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的爱是全权的爱。神是神,因此祂不必受任何人管制,祂可以自由选择要爱谁。祂自己也这样宣称:“雅各是我所爱的,以扫是我所恶的。”(罗9:13)谈到以色列时,则说:“耶和华专爱你们,拣选你们,并非因你们的人数多于别民;原来你的人数在众民中是最少的。只因耶和华爱你们,又因要守他向你们列祖所起的誓,就用大能的手领你们出来,从为奴之家救赎你们脱离埃及王法老的手。”(申7:7~8)
既然神的爱有主权,这表示祂的爱并不受被造界中任何事物的影响,事实也是如此;也就是说,神的爱乃由祂本身来决定。前面列举的两处经文都说明这点,祂愿爱谁就爱谁,因此祂爱雅各甚于他哥哥,这不是因为雅各比较可爱,而是根据祂全权的旨意,祂选择爱雅各之故。在双生子未出生之前,甚至在他们有机会选择善恶之前,神就很清楚地选择了雅各;同样,申命记也很清楚地说到,神爱以色列人,不是因为他们有什么长处,譬如有力量或人多(以色列人在万国中并不算强大),乃是因为神爱他们。
多数人不喜欢这话,但神若是真神,这事绝对是这样发生的。从反面来看:若神的爱会受到一些事物的限制,而没有自己完全的主权,那么这就表示神自己也必然被这些事物限制(不论它是什么),而在此情况之下,祂要作神,就是不可能的事。圣经中除了神自己选择要爱之外,并没有列出其他神爱人的理由,“又因爱我们,就按着自己意旨所喜悦的,预定我们藉着耶稣基督得儿子的名分,使他荣耀的恩典得着称赞,这恩典是他在爱子里所赐给我们的。”(弗1:5~6)
第二个与神有主权的爱有关的原则也一样重要,它指出神的爱会临到个人。这不是指一种广泛性临到众人的爱意,而是针对特定的某些人,神很具体且丰丰富富地赐福予他们,”就如神从创立世界以前,就已经决定了爱的对象(参弗1:4),然后又选择要赐那些福气给他们,以及赐福气的方法,使这些人能得到这些福气并充分享受它们……神的爱之所以能及时临到这些罪人身上,乃是因为祂主动执行了祂在永恒中为这些罪人所定的赐福计画。”
(节选自《救赎之神》P184-185,王琳、欧阳耕华译,更新传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