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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义(新克莱·弗革森)

[日期: 3/15/2013 8:36:43 AM ] 作者:佚名 来源:文章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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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义(新克莱·弗革森)

 

称义

  

新克莱·弗革森(Sinclair Ferguson)著

 

 

对基督教福音比一般人有更深刻领会的马丁·路德曾说:“称义”的教义是决定教会能否站立得稳的基础。他说:“此教义是教会的头,是基石,教会的产生、滋养、建造、保存以及蒙保守都是因为它;没有它,神的教会连一刻也存在不了。”他说得不错。为了说明基督徒生活的大致模式和方向,我们曾经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教义,即“重生”;然而“称义”教义却是关键性的。它不仅关系到教会能否站立得稳,也关系到基督徒能否站立得稳。因对此教义抱有不全面或错误的看法而带来的问题,恐怕比其它任何问题都多。如果神的儿女无法感受到与神同在的平安、发现自己不再关心别人、或是对神的全然良善及恩典感受减弱的话,那就是因为他没有继续从这泉源汲取活水的缘故。相反,我们在这方面若能建立一个稳固的基础,那也就是有了平安喜乐生活的基础。

 

什么是称义?

 

圣经中的“称义”一词表达的是“义”或者“正确的关系”的概念。与此相对,在希腊道德观中“义”却是四大基本伦理美德之一(其它三种美德为节制、良善及虔敬),其基本含义是“大体符合社会所要求的伦理规范”。但圣经所说的“义”却有其超然的准则,它意味着同神及祂的律法有正确的关系。

 

“称义”和“义”是带有法律意义的术语。

 

在法庭上所讨论的本质问题——被告与法律之间有什么关系?如果是在英国,这问题还涉及被告与君权的关系。因此,有人把法庭上的审判说成是“女王与被告的对质”。当法官宣告判决的时候,也即宣判被告此刻与法律之间所处的关系。

 

同样,圣经所说的“称义”并不是指通过改变一个人的品性而使他成为义,而是指通过宣判立他为义。有人认为这种说法很不恰当,因为它把“称义”降低为简单的“宣判”;这样,“称义”就成了一个律法的假定。但事实并非如此,正如詹姆斯·布卡南(James Buchanan)在其讲论“称义”的经典著作中比较人的称义和神的称义时所指出的:

 

“法官的判决只是一种宣布;它并不能立一个人无罪或者有罪,而只能宣布他在法律的眼中是有罪还是无罪;这判决有可能是错误的,因为它可能把本来有罪的人宣布无罪,也可能把本来无罪的人宣布有罪。但是像神那样的“称罪人为义”却是任何法官也做不到的——祂首先将一个从前不义的人立为义,然后再宣布他为义;他的判断是绝对无误、永远真实可靠的。”

 

然而,有一个问题是我们必须面对的:我们怎么知道圣经里的“称义”指的是通过宣判立一个人为义呢?下面有几个证据:

 

1.“称义”与“定罪”是相对的。根据申命记251,审判官要“定(称)义人有理,定恶人有罪”。显然,“定罪”的意思不是“使某某有罪”,而是“宣判某某有罪”,并借此定他“有罪”。与此相对应,“称义”的意思也不会是“使某某无罪”,而只会是“宣判某某无罪”,并借此定他“无罪”(参看箴1715)。

 

2.和“义”有关联的词都带有司法的特征——例如:创世记18:25即以神作为审判者的身份为其重点。从诗篇143:2也可找到类似的证据。

 

3.其它与“称义”同义的表达不表示“使……为义”,但都带有这种“宣判为义”、“立为义的”的含义(参看创156;诗321-2以及保罗在罗436-8对前二者的引用)

 

4.“称义”所涉及的借公开宣布而得以改变的地位问题,其最终证据就在于圣经所说的耶稣自己借复活而被“称义”(提前316)。若以主的品性发生改变来解释这一说法,那简直是无稽之谈。它只会是指神通过复活的胜利来使耶稣的义得到证明。祂的复活宣告祂与神有着正确的关系(参看罗14)。

 

称义的能力

 

称义在实际中的重要性是大得无以复加的。福音的荣耀就在于神已宣布基督徒同祂有一个正确的关系(尽管我们是罪人)。然而,我们最大的试探和错误就是企图把品性的问题掺杂进祂恩典的作为中。我们经常误以为,只要自己的品性足以作为称义的根据,就能继续保持称义的地位,可保罗却说,我们所做的任何事情都不能为我们的称义作出丝毫贡献。由于他对这一点的大力强调,有人指责他在散布一种论调,即——只要有神称我们为义,我们的行为就无关紧要了。既然如此这般神都称我们为义,那还用圣洁做什么呢?从某个方面来说,这也可以检验我们是不是借着福音将神的恩典呈献在了世人面前。人们有没有说:“你所传的是白白的、与人的行为无关的恩典”?这也正是法利赛人用来敌挡耶稣之教训的言辞!

 

称义没有等级之分,而神在我们身上的工作却有程度上的不同。我们各人容许神的灵在自己身上做工的程度不尽相同,因而被圣灵改变成为基督样式的程度也就可能存在差异。然而,称义却绝没有程度上的不同!保罗的称义一点不比你我这些基督徒更多!约翰·班扬(John Bunyan,《天路历程》一书的作者)那持久的内心挣扎及受缚的心灵也不能使他成为一个比你我称义更多的人!况且,在称义之后将不再有第二次的判定,因为称义就是神在现今对我们进行最后审判的判定。至于我们到那时本当承受的审判,基督已经在十字架上替我们担当了。这就是托普雷狄(Augustus Toplady)的伟大圣诗《惧怕小信从何来》的有力主题——

 

惧怕小信从何来?全备代赎祢成就,我罪虽比泰山重,

父己差子担忧患。子民所欠尽偿清;救主一次全承受。

本应受审偿罪债,宝血遮盖义覆蔽,巨债得脱免神怒,

都归他身不讨还。公义愤怒免降临。他日永刑不再有。

 

    只有当我们认识到称义是一件与常理相悖的事情时,我们才能欣赏到这当中的奇妙。不义之人并非顺理成章地称为义、并被宣判无罪。按理说,称义是与神的性情相违背的,这真真不可思议。所以,学习圣经教义的人常会想到一个问题:神怎能在维持公义的同时称不义之人为义呢?

 

神怎能称罪人为义?

 

神之所以称我们为义,并非由于我们所是的,也非因为我们所做的。保罗在罗马书118-320所作的论述,其要点正是为了表明原因绝非如此。人所配得的不是称义,而是神的愤怒。罗马书21-16通过强调神的审判的四大原则,着重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分析:(1)人必按真理(或事实)受审判,万事都无法隐藏(22);(2)人必按自已的行为受审判;因为“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3lO),所以人人都将被定罪(25-6)。(3)人更要按自己所得的亮光受审判(212-15)(这些言词常被误解)。但无论是不知律法而犯罪的人,还是虽有律法而违其诫命的人,都无法逃脱被定罪的结局。(4)最后,神还要借基督耶稣审判人(216)。在这条标准之下,人将无可推诿。若以我们所是的或所作的为依据来到我们所得罪的神面前,无异于将自己放在神彻底的刑罚之下。

 

唯一为新约所承认的称义的根据就是基督的工作,当然,基督之工作的根源,也即我们称义的根源,乃在于神的爱,我们绝不应该鼓励一种歪曲圣经教训的说法——仿佛是慈爱的救主勉强一位本身不太情愿的父神同我们和好。然而,单靠爱是不能使人称义的。这正如法庭上的法官不能只因为爱而称站在被告席上犯罪的儿子为义。还得再做些事才行。新约里是这样阐述的:“如今却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稣的救赎,就白白地称义。神设立耶稣作挽回祭,是凭着耶稣的血,借着人的信,要显明神的义……”(罗324-25)神的爱是我们称义的根源,但基督的死才是称义的根基。“现在我们靠着他的血称义”(罗59);祂顺服的一生及顺服的死成就了我们的称义(罗518);祂是为我们的罪而死,为我们的称义复活了(罗425)。

 

这一切都己经很清楚了,但我们仍然要问:基督的工作怎样及为何能够使罪人称义?它怎么解决罗马书开头数章所讨论的严重问题?行事无不公义的神怎能称罪人为义?我们可以分三个基本步骤来回答这些问题。头两步指出基督所做的事,第三步指出祂与祂子民之间的关系,从而解释祂所成就的一切为何成了他们的,以及为什么“因一人顺从,众人也成为义了”(罗519)。

 

1.基督的一生,是全然顺服神的一生。这有时也被说成是祂“主动的顺服”。祂“生在律法以下”(加44),并且取了律法的奴仆的样式度过全部人生。基督不像别的人(祂藉道成肉身成为这些人的样式),祂不必以死偿付罪的工价。祂是“圣洁、无邪恶、无玷污、远离罪人”(来726)因而可以免受违背律法所带来的刑罚。

 

2.基督本身是无罪的,但祂却被当作罪人一样的对待。在路加关于耶稣受审的记载中,短短一章里就有五次声明耶稣是完全无辜的(路23414224147)。可祂却被当作罪犯钉死在十字架上。早期教会不仅看到涉身事中的恶人之手,而且看到介入其间的主要是神的手。所以,圣经上说到主之死的时候常用“交给”这样的词(例如:太201926152721826等等)保罗所说的“神既不爱惜自己的儿子,为我们众人舍了……”(罗832),这个“舍了”在原文中与“交给”是同一个词。先知以赛亚对十字架也抱有与此基本相同的观点,即认为是耶和华定意将祂的仆人压伤,使他受痛苦(赛5310)。基督仿佛一个违背神律法的罪人那样受苦,这经历有时也被说成是神“被动的顺服”;这并不是说在这受苦的过程中祂不肯主动顺服神,而是指祂以愿意接受主的旨意为顺服的形式。

 

3.这无罪者像罪人般受苦的奥秘,要用神所建立的基督与祂百姓之间的关系来解释。基督道成肉身成为与我们一样的人,因而祂在顺服的―生中、尤其是死在十字架上的时候都可以代表我们,做我们的替罪者。祂在十字架上担当了我们的罪,偿清了我们所欠的债。圣经里有好几个地方格外强调一个“交换”过程的发生,基督所站的是我们的位置,所受的其实是我们当受的审判。而当我们站在神的面前,我们就如同站在基督的位置上;这样,我们所受的就是基督所受的审判。因而也就能在神的面前称义。还有一点使“交换”这个事实更加显著,那就是——耶稣被指控的两项罪名正是人类在伊甸园里所犯的那两项罪行。祂被指控妄想如神一样,亵渎神的位格,即僭妄罪;违背神的圣律,即干犯祂本为施恩而设的权柄(谋反)。由此可见,就连我们救主受指控的形式都表明,祂并非为自己的罪行在该亚法和彼拉多座前受审。事实上,祂是作为罪人的代表及替罪者站在神的审判台前接受“有罪”的判决,所以,在基督里发生了一个“奇妙的交换”。祂变成了祂原本所不是的——一个被定罪的罪犯,为的是叫我们也可以变成我们所不是的——被宣布为义、在神眼前称义的人。正如保罗所指出的那样(他所用的是新约里一些最生动的语言),神使祂这无罪的替我们成为有罪,好叫我们在祂里面成为神的义。祂自愿受到神的咒诅,好救赎我们脱离这咒诅(参看林后521;加313)。这才是“称义”的真正含义。

 

但有的时候,我们对圣经中这一至关重要的教训不够重视,没有感受到其应有的能力。比方说“称义”的意思有时被解释作“就像从来未曾犯罪一样”。这说法当然不能说是错的,但它并不十分符合圣经的教训。有一点是它没有充分说明,被称为义的乃是不义而有罪的人(而这却正圣经教训的核心及荣耀所在)。这样的解释使圣经所赋予“称义”的意义有所缺损。称义不只是使我们返本还原。它不只是告诉我们,“像亚当一样”,而是从此“在基督里”。在神眼里,我们不但是无罪的,而且还像基督一样是义的,我们因祂的义而称为义!这样的话我们敢信吗?这真理正是圣经极力要我们相信的,它也曾将确切的保障带给了很多的人:

 

耶稣宝血洗罪污,到那大日见主面,

温驯无瑕圣羔羊,历经沧桑身毁坏,

主之义做我美衣。谁来负我众罪愆?

从父怀中降世间,洁白外袍仍依旧。

虽受诸般嫌恶恨,罪恶、惧怕并羞耻,

替死俱为人如我,岁月无改美尊荣,

仰首喜乐胸中溢。因祢全然得赦免。

自此归主到永远。基督义袍存永久,

 

正是基于这样的观点才有了前面所强调的——称义没有等级之分,不存在高低多少,更不可能得而复失。只要牢牢抓住一条真理——我们在基督里被称为义,因而拥有像基督那样真确而终极的义;称义是白白得着,而非赚来的——我们就能享有与神同在的深切平安,从而欢欢喜喜地盼望在祂的荣耀里有分(罗51-2)!

 

藉信心称义

 

因着基督的工作,神公正地称罪人为义。基督为我们的罪作了挽回祭(约壹22)。我们若认自己的罪,神是信实的,是公义的,必要赦免我们的罪,洗净我们一切的不义(约壹19)。但基督的义怎样变成我们的呢?答案就是:藉着信靠基督。

 

这条称义的途径早在旧约的开头几篇就已出现。保罗在写给加拉太和罗马信徒的书信中也以亚伯拉罕为例证这一点。当时有很多犹太人说:“亚伯拉罕岂不是凭行为称义吗?”“我们不就是亚伯拉罕的子孙,并且效法我们祖先的榜样吗?”“难道他不是因行事讨神喜悦而被称义吗?”保罗的回答是斩钉截铁的“否!”

 

亚伯拉罕并非因行为称义。圣经清清楚楚地表明,他是因信神的应许而称义(罗41-3)。只有那些信神应许的人才是亚伯拉罕真正的子孙(加36-7)。况且,亚伯拉罕也不是因受割礼称义,因为圣经告诉我们,他被称义是在未受割礼的时候,而非受割礼的时候(罗49-12)!那么,难道他不是因守律法称义吗?对此,保罗亮出他的王牌加以反驳:律法是叫人受刑的,是显明我们罪的本相的;既然如此,亚伯拉罕怎能因守律法称义呢(罗415)?这种说法恰恰暴露出他们对于圣经的无知(关于这一点,他曾向如拉太的信徒指出过)!律法是在亚伯拉罕得着神的应许、并因信称义以后430年才颁布的!事实上,律法是“添上的”(加319),是为了叫人看到倚靠神关于称义的应许有多么必要!这本应显明我们所受刑罚的律法怎能使我们称义呢?这些犹太人(以及在他们之后的很多人)不但对信心(这是他们不肯倚靠的)有误解,而且甚至对律法(这却是他们所倚靠的)的理解也是错误的!这就是保罗所教训的要点。

 

信心只是一件器具

 

我们对信心的集中讨论并不意味着我们是因信心得救。新约里多处讲到信心与称义之间的关系,原文(希腊文)使用的表达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有一种说法从来未曾出现过——新约从没说过,人是基于或由于信而称义。(中文圣经和合本所译“因信称义”并不十分准确,有可能产生误导。)信心永远只是一件器具,是我们得着恩典及称义的管道。关于这个观点,莱尔(J.C.Ryle)有如许生动的表达:“真正的信心与“功绩”毫不相干,从最高的角度来讲甚至不能称做“行为”。它只不过是抓住救主的手、倚在丈夫的膀臂上、接受医生的药剂而已。与信心一同来到基督面前的没有别的,只有一个罪人的灵魂。信心不能给予什么,不能贡献什么,不能偿付什么,也不能成就什么。它只能得着、获取、接受并抓住那来自基督的荣耀恩赐——称义,并藉一天新似一天的信心享受这恩赐。”

 

这似乎也正是保罗在罗马书416所欲阐明的观点。他说:“所以人得为后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属乎恩,叫应许定然归给一切后裔……”信,意味着倚靠他人,而非倚靠自我。所以,信就是紧紧抓住恩典。再者,恩典说也已将行为说的错谬本质批驳净尽。正如保罗在罗马书第四章所阐释的那样,恩典和行为是人来到神面前的不同且相反的途径。既然人是因恩典称义,那他就不可能因行为称义。

 

信心令人无从夸口

 

现在,我们可以进一步断言:既然称义是因神的恩典,那么,人在神面前就毫无夸口的余地。这就是保罗在罗马书327着力阐述的要点:“既是这样,哪里能夸口呢?没有可夸的了。用何法没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吗?不是,乃用信主之法。”既是因信称义,则必然是因恩典称义。既是因恩典称义,那么称义就不是靠功绩赚来的,也就叫人无从夸口了。

 

信心暗含一个保证

 

保罗还有最后一个要点:称义是本乎恩、要用信心将其作为恩赐来接受的,这样,得救的应许就必得到神的保证。假如称义是靠行为的话,人是根本无法把它赚来的。就算赚得来,它也一定是很容易朽坏的,除非人能够不断地用善行使自己称义。感谢神,这只是一个假设而已!称义所倚凭的完全是神的恩典。它是基于基督的工作,而非我们的行为。因此神能够保证我们的称义。做这保证的神是那位从不说谎的神,祂的恩赐和选召是没有后悔的(罗1129)。

 

知道自己已经称义的人就具有无限的确定和把握。他知道,神的判断绝不会因他的失败而有所改变。这是有保证的,是永远安定在天的:

 

疲乏灵魂是寄托,我所需求惟恩主,救主恩典最浩瀚,

主外别无避难所;主恩奇妙何丰富;能赦众罪解万难;

切莫令我落孤独,驱恶、明瞽、勉灰心,但愿恩典如洪流,

求主安慰亲扶助,起衰、兴弱、扶失足。洗净私欲涤忧愁。

我要专心仰望主,我乃不洁又不义,更叫永远生命源,

专心向主求援助;主乃全义洁无比;在我心中成活泉;

身世孤单愁苦多,我乃罪人满罪污,灌溉我灵消痛苦,

救主慈荫容我躲。惟主施恩能救赎。万古春秋永丰富。

——查理·卫斯理(Charles Wesley

 

还有比这更奇妙的事情吗?其实还是有的——那位以审判者的身份称我们为义的神,此刻正以父亲的面目邀请我们走进祂的家!

 

(选自詹姆斯·布卡南《称义》,改革宗经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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