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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的义(加尔文)

[日期: 5/3/2013 6:04:27 PM ] 作者: 来源:文章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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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的义(加尔文)

律法的义

加尔文

      “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这不随从肉体、只随从圣灵的人身上。”—罗八4

      某些解经家说,凡被基督的灵重生的人,都能完成律法;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只要信徒仍居住在世上,他们并不能进步到完全成就律法之义的地步。我们必须晓得这句话乃是指神的宽恕,因为当基督的顺服归于我们的时候,律法的要求得到了满足,因此我们就被算为义。乃是为了这个理由,律法所要求于我们的完善表显在肉身之中,就是说律法严厉的苛求不再有权柄来定我们的罪。但因为基督只将祂的义传予那些因圣灵的联系而与祂结合的人,保罗在此又提到重生,免得有人以为基督在此是为罪服务。一般人的倾向很易于将父神宽容的爱认为是他们放纵肉体情欲的机会;同时另一方面又有些人会恶毒地诬蔑这个教训,认为这个教训会消除人们追求正直的生活;两者都是走了极端。

      (节选自 作者《罗马书注释》,标题为编者加,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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