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被其上的居民污秽;因为他们犯了律法,废了律例,背了永约。”——赛24:5
良心是神创造在我们心思内的能力,好将道德判断传递给自己,使我们可以同意或反对自己的态度,行动、反应、思想和计划,同时也告诉我们,当良心反对我们所行所为时,我们应当为自己的这种行为受苦。良心有两个要素:(1)察觉事理的对错;(2)将律法和规则应用到特定情况的能力。良心有别于我们心思其他的能力,这点是很独特的;它好像是另外一个人,总在我们要它安静时讲话,而且尽讲些我们不要听的话。我们可以决定要否听良心说话,但是我们却决定不了它要不要说话;我们的经验是这样的:良心对发言与否有它自己的裁决权。因为良心坚持用我们所知道的最高标准来审判我们,因此我们可称良心为神在人灵魂里的声音;就最高的程度来说,它的确是如此。
保罗说,神在每个人的心上,写下了一些祂律法的要求(罗2:14~15),人的经验也肯定这一点。(“心”在圣经上通常是“良心”的同义字;撒上24:5的希伯来文“大卫心中自责”亦可译作“大卫的良心自责”,此外还有许多其他的例子。)可是良心有时也可能会被误导,或被约制成视恶为善,或因屡次犯罪麻痹了、变钝了(提前4:2),在此类情况下,良心就不能代表神的声音了。良心特定的审断,只有和圣经上神自己的真理与律法相符合时,才可以视之为神的声音。所以良心必须要受教导,才能作出符合圣经的审断。
个人的良心可能反应出家庭和社区的标准,或反应出不够的地方。士师记告诉我们许多可怕的故事,因为当时的人都是凡事“任意而行”的(士17:6;21:25)。
迷信或吹毛求疵也可能使人将神没有宣布为有罪的行为,当作是有罪的;对良心这样软弱的人而言(罗14:1~2;林前8:7,12),去做他良心认为有罪的事,就是犯罪(罗14:23)。因此,我们绝不可勉强软弱的人去做令他们良心不安或不能做的事。
新约圣经的理想乃是要求我们要有无亏的、清洁的良心(因为人若能以公义为他的目标,他就会避免犯罪)。不过要有这种良心,我就需得先用基督的血洗净它;我们必须看见因为基督在祂牺牲之死里,如何为我们所有的恶行忍受了我们该当的苦难,使得那些恶行不再成为我们与神交通的阻拦。
(摘自《简明神学》,张麟至译,更新传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