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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释放

[日期: 12/13/2010 11:55:49 AM ] 作者: 来源:文章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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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释放

  自由,释放
  LIBERTY
   
  圣经中“自由”这概念的背景与下狱或为奴有关。掌权者会监禁那些被认为犯错的人(创卅九20);战败国会被征服者所奴役,战犯会被捕捉者所奴役,有些人则会像约瑟一样被卖为奴。当圣经提及自由时,一般都是暗示有关人士之前曾被束缚或下狱。自由是指得以从苦役中被释放出来的快乐状态,可以过一种以前无法享受的快乐及满足的生活。自由这个字在圣经里被应用在一般世俗的生活中(如:诗一○五20;徒廿六32);但这个字也有重要的、神学上的含意。这含意的产生,源自以色列人的体验,他们了解到这种从外人的压制中得解放是神所赐的礼物。在新约,自由是用来描绘救恩的一个很重要的神学概念。
    
  Ⅰ 以色列的自由
    
  在出埃及的事件中,神释放了在埃及地被劳役的以色列人,好让这个国家自此能以立约之民的身份来服侍祂(出十九3起,廿1起;利廿五55;参:赛四十三21)。祂将他们带到“流奶与蜜之地”(出三8;参:民十四7起:申八7起),让他们在那里定居,并许诺只要他们远离偶像、谨守祂的律法,便会保持他们政治上独立、经济上繁荣(申廿八1-14)。这意味着以色列人的自由并非靠他们在军事或政治上的努力,而在于他们顺从上帝多少。以色列的自由是一种超自然的福分,是耶和华赐给与祂立约之民的一份丰厚礼物;是人所不配得的,并且若非靠祂,人便不能获得,而现在以色列人得以继续享有这个福分,也是靠赖神不绝的恩宠。叛逆──不论是宗教上的不敬虔或是社会的不公义──都会导致以色列人失去自由。神会以全国性的灾难或奴役来审判祂的子民(申廿八25、47起;参:士二14起,三7起、12起,四1起,六1起);祂会兴起敌对的势力对抗他们,最终要使他们被放逐到一个地方,在那里他们再享受不到祂的恩宠(申廿八64起;摩五;王下十七6-23;参:诗一三七1-4)。
    
  由此我们可清楚地看到自由在神学上的含意。从旧约的角度来看,自由一方面是指从被造的权势中得释放,这些权势阻碍人服侍及享受其创造主;另一方面,自由是指生活于神愿意彰显祂自己及赐下祝福的地方,与立约的神相交的喜乐。自由是为要体现祂对人生命的主权,将人从敌挡神的势力的奴役中释放出来。自由不是靠人的努力得来的,乃是基于恩典白白赐给人的礼物,若非神的作为,人绝对无法得着。就其持续性而言,自由是因立约而来的福气,神应许只要祂的子民保持对神的忠心,他们就会继续享受这个福分。自由并不等于不需要再倚靠神。事实上只有在服侍神的过程中,人才能找到完全的自由。只有受创造主捆缚,人才能从被造物的捆缚中得着解放。因此,神使人从俘虏者及敌人的辖制中得自由的方法,就是使人成为祂自己的奴隶。藉着使人归向自己,神使他们得自由(出十九4)。
  
  以赛亚预言被囚的得释放、耶路撒冷将重建,这些预言使自由这个观念增加了宗教上的含意,先知强调这些事件将预示一种崭新、前所未有的经历,就是与以色列恩慈的神相交,快乐又满足(赛卅五3-10,四十三14-四十四5,四十五14-17,四十九8-五十3,五十一17-五十二12,五十四,六十一1起,等等;参:结卅六6-36,卅七15-28)。
    
  在这被释放的国家中,所有成员都是一如上面所说的神的仆人(利廿五42、55),因此那些因贫穷的压力而要将自己卖为奴婢的以色列人,以色列中作为主人的,不可对他们像对待外邦的奴仆一样;不可只当他们为拥有物、是主人世袭的产业(利廿五44起)。为记念神将以色列人从埃及人的辖制下释放出来一事,这些仆婢服待主人到第七年,主人就要释放他们,使他们得自由,除非他们自愿终生服侍主人(申十五12起)。逢五十年,除了要释放以色列人的奴仆外,还要将转让的土地归还给其原来世袭的主人(利廿五10)。耶利米斥责百姓,因为他们虽然宣告了希伯来奴仆的自由,后来却又反悔了(耶卅四8-17)。
  
  Ⅱ 基督徒的自由
    
  自由的观念在福音书及保罗书信中得得充分的发挥。这些经卷指出,透过基督,神使祂的子民从敌人手中得着释放,而敌人就是罪、撒但、律法和死亡。
  
  基督公开的传道工作是叫人得释放的工作。祂一开始传道便宣告自己要实现赛六十一1所说:“……他用膏膏我……(差遣我)……报告被掳的得释放”(路四16起)。奋锐党人渴望以色列国能够脱离罗马的统辖得到自由。基督不关心这个,反而宣告说祂来是要将以色列人从罪及撒但的奴役中解放出来(约八34-36、41-44)。祂说祂来是要推翻“世界的王”、“壮士”,并要将他所囚禁的人释放(约十二31-32;可三27;路十17起)。赶鬼(可三22起)及医病(路十三16)是祂使人得释放的一些方式。祂诉诸这些工作(路十一20;参:太十二28)来证明神国已经临到人间(即神曾经应许的末世境况,在其中人有效地获得神的赦罪及救恩,并且顺服祂的意旨)。
    
  对于基督释放信徒的观念,保罗有详细的分析。基督是在此时此地将信徒从毁灭性的势力释放出来的。这些势力从前捆缚着信徒,使他们失去自由。基督使人从罪中得释放;罪是个暴虐的君王──为他作工所得的工价就是死(罗六18-23)。基督又使人从律法中得释放;这律法先前被视为一套救赎的系统,但却只会挑起罪恶,并使其更有力地控制人(加四21起,五1;罗六14,七5-13,八2;林前十五56)。基督又使人脱离“黑暗的权势”(西一13)、多神的迷信(林前十29;加四8),和犹太教礼仪主义的桎梏(加二4)。在这一切以外,保罗断言在适当的时候,信徒会脱离住在人里头的、罪所带来的部分剩余的辖制(罗七14、23),也得以从身体的朽坏及死亡中释放出来(罗八18-21)。
  
  这自由的各方面全都是基督的礼物,祂透过死亡将祂的子民从捆缚中释放出来(林前六20,七22-23)。(这段经文可能暗指一项法律上的拟制,以希腊神祇名义“买赎”奴隶,为的是要解放他们。)圣灵使信徒脱离律法、罪恶和死亡的束缚,透过人的信心将信徒与基督联合起来(罗八2;林后三17)。人获释放之后,便得着了神儿子的名分(加四5);这就是说,那些从罪中得释放的人成为了神的儿子,并且接受基督的灵为立嗣的灵,保证他们真正是神的儿子和后嗣(加四6-7;罗八15-16)。
    
  人对自由(eleutheria)这神圣礼物的回应──事实上更是他得到这礼物的唯一途径──就是愿意毫无保留地服侍神(douleia)(罗六17-22)、服侍基督(林前七22)、履行公义(罗六18)、为福音(林前九19-23)及为救主(林后四5)的缘故服务所有人。基督徒的自由既非废弃责任,也不是容许放纵。基督徒不再在“律法之下”(罗六14),靠行律法来得着救恩,但他也不是因为这样就“在神面前没有律法”(林前九21)。按基督自己的解释及榜样,神的律法始终是一个标准,将基督对祂所释放的奴仆的心意表明出来(林前七22)。因此,基督徒是“在基督的律法之下”(林前九21)。“基督的律法”(加六2)──即雅各的“自由之律法”(雅一25,二12)──是爱心的律法(加五13-14;参:可十二28起;约十三34),是为了人的好处(林前九1-23,十23-33)和神的荣耀(林前十31),甘愿慷慨牺牲自己的原则。这种爱的生命是出于感恩的回应,是解放人的福音所要求及激发出来的感恩。基督徒的自由正是为了爱神、服侍神,和爱人、服务人而有的自由,如果说有了这自由就毋须爱人(加五13;参:彼前二16;彼后二19),或者不负责任地不体恤人(林前八9-12),那就是滥用了基督给我们的自由。
  
  保罗写加拉太书的目的,就是要对抗犹太主义的神学对基督徒的自由所带来的威胁。他认为基本的问题在于基督是否足够叫人得救,使人毋须行律法便得着救恩。犹太主义者认为那些信仰基督的外邦人仍然要行割礼才能得着救恩。保罗争辩说,倘若如此,那么,按推理,他们也要遵守摩西整体的律法才能得救;如此便是靠行为称义,意味着远离神的恩典、远离基督(加五2-4)。保罗坚称,基督徒──不论是犹太人或外邦人──都毋须遵守律法才蒙神接纳,因为人在基督里成为信徒时已经全然被神接纳(加三28-29),圣灵赐给他的恩赐正证明这点(加三2-3、14,四6,五18)。将摩西的礼仪(割礼、节期〔加四10〕等重担)压在外邦归信者身上,是没有理由的,反正这一切也不过是属于基督以前的礼节。基督救赎的工作使人得释放,使他完全不用再透过行律法来得着救恩(加三13,四5,五1)。外邦信徒目前的任务,首先要卫护神所赐的自由,驳斥任何告诉他单凭信基督并不足以使他得救的人(加五1);其次是适切地运用他的自由,就是让圣灵引导他尽责地去实践爱心的律法(加五13起)。
    
  保罗在别处也说过类似的话。基督徒不须为自己的救恩而努力,他也不受犹太人的礼仪主义、异教的迷信或禁忌所辖制。有许多事情本身是中性的,属于“凡事都可行”之列(林前六12,十23),不好也不坏。对于这些事情,基督徒要负责任地运用他的自由,要知道什么是有益、有造就性的,也要照顾到良心较软弱的弟兄(参:林前八-十;罗十四1-十五7)。
  
  Ⅲ “自由意志”
    
  历史上关于堕落的人是否有自由意志的辩论,与圣经中自由的观念只有间接的关连。为了指出其中涉及的问题,我们要作出一些区别。
  

  1.
若我们从道德及心理学的角度去理解“自由意志”,将它解成为不受拘束、自发、自愿,因而是负责任地作选择的能力的话,那末圣经在各处都假设了所有人,不论是已重生或未重生的,都拥有这种能力。
  
  2. 如果我们从形而上的角度去理解这片语,即暗示人将来的行动是不确定的,因而原则上是无法预知的话,那么就人本身的道德及身体本质而言,圣经似乎既不肯定也不否定末来行动的不确定性。但圣经似乎暗示,对神来说,没有任何将来的事是不确定的,因为祂预知并在某一意义上预定了万(神的照顾、统管;预定)。
  
  3. 若从神学的角度去理解,说这片语是指未重生的人所拥有的天赋能力,能够做出神也看为极美的事,或者能够回应福音的呼唤,那末罗八5-8;弗二1-10;约六44等经文似乎都显示,除非人预先靠着神的恩典从罪的辖制中被释放出来,否则没有人有服从及信仰神的自由。他自愿作的一切选择多少都是服事的行动,直等到恩典来到将罪的权势粉碎,并且感动他去顺从福音(参:罗六17-22;复兴,重生)。



  书目:Arndt; MM; H. Schlier, TDNT 2, 页487-502; J. Blunck, NIDNTT 1, 页715-20; LAE, 页326起;Calvin, Institutio, 3.19。
J.I.P.
  (摘自《圣经新辞典》巴刻所纂条目小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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