形式与政府行使其权限的范围是由人定出来的。宪法与法律要由民主方式制定,这也是真的。但根本上,政府之设立乃出于神的命定,并且唯因政府有神的认可(批准),治理者方能执行其权柄,而被治理者也因此须要服从之。这权柄乃是神所命定的。治民的官长乃是神的仆人。
  

  一、政府的范围
  

      民事政府是一个有别于家庭和教会的组织。因此,它有自己活动与管辖的范围,它不得侵入与它有区分的范围,而须与之协调。为了维持、实践这项原则,人们必须有更高的分辨能力。即使教会的会友与政府的官员意见完全相符,政教之间的区分也不可破坏。所谓的「教会国家」乃是一种混乱的现象,也违犯神在社会中所立的秩序。
  
      政府的范围是保护、支持和增进社会上的公道、秩序与和平。政府的责任乃是保障、维护神所赐给人民的自由、权利与特权。政府必要反对剥削人民履行其对神义务的企图。为了保留并增进这些目的,治民的官长从神领受生杀予夺之权,以限制罪恶、刑罚恶人、鼓励善行(参罗十三1-6)。
 

  二、治民的官长
  

      治民的官长既然从神领受权柄,受神委派执行职务,他就当向神负责。他向之负责的这位神,乃是命定他的职份的永活真神。因此,治民的官长必须按照神所启示的旨意执行职务。神旨意的至高无误的启示是记载在圣经中。圣经既然是人生各范围中至高无误的准则,民事方面的治理就必须遵照这无误的准则;凡违反或离弃这无误的准则的政府职员,神必追讨他不忠之罪。
        
  但我们必须知道,治民的官长只能在他自己的权限内,以治民官长的资格,求助于神在圣经中所启示的意旨。他所执行的职务,只限于圣经所启示的有关治民官长应履行的职务范围内。如果身为行政官长,却企图以别的身分来履行圣经的教导(例如罗马皇帝以国家元首的身分来干涉教会教义的问题),他就干犯了他神所委托给他的职责。
  
      政府既然是神所设立的机构,治理民事的执行要由神批准;因此,基督徒寻求并完成此项职务乃是正当的。如果得到神的选召,这乃是义务,正如耕耘的农夫、纺织的妇女、学校中的教师,或管理神教会的神职人员一样,都是神所呼召的。
  
      基督徒个人透过各种不同的方式,例如参选、投票、出版、演讲来参与政治,乃是正当的,也是必须的。藉由参选,他就有机会可以影响国家的立法程序;藉由投票,他可以选出思想、行为合神心意之人来参政;藉自由言论与出版,他能够影响民众对于政治议题的意见与判断。
  

  三、在神的律法下做国民
  

      基督徒总是受神律法约束的,他们的义务也因此由圣经的启示所命定。因此,参政的基督徒必须按照圣经的教导来执行其职务。他必须承认神至高的主权、基督身为万有之元首的权柄,晓得自己的权柄乃来自于此,并以这样的精神来执行职务。这意思就是,除非基督徒坚决忠于上帝与基督中保的权柄,否则他就不没有资格参政。所以,当一个国家的法律,甚至是宪法,违背了圣经的教导时,基督徒必须不惜违法,以顺服神的权柄;基督徒最终效忠的对象是神,当神权与人权起冲突时,基督徒要顺服的是神的律法而非人的法律。
  

  四、基督徒的顺服
  

      基督徒担任并执行其职务并不表示他能完全尽神所交托他的责任。由于自己以及他人的局限和软弱,我们必须事先承认,在我们职责的范围内,没有能力尽诸实行神所有的旨意。基督徒之所以不能疏忽其职务,就是因为他知道在民事治理上实行神的旨意必有一定的困难,而他唯恐神的旨意不能彰显。但如果基督徒官长的职责要求他去作违背圣经原则的事,那么他可以不担任那职务。例如,假如一个基督徒参与司法工作,而宪法或法律要求他强制执行违反圣经的判决时,他就必须反抗到底,甚至不惜放弃他的工作。
  
      这将如何影响那些间接参与政治的人呢?明显可见,在民主社会中,公民不能投票给政见违反自己心意的候选人。有人说,如果被选出来的人既不是基督徒,又无基督徒的意识,那么基督徒就可以叫他做那些基督徒自己不能做的事。这说法十分荒谬。如果圣经是神的意旨、是无误的启示,那么,不论人们是否承认圣经的权柄,对所有的人而言,圣经都是神的旨意。圣经没有双重标准:对基督徒来说是罪的事情,对非基督徒来说也一样是罪。这正如基督徒商人不能够要求他不信主的雇员来作基督徒不该作的事。
  
      那么,当一个国家的政权抵触到上帝的权柄时,基督徒公民应当怎样行呢?他们是任凭那些不敬畏神的人来治理国家吗?有的时候,这种作法可能过于消极;有时候基督徒必须积极参政,而其结果是牺牲自己的利益、财产、甚至生命。但有的时候,基督徒为了不助纣为虐,也必须避开政治。圣经中的但以理在外邦人的政权下,也是有时积极参政,有时退隐草野。这决定在乎个人的良心以及对上帝话语的理解及顺服。
  

  五、基督徒对国家的见证
  

      无论如何,基督徒有许多可以作、必须作的事。首先他必须要为神的主权、圣经的超越性、基督的君权作见证;他必须启发治民官长的基督徒意识,要求设立合乎无误之圣经准则的宪法,以敬畏神的原则立法。这些都是基督徒的责任与特权。谴责并暴露一切违反基督徒生活原则的事,乃是他的义务。他有权利以温柔正直的态度来呼吁执政者回归到圣经的原则上、要求立法者修改或阻止一切不符合圣经的法律。参政的基督徒可以本着忠于上帝的心,执行原来属于他的行政权。基督徒可以利用很多的方法,在政治上为神作见证。使徒保罗虽生活在罗马的皇权底下,但他仍然吩咐信徒为一切的君王、在位掌权的祈祷,使我们可以敬虔端正、平安无事的度日(提前二1-2)。
  
      基督徒必须敬畏神。不论受到多少拦阻,使他不能自由地参政,但他总不能完全不关心政治。政府的功能虽然常被不信之人的企图及野心所破坏,但政府本身并不是罪恶的机构。治民的官职是本于神,因此必须倚靠神、归于神。而基督徒有责任藉由各样的方法来影响政治,使政府在行使职权时能够合乎神的心意。基督徒在这世上虽然遇到多重拦阻,而其努力也往往遭人忽视,但基督徒对社会所付出的心血,绝非毫无价值。耶和华的眼目看顾义人,「王的心在耶和华手中,好像陇沟的水随意流转。」(箴廿一1)。基督徒也应常为国家政治祷告;「义人祈祷所发的力量,是大有功效的」(雅五16)。
 

 

  (本文原载于《信仰与生活》19871-3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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