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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利兰·赖肯)

[日期: 4/10/2013 10:18:41 AM ]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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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利兰·赖肯)

 

家庭

 

利兰·赖肯

 

    “你们的敬虔必须言行一致。”——以利亚撒·马瑟(Eleazar Mather)

 

    一位知名的牧师对家庭的解体做了下列观察:

 

    “今天一个人处理和婚姻相关的事比其它所有事都多。由于这些事,我们几乎不能阅读、传道或学习。我观察过许多对配偶,他们因极大的爱恋走到一起,恨不能淹没在爱河里,可过了半年,一方就丢下另一方跑掉了。我认识一些人,他们有了五六个孩子,将他们结合在一起的已不只是婚姻,还有婚姻所结的果实,可他们还是分手了。”

 

    这位牧师是马丁•路德。我们将他的评述作为本章开始的路标,为了要指出,即使是在清教徒时代,社会对基督徒家庭的攻击也不是一个陌生事件。我们今天所面临的压力,清教徒同样遇到了,他们所总结出的一套理论对我们的时代有非常可贵的借鉴意义。

 

    家庭的目的是什么?

 

    清教徒对家庭的想法始终以他们关于家庭目的之定义为根基。在清教徒看来,家庭的首要目的是荣耀上帝。本杰明·瓦兹沃思提出:

 

    “每位基督徒……应该尽力彰显上帝的荣耀,谋求他子民的益处;一个秩序良好的家庭,会对神的国度有很大的帮助。”

理查德·巴克斯特将同样的原则应用于抚养孩子上,他写道:“孩子是一粒敬虔的种子,作为父母,养育这粒种子可不是一件小事;这就是婚姻这一机制的目的。”在艾萨克·安布罗斯(Isaac Ambrose)看来,夫妻的任务就是“将基督荣耀的国度建立并建成在他们的家里”。

 

    清教徒能确切地视家庭之目的为荣耀上帝,部分原因是因为他们相信上帝确立了家庭机制。用威廉·珀金斯的话来说:“婚姻是上帝自己设立的,成为共和体和教会里其它所有方面生活的源泉。”

 

    视荣耀上帝为家庭的目的有什么重要性?从长远来看,这对家庭里的事务起决定作用。它引导家庭成为属灵家庭,而非属世家庭。它决定了一个家庭如何支配时间和金钱。

 

    一旦明确了家庭的首要目的,清教徒接下来指出家庭的长远目标。他们相信家庭是敬虔社会的基本单元。詹姆斯·费奇(James Fitch)写道:“家庭如何,共和体与教会也必如何。”威廉·高治阐述,家庭是“学习政府原则与基础、学习顺服的第一所学校”。另一位作者称家庭为“共和体的真实影像。……如果家庭得到恰当治理,共和体就凡事顺利。”在清教徒看来,社会的本质和道德元素取决于孩子们在家里学到了什么——或没学到什么。柯顿·马瑟说:“秩序良好的家庭自然会在其它社团里产生良好的秩序。当家庭没有良好纪律时,其它社团的纪律也会很糟糕。”

 

    虽然清教徒强调,设立家庭的目的首先是为了荣耀上帝、造福社会,但他们也没忽略家庭的另一个目的,即为了每个家庭成员的个人满足。在这一层面上,常提到的话题是情谊和相互扶持。在亨利·史密斯看来,婚姻的一个目的是“避免孤独不适”;上帝设立婚姻家庭,“是为了让我们在今生所遭遇的数不清的困难中,可以通过互相安慰帮助而克服。”威廉·埃姆斯说,婚姻是“上帝设立的机制,来确立夫妻之间的个人情谊。

因为清教徒高度看待家庭之目的,他们自然地视家庭为天召——一种公共善行,甚至是一种社会行动形式。在威廉·高治看来,

“家庭的私人天职及其所属功能,是上帝呼召基督徒去做的。……这一点对那些良心软弱的人尤为重要,他们认为,如果没有公开的天召,那他们就根本没有天召。……凭良心履行家族责任……也可以算为公开工作。”

 

    清教徒高度看待家庭存在之目的,所以他们赋予了家庭责任与活动价值和尊严。

 

    家庭有什么用?罗伯特·克列佛最为简洁地对我前面的全部描述进行了概括:

 

    “家族犹如一个小小的国家,如果治理得当,就能使上帝的荣耀得到更多彰显,并使多个其它家庭得到益处,还会使家庭成员过得舒适并满足日常需要。”

 

丈夫/父亲为首

 

    清教徒家庭理论的基础是,家庭中各成员的权威是有次序的。他们的态度可简单总结为:丈夫和父亲为首乃是圣经的命令;他们进而以一种负责的方式来规范“为首”的本质。

 

    家庭中各成员的权威次序是指,首先,丈夫和父亲为首,对家里发生的事负有责任,也有责任使家中最要紧的事务顺利运作。清教徒接受了路德和加尔文所确立的有关教义。加尔文写道:“让丈夫治家,做妻子的头。让女人温柔地顺服他的要求。”路德说:“妻子的确应该在丈夫的带领下生活;凡他吩咐命令的都应做到。”

 

    与上述观点类似,清教徒也相信丈夫和父亲应该为首。威廉·珀金斯写道:“丈夫对妻子拥有权威,二人成为一体,丈夫也是妻子的头。”托马斯·加泰科指出:“丈夫是头,妻子是身体。”

 

    在清教徒看来,“丈夫为首”是比照“基督是教会的元首”而来的。这并没有给丈夫带来一张特权票,而是带来了责任;并未授予丈夫颐指气使的权利。在约翰·罗宾逊看来,丈夫特别需要两样东西,即“爱……和智慧”。他对妻子的爱必须“像基督爱教会一样:在质上要圣洁,在量上要宏大。”托马斯•加泰科也说过类似的话:“妻子的主要责任……是顺服,男人的主要责任是爱。”

 

    对清教徒而言,为首并不意味着暴政,而是基于爱的领袖风范。本杰明·瓦兹沃思写道,好丈夫应“使他对她的支配尽可能轻松柔和,并尽力让她爱他,而非让她怕他”。在塞缪尔·维拉德看来,好丈夫掌家应“使妻子感到[以他为首]是一件令人欢乐的事;不感到被奴役,却感到自由和荣幸。”

 

妻子/母亲的地位

 

    在清教徒理论中,与“丈夫为首”相对应的是“妻子顺服”。威廉·埃姆斯写道:婚姻犹如一个“互相帮助的团体”,“夫妻之间的这种相互帮助在所有基本原则事物上都应该如此,只是要尊重夫妻之间的差异,即丈夫应该治家,妻子应该服从”。一位清教徒传道人说:妻子的任务是“操持家务,而不是指使丈夫”。

 

    清教徒在讨论妻子顺服时常说这是上帝在圣经中的命令。在威廉·高治看来,“虽然丈夫与妻子似乎没有分别,但既然上帝明确吩咐顺服,就应该遵守。”托马斯·加泰科写道:妻子应“承认丈夫是她的头”,另一位清教徒牧师指出:“上帝……命女子顺服丈夫。”

 

    这里的顺服是什么意思呢?根据清教徒所下的定义,这里的权威次序是指分工上的,而非价值上的次序;是一种管理家庭的方式,而非对一个人价值的评估。约翰·罗宾逊设想:上帝创造男女在灵性上平等,“自从造天地以来,她并没有比他从本初的良善堕落得更多”。但在婚姻中,二人中只能有一个人拥有最终权威,因为“分歧将会出现,其中一位必须让步于另一位;上帝和人的天性将这种权威赋予男人”。在罗伯特·克列佛看来,妻子应“服从丈夫,认他为自己的头,这样他们就可以成为一体,实现婚姻必须达到的目标”。

 

    当然,妻子必须自觉主动地顺服。如果丈夫不得不强迫妻子顺服,那么他们已经先输了。也许这就是清教徒传道人经常呼吁妻子服从丈夫的原因。他们用各样方式表达这一呼吁。约翰•温思罗普说:基督徒妻子的顺服是“她的荣誉和自由。……犹如在基督权威之下教会所拥有的自由。”加泰科劝告妻子们应当“在圣洁的智慧和敬虔谨守中……认丈夫为……她的头”。清教徒的所有这些陈述都强调,妻子的态度具有决定意义。

 

    和加尔文一样,清教徒将属灵上的平等和社会地位上的平等加以区分。丈夫和妻子在属灵上是平等的。然而作为一个社会机制,他们之间的权威有次序之分。罗伯特·伯尔顿用以下的话来描述属灵上的平等:一个人的“妻子有着和他自己一样尊贵的灵魂。……灵魂无性别。”罗伯特·克列佛将属灵上的平等和分工上的次序结合了起来,写道:“夫妻……都有永生,在这点上他们是平等的。”但“涉及治家和决定权就有不平等了。”

 

权柄模式实际上如何运作?

 

    让我们来探究一下上面我所勾勒的理论在清教徒中是如何实际运作的。丈夫为首并不意味着妻子是奴仆。约翰·唐内姆(John Downame)对此讲得很清楚,他写道:上帝“赐妻子予丈夫,不是作奴仆,而是作帮手、顾问和安慰者”。清教徒定义夫妻关系最常用的语言是称妻子为助理。加泰科称妻子为丈夫的“帮手或助理;不仅是配偶,而且是帮手;不仅是伴侣,而且也是助理。”

对清教徒而言,妻子顺服也不意味着女子不如男子聪慧。有些清教徒对此有所争议,但并非所有人都如此。塞缪尔·托谢尔(SamuelTor-shell)写道:“女子有能力达到男人可以达到的最髙水平的进步和最大的荣誉。”

 

    先后次序并不意味着妻子不能和丈夫争论。塞缪尔·维拉德指出,只有当丈夫的观点符合圣经时,妻子才应该顺服他;丈夫“应提供足以令她信服的理由才能使她完成自己的责任并服从他,除此以外他没有任何权威或强制她的权利”。他还说:“在争论一件事是否恰当时”,妻子比任何下属都“拥有更大的发言权”。夫妻之间甚至有责任互相劝告:“为更好完成那些基于爱及职责所做之事,他们应选择最适当的时机彼此责备。”

 

    清教徒相信,家庭生活中的责任有许多范畴,在其中某些范畴里,妻子拥有权威。例如,妻子仅次于丈夫/父亲,对孩子和佣人拥有权威。在塞缪尔·维拉德看来,“上帝将这些权威授予她们;丈夫应该予以允许。……因为虽然丈夫是妻子的头,她却是家庭的头”。塞缪尔·塞沃尔(Samuel Sewall)在日记中写道:他将家庭财务委托给妻子,因为她“在处理事务上比我更有才能”。

此处涉及的原则,借用约翰·舞尔顿的话就是:“如果她比丈夫更谨慎机敏,而丈夫也自知如此”,丈夫的权威就有了“特殊例外,因为此时一条更自然、更高的法则发生了效力,即智慧较多的人应管治智慧较少的人,无论男女。”威廉·高治说:“要管好一个家,在许多事情上一个人比另一个人更有才能。”他举例说明夫妻双方都有这种情形。

 

    实行这种优先次序并不是说女人不可对男人进行敬虔上的教导或属灵上的劝勉。关于这一点,一位清教徒作者写道:“女人可以、也必须在私下里凭爱心忠告他人;她们也可以私下里劝诫、责备男人。”切斯特的牧师拜菲尔德(Byfield)指出:

“当他的意志违背上帝的意旨时,她在属灵和敬虔事务上[就不必臣服于他]。……再说一遍,她不必无条件地臣服于他;如果她确定自己开口所反对的事情是有罪的、有害的,就可以谨慎地责备并劝诫她的丈夫。

 

    综上所述,虽然丈夫为首、负一家之责,但对日常事务的照看,夫妻应分享权柄。威廉·高治写道:“治家通常……是夫妻双方的职责。”威廉·珀金斯视丈夫为“主要家长”,妻子是“副家长,不仅在职份和权柄上,也表现在对他的建议和忠告上”。

 

父母对孩子的义务

 

    清教徒对孩子的态度根植于这样的确信:孩子属于上帝,交托给父母,父母是上帝的管家。迪奥多特·洛森(Deodot Lawson)指出:“生在我们家里的孩子是为上帝而生的;上帝使他们生出来,并交托给我们。”在柯顿·马瑟看来,父母“必须为交托于他们家的灵魂担责任”。托马斯·瓦特逊相信,基督徒父母“要努力使他们的孩子成为上帝的孩子,而非仅是他们自己的孩子”。

 

    父母为孩子向上帝负责,这是我们熟知的圣约术语。本杰明·瓦兹沃思就孩子的问题写道:

   

    上帝“称他们为属于他的。……他们借着圣约属于他;他们被庄重地献上,服侍他;既然你们郑重其事地将孩子献给了他,岂能不努力地为他而抚养他们呢

 

    托马斯·柯本(Thomas Cobben)也写了类似的话:

 

    “父母既是守圣约者,孩子们亦是同守圣约者;父母所能显示给上帝和孩子们最伟大的爱和忠诚,是教育孩子,……使他们持守圣约的条款,让全部圣约生效。”

 

    约的本质是契约责任的理念。圣约神学的框架加增了、而非减少了清教徒父母对孩子负责的意识。在所有清教徒的警诫中,最郑重的是警诫父母不要忽略了对孩子的适当训导。其中最令人难忘的是理查德德·马瑟的一段警诫语,他想象在那审判大日,孩子们对忽视训导他们的父母说:

 

    “我们在此遭受这一切都是因为你们:你们应当教导我们关于上帝的事情,可你们没有;你们应当禁止我们犯罪并纠正我们,可你们没有;我们最初堕落犯罪时是你们给我们提供了条件,但你们从未显示出足够的关注,帮我们脱离罪孽。……我们有祸了,因我们有这样体贴肉体、粗心大意的父母;你们也有祸了,因你们毫无同情怜悯,竞没有帮自己的孩子免遭永刑的悲剧。”

 

    父母对孩子的责任究竟是什么?显然,它包括供应物质所需。塞缪尔·维拉德解释道若家庭中其它成员有缺乏,但只要还有点儿什么,孩子们就当然应受到照顾。新英格兰法律中强令抚养孩子的条款得到了执行。

 

    清教徒不仅强调提供孩子物质上的需要,而且强调教导孩子工作的重要性,以确保孩子成年后成为有用的社会成员。根据新英格兰法律,每位父亲都有责任教育他的孩子“从事诚实正当的天召、劳动和职业,包括农耕或其它使自己与国家均受益的职业”。本杰明·瓦兹沃思说:父母应训导孩子“工作,即从事正当的职业”,并说,父母训导孩子成为“对他们那一代有用”的人,“比留给孩子大量遗产,却让他们成为游手好闲之辈,要好得多。”

 

    对清教徒而言,对孩子进行属灵上、道德上的训导,和为他们提供物质上的需要一样重要。约翰·胡尔在波士顿的一次讲道中说:“如果你们怜悯自己的孩子,就要竭尽全力帮助他们认识上帝。”柯顿·马瑟认同这种说法:

 

    “父母对孩子进行基督徒敬虔教育是一切的一切中最为重要的。……虽然其它方面的知识正前所未有地越来越受到追捧,但孩子们没有这些知识也可以获得永恒幸福,……然而主耶稣基督的话语中敬虔教义的知识比其它知识要重要千百万倍。”

 

    在所有最令人兴奋的清教徒文献中,其一是一份1677年马萨诸塞多切斯特教会会员的决议,要对他们的生活进行一场变革。他们签署了这份约定,其中部分条文是决心“改革我们的家庭,严肃认真地在家里建立并坚持对上帝的敬拜,以完全的心在家中履行所有家庭责任,即教育、教导并敦促我们的孩子和全家人持守上帝之道。”

 

管教孩子

 

    清教徒相信,管教孩子是敬虔训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此外,在清教徒看来,管教的意思是限制不好的倾向。约翰·诺顿(John Norton)指出:“仅有教义和榜样是不够的;管教是主的养育方式中的基本要素。”

 

    柯顿·马瑟的格言“鞭打胜于沉沦”,总结了清教徒教子哲学的主要原则。约翰·埃利奥特(John Eliot)表达了同样的态度:

 

    “母亲温柔的杖是一件非常温和的东西,既不会打断骨头,也不会打破皮;但若智慧地运用这杖,靠着上帝随之而来的赐福,就能打破心中堕落的桎梏。”

 

    在清教徒看来,教会内和国家中的服从,依赖于家里的管教。瓦兹沃思设想:“年轻人如未在家里受教导,就不会理踩牧师公开所说的;如未在家里受到良好的训导和管治,他们也不会尊重行政机构制定的法律。”

 

    在限制孩子意愿的同时,为防止滥用管教,以致于伤害了孩子的心灵,清教徒强调,管教要温柔,并根据孩子天性的不同来施行管教。安妮·布拉德斯特里特(Anne Bradstreet)写道:“不同的孩子有不同的天性;智能的父母应根据他们的天性来制定适宜的养育方式。”塞缪尔·维拉德建议:“应了解他们的天然倾向,而将严厉作为最后手段。”理查德德·格里纳姆说:父母在管教孩子时应十分小心,因为他们的管教本身有可能是孩子叛逆倾向的根源,所以他们应“以最柔和的方式和最少的严厉态度”来管教孩子。

 

    责任义务的观念深植于清教徒的良心之中。在抚养孩子的问题上,责任义务意味着不允许孩子在没有成年人指导监督的情况下成长。清教徒的准则是,“不应丢下孩子不管、对其放任自流、让其随心所欲……因他们无法自己管好自己。”对清教徒以及任何时代的父母来说,这样的管教是需要付出代价的:他们需要警醒、坚忍,并付出大量的时间、体力和精力。

 

    清教徒重视孩子训导的神学基础是原罪论或曰内在的堕落性。清教徒相信,假如对孩子放任自流,他们就会“倾向于为他们自己邪恶的意志所左右”。关于这点,最常被人引用的阐述之一是约翰·罗宾逊的一段话:

 

    “所有孩子的内心,虽然各不相同,但都有源自与生俱来之骄傲的顽梗和固执,必须……被摧毁、击垮。……天性堕落所结的果子及对上帝、对人的实际悖逆,必须从根子上加以消灭,不留任何余地。……为了击打并压制这种顽梗,父母必须……限制和约束孩子的意愿和任性。”

 

    这一陈述的神学前提是,孩子们也是失丧的人,需要归正。根据一份清教徒的文献:

 

    “躺在摇篮里的小孩子,既任性悖逆也满有感情;虽然他身体很小,但有一颗伟大的心,同时他又倾向于邪恶。……如果放任这邪恶的星星之火越烧越旺,它就可能把整幢房子烧塌。因为我们变好不是天生的,而需依靠受教育。……因此,父母必须警醒慎重;……他们必须纠正并严厉责备孩子嘴里和行为上的邪僻。”

 

    塞缪尔·维拉德总结了清教徒关于孩子的佯谬观,他称孩子为“无辜的毒蛇”。

 

    这些观点和现代对孩子的那种感情用事的态度很不一样。但我们不应被这些严厉的语气和似乎不近人情的陈述所干扰,从而忽视了根本问题。要么人之初性本善,因而可以允许孩子们按自己的天性癖好自由发展;要么他们生来有罪,需要对人生方向进行重新校准。我们的文化一般接受前一个原则,而清教徒则接受后者。

 

清教徒某些超前的儿童成长观

 

   在三个关键问题上,清教徒的观念领先于现有的儿童成长理论。首先是早期教育的重要性。约翰·柯顿写道:“这些儿童可塑性很强;现在训练他们向善,比青春期和成年时再训练他们要容易得多。”塞缪尔·维拉德推测,撒旦在婴儿期就开始攻击儿童,因而“你们若想遏止他,就不要迟延,而要尽早开始教育,从孩子开始明白事情时就开始”。

 

    是什么使清教徒产生了儿童早期属灵教育的定见呢?主要是他们的观察。理査德·巴克斯特写道:“我不得不承认,敬虔家庭中重生的孩子多数是在儿时重生的。”与此观察结果相对应的是,在儿时养成的坏习惯很难被纠正过来:“假如我们对某种外在的可耻过犯或内在的顽梗、心肠的刚硬不信习以为常,那么我们想摆脱它会非常困难。”

 

    第二个由清教徒首先提出,并为现代理论所推崇的原则是:身教胜于言传。理査德·格里纳姆写道:“经验告诉我们,儿童对表情、手势、行为的爱恶比对准则、教义、训词或教导的爱恶程度要高。”以利亚撒·马瑟写道:

 

    “缺乏范例的训词无法发挥好的效用;你们要劝勉,更要树立榜样引导他们归向基督;你们必须首先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你们不仅要言语敬虔,而且必须生活敬虔。”

 

    有鉴于此,清教徒尤其担忧坏的榜样会抵消掉良好的教导。一位清教徒写道:

 

    “千万要在你们的孩子们面前做好榜样。……如果你们不以敬虔的榜样来教育他们,那么其它教导方法也许没什么用。如果你们自己的行事为人与教导孩子们遵守的规则不符,那么不要以为孩子们会在乎那些规则。……如果你们的劝勉是好的,你们的榜样却是坏的,那么你们的孩子们更有可能受害于后者,而非受益于前者。”

 

    一位英格兰清教徒也说了非常类似的话:

 

    “假如父母想让他们的孩子们在教会和学校受祝福,那么就要小心,不要让孩子们在家受到粗心大意、亵渎、不敬虔的任何恶劣影响。否则,父母在家对孩子们造成的伤害,要超过牧师和学校教师在外给予他们的益处。”

  

    简而言之,父母需要用他们的行动来赢得谆谆教导自己孩子的权利。

 

    第三个由清教徒首先提出、今天已被广泛接受的原则是,必须从负面和正面两个方面着手,才能达到有效训练儿童的目的。父母必须限制孩子的意愿,同时要培养激励他的心灵。必须压制他们自私、不诚实、不合群的冲动,同时塑造他们的自我形象和忠实品质。一方面要“限制、批评、纠正”这些负面的行动;另一方面父母必须下决心平衡这些负面行动,即“要用非常温柔的爱恋抚育自己的孩子,并将这种感情……显露在孩子面前。”

托马斯·柯贝特(Thomas Cobbett)更细腻地勾勒出这双重目标:

 

    “当父母通过明智的观察了解了儿童的癖好和偏见时,他们应以智慧来管教儿童……若某些恶行比较突出,则在这种恶行显露之时就应及时惩戒。……如果孩子们由于圣灵的普遍恩工或救赎大工,具有较天真的心灵及较美好、较值得期望的性情,那么父母们应明辨这些性情,尽可能以谨慎、虔诚的方式鼓励这种性情的发扬光大。”

 

    清教徒的理论在严厉和溺爱之间择取了中道。在塞缪尔·维拉德看来,父母们“应该避免严苛和溺爱两个极端,以保持自己的权威。对待孩子既不能像对待牲口或奴隶一样,也不能溺爱他们、听任他们在每件事上都随心所欲。”

 

    尽管清教徒对儿童的堕落本性有着严厉的评价,实际上他们对儿童能够成为少年基督徒持乐观态度。托马斯·胡克写道:“让我们竭力带领我们的孩子走近天国。……我们有权、也有责任制约、纠正他们。”柯顿·马瑟说:“年轻的圣徒在年老时会成为天使;赞美上帝,如今世上就有这样的年轻圣徒。”马瑟在回忆自己的童年时说:

 

   “我敬虔的父母很好地看顾了我,用主的方式教养和劝勉我,抚育我长大:帮我远离了许多以看得见的方式爆发出来的罪,使我免于陷入这些罪的网罗;使我从婴儿时期开始就有了上帝之灵的许多美善印记。”

 

家庭敬拜

 

    清教徒最推崇的家庭形象是教会式的家庭。理査德·巴克斯特写道:“一个基督徒家庭……是一间教会……是一个为更好地敬拜侍奉上帝而组合起来的社会团体。威廉•高治说,家庭是“一间小教会”,而威廉·珀金斯写道:“侍奉上帝的家庭是小型的教会;是呀,它们甚至像是一种地上的乐园。”

 

    清教徒知道,教会永远不能替代家庭里的敬虔生活。实际上,教会的健康依赖于家庭中发生的事情。理查德德·格里纳姆指出如果我们要想让上帝的教会在我们当中延续下去,就必须将教会带进家里,在家庭里培育教会。威廉·卡特莱特坚持认为,要理问答的讲授“不仅应该在家里由家长来做,也应该在教会里由牧师来做”。针对“为什么要在家里?”这个问题,他回答说:“因为家庭是教会的养育所。”

 

    家庭是微型教会这一画面,恰如其分地描绘了清教徒在家庭里的作为。首先,敬拜是家庭内例行事务的常规组成部分。尼古拉·拜菲尔德(Nicholas Byfield)建议:“父母应在家里认真地建立敬拜,使得儿童从婴儿时期开始就可以目睹敬虔实践。”塞缪尔·维拉德指出,教会应“督促每个家庭保持家庭敬拜和家庭教育”。英克里斯·马瑟(Increase Mather)在波士顿的教会做出以下保证:

 

    “我们承诺在基督扶助下):我们将以纯全的心,努力在家里行在主面前;我们将按照上帝话语的要求,持续坚持敬拜上帝,既祷告也读经,这样基督的话语就将丰富地住在我们心里。”

 

    清教徒将家庭视为教会,使得家庭敬拜成为他们生活的常态。巴克斯特的《基督徒指南》提议,周间的家庭敬拜应该每天两次:

 

    “每早晨起来应该为刚刚过去之夜晚的安歇而感恩……并应祈求在接下来的一天里蒙受指引、保护、供应和赐福……晚上应该为了上帝一整天的怜悯献上感恩,为了当天的罪孽认罪、祈求赦免,并祈求上帝赐下夜间的安歇和保护。”

 

    本杰明·瓦兹沃思说过类似的话,他写道:“除了某些极为特殊的情形以外,我们不应该有哪一天没有读上帝的话语。”

在这样一种常规下,家庭敬拜成为家庭合一的要点。用托马斯·帕吉特(Thomas Paget)的话来说,家庭敬拜是合宜的,“因为同一家庭的成员经常……会或多或少彼此分享欢乐、分担痛苦。因此,他们理应使用上帝分别为圣且命定的方法,为了彼此的好处,使各人相互受益。”

 

    教会是基督教教义和道德教育的中心,家庭作为“小型教会”也应是这种中心。约翰·彭里(John Penry)说,父亲有义务“通过教导和传讲圣经信息[将孩子和仆人]领到主的面前”。托马斯·泰勒强调需要“教导每个家庭成员敬畏上帝”。

 

    清教徒发现,基督教教育中最有效的方法是要理问答。清教徒强调信心包括理智的成分;他们也喜欢对事物认真加以定义;要理问答这种形式与二者正相符。理査德·巴克斯特在《归正的牧师》这本书中,用一章的篇幅专门讨论了“要理问答教导的益处与必须”。要理问答之目的不是记诵,而是理解。柯顿·马瑟警告父母不要让“儿童像鹦鹉似地将要理问答翻来覆去地快速背诵;但要寻根追底地尽可能理解有关上帝之事”。

 

    清教徒乐意去做的另一件事是设立属于自己的私人特殊敬虔日。清教徒反对天主教会设立的、充斥了各种节期的日历,但他们在主日敬拜之外,增添了家庭禁食祷告和感恩日。

 

    家庭并不会自动成为属灵实体,必须有人组织属灵活动。在清教徒的思想中,父亲就是那位组织者。日内瓦圣经中指出:“一家之长应是家庭内的传道人,使家中从大到小所有人都遵循上帝的意旨。”—位清教徒权威推测:“上帝将全体家人托付给一家之长。”

 

    在清教徒看来,家庭敬拜的另一个关键是保护婚姻的属灵完整性。他们说,若要让家庭成为坚定的基督化家庭,夫妻双方需要用很高的属灵标准互相要求。瓦兹沃思写道:“丈夫和妻子应该追求的是美德和敬虔,而不是美貌或财富。”约翰·柯顿将婚姻描述为使配偶双方“更好地侍奉上帝,并使他们更亲近上帝”的工具。

 

小结

 

    家庭为清教徒圣约神学提供了良好的试验案例。圣约意味着关系,首先是和上帝的关系,其次是和其它人的关系。家庭之目的是荣耀上帝,清教徒从这个前提开始,试图让家庭成为“小型教会”。理想中的家庭是圣化了的关系之所在地,也是共同敬拜上帝的场所。

 

    清教徒的家庭也可以用“秩序良好”这样的词来描述。在清教徒的理论和实践中,秩序良好的家庭是一个有优先次序的家庭,丈夫/父亲是家中负责任的头,妻子/母亲是帮手,她有自己的职责范围,孩子们顺服父母双方的管教和教养。

 

    清教徒关于儿童成长的理论强调,儿童像他们的父母一样是堕落的人,有向恶的倾向,需要被引向上帝、引向良善的道德。清教徒抚养儿童的三重基础是:重视早期训诫,强调言传更强调身教,以及在消极限制和积极支持之间保持平衡。

 

    (本文选自作者《入世的清教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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