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心遵守上帝的律法,不像是受到律法的必然性的约束才不得不行,而是脱离了律法之轭,甘心乐意地遵行上帝的旨意。因为除非他们已经得享这种自由,否则他们就始终处于律法的支配之下,一直生活在担心惧怕之中。通过一个例证,我们就可以简洁明了地把握其中的含义。上帝的律法规定“我们当尽心、尽性、尽力爱我们的上帝”(申6:5)。要做到这样,我们的灵魂必须提前倒空其他感觉和想法,我们的心灵应当清除各样的欲望,我们的力量应当集中凝聚在这一点上。那些在守主日方面比其他人大有进步的人,仍然离目标很远。因为他们尽管以诚挚之心爱上帝,但他们的心灵的很大一部分仍然被各种肉体的欲望占据,这一切都使得他们不能全速奔向上帝。实际上,他们竭力追求,但是他们的肉体一部分削弱了他们的力量,一部分把力量用于自身。虽然他们感觉到自己是在竭尽全力遵行上帝的律法,然而此处他们到底要做什么呢?他们愿意,他们渴慕,他们努力,但是他们仍然是不完全的。如果他们比照律法来看,不管他们试图做什么,见到的只是咒诅而已。任何人都没有理由自欺欺人,认为自己的工作尽管不完美,但也不全是恶的,上帝仍然会从中找到可悦纳的美善之处。因为律法要求的是完全,任何不完全都是受律法咒诅的。因此,唯愿他深思自己的作为,他希望这作为在上帝的判断中一部分是善的,通过这样的省察他就会发现,正因为他的作为是不完善的,这本身就违背了上帝的律法。
请注意,如果以上帝的律法为标准来衡量我们的作为,它们都是处于律法的咒诅之下!既然他们能够期望从自己的作为中得到的只是咒诅,这些不幸的灵魂如何还为这样的作为发热心呢?但是,如果他们摆脱律法严厉的要求,也就是脱离律法整个的严厉性,他们听到上帝以慈父般的温柔呼召自己,就会高高兴兴、充满热心地回应上帝的呼召,顺从上帝的带领。总之,那些被律法之轭捆绑的人,就像仆人一样,主人每天都分派给他们一定的工作去做。如果没有完成自己的工作量,这些仆人就认为自己一无所成,不敢来到主人的面前。但是,儿子则是得到父亲更温和、公正的对待,哪怕是他们的工作并没有完成,或是完成了一半,甚至有缺欠,他们也毫不犹豫地把自己的工作献上,深信他们的顺服和甘心必然得蒙父亲的悦纳,即使没有完成他们父亲希望他们完成的工作也不要紧。我们就应当做这样的孩子,深信我们的侍奉必然得蒙极其慈爱的父亲的悦纳,不管这些侍奉本身是多么渺小、粗糙、不完全。
我们确实在很大程度上需要这种确信,因为没有这种确信,我们的一切努力都是徒然。因为我们除非是以敬畏之心行事,否则上帝不会认为我们的作为是在尊崇他。如果对自己的作为是尊崇上帝还是冒犯上帝存有疑心,在这样的忧惧中,又怎能以敬畏之心侍奉上帝呢?
这就是为什么《希伯来书》的作者谈及信心,并且唯独以信心来判断那些信心伟人的善行(来11:2及以下,11:17等等)。在《罗马书》中,有一段著名的关于基督徒自由的经文,保罗在其中论述说我们不当继续受罪的辖制(罗6:12、14),因为我们不在律法之下,而在恩典之下(罗6:14)。因为在劝诫信徒“不要容罪在你们必死的身上作王”之后(罗6:12),保罗还劝诫他们“不要将你们的肢体献给罪作不义的器具”,应当把自己献给“上帝,并将肢体作义的器具献给上帝”(罗6:13)。但是,他们或许提出异议,认为他们仍然有血肉之躯,充满各种邪情私欲,罪还潜藏在他们的心中。因此,保罗就安慰说他们不在律法之下,他仿佛是在说:“尽管他们仍然没有清晰地觉得罪已经被摧毁,也没有清晰地觉得义就在他们的心中,但仍然无须烦心、沮丧,仿佛罪的参与仍然在冒犯上帝,因为他们已经通过恩典从律法之下被解放出来,因此他们的座位不是根据律法的标准来衡量的。”当然,有人由此就推论说:我们应当犯罪,因为我们不在律法之下。这样的人根本与基督徒的自由无分。因为这自由的目的是激励我们行善。
(选自《敬虔生活的原理》第六章,王志勇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标题为编者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