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顺服是我们向神示爱的首要方式,但是跟爱不同。爱是最重要的动机。有人曾说爱是一个动词。比方说,我爱我的妻子,正如基督爱教会(以弗所书五24)。耶稣说要爱我们的仇敌(马太福音五44)。这些例子里,爱都是当动词用。所以说:爱是动词而不是一种感觉。不管我对仇敌的感觉如何,都要去爱他们。
然而,就另一种意义来说,爱不是动词,而是催促和引导其他动词,就是某些动作的动机。例如:我爱我的仇敌,先原谅他们对我所做的伤害行为,然后再以适当的方式寻求他们的好处。在这句话里的动词是原谅和寻求。爱总是需要别的动词赋予手脚(付诸行动)。光是爱本身不能做什么。这可以在哥林多前书十三章里,保罗把爱当作名词看到,爱是整段行动声明的主词。爱是忍耐,又有恩慈,它是不忌妒,它是不自夸,等等。
虽然倒过来说,真理是:爱让我的行为算数,且讨神喜悦。如果我寻求仇敌的益处是盼望他们能善待我或不再伤害我。那不叫爱,那叫操纵。那是在假装留意别人的利益下,设法谋求自己的益处。
因此,唯一蒙悦纳的顺服动机是爱神。这份爱本身就表达了对祂的敬畏和讨祂喜悦的愿望,但必须是因爱而涌流的敬畏和讨神喜悦。若不是出于爱,我表面上的顺服很可能是自私的。消极地说,我会因为一些不顺服而害怕神惩罚我或拒绝祝福我。我可能会因为害怕事后被发现或者不想事后感到内咎,而弃绝某种恶行。
积极地说,我会藉某种虔诚的行为来赚取神的赐福,我可能为了融入基督徒群体,或让他们接纳我而遵守他们某些行为规范。我外表顺从也可能是因为我生性顺从,我只是“天生”顺服我的父母,或我的老师,或一般的权柄,甚至神。
这些动机——积极的和消极的——可能带来外表的顺从,而非发自心底的顺服。我们的行为在别人看来可能相当出色,却未必蒙神悦纳,因为不是出于爱祂的动机。唯有从爱而来的行为才称得上是顺服。
尽心、尽意、尽力地爱神和尽心、尽意、尽力地顺服祂就像铜板的两面,缺一不可。若没有热情地顺服神,周日早上狂热的敬拜或私下的灵修都是徒劳无用的。就另一方面来说,若不是被祂的爱所激励,光是一丝不苟地顺服神的律法也是徒然。
(选自《恩典作王》P145-146,张书筠译,美国麦种传道会,标题为编者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