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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神的旨意与工作(保罗·阿尔托依兹)

[日期: 12/2/2014 9:46:57 AM ] 作者:佚名 来源:文章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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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神的旨意与工作(保罗·阿尔托依兹)

 

婚姻是神的旨意与工作 

 

保罗·阿尔托依兹

  

  在堕落之前,婚姻是神的旨意(Will of God)与工作,与罪无关。神设立婚姻为了要使世界充满了人类。然而,现在婚姻对我们这些罪人还多了一层意义:对于我们悖逆的性欲(sexual desire),以及出于这种悖逆的污秽来说,婚姻是神所预备的医疗与帮助。因着罪,性已经被扭曲;藉着婚姻的结构与限制,婚姻能够克制和管理性欲。没有婚姻,性会驱使人犯下奸淫(prostitution)、或不贞洁(unchastity)的行为,不仅毁坏灵性,也破坏了身体、财产、荣誉和友谊(friendship)。因此,婚姻在犯罪前是神原本对被造人类的心意,也是现在保护人类的方法,以便防止毫无限制的性之破坏力量。

 

  就像创造的其他秩序一样,我们已经不可能生活在婚姻中而不受罪的影响。虽然婚姻设立了对性的界线,驱使性完成神的目的,不纯洁的私欲在婚姻中还是不能避免。没有人能够在婚姻中完全纯洁。然而,婚姻仍然是神的旨意和工作。因为婚姻对神是那么重要、又有价值,所以祂将婚姻生活中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罪,不算为罪,只要人寻求神旨意、并靠信心而活。因为婚姻是神所设立的,是神圣的,祂并没有严厉地要我们为婚姻中的罪负责;相反地,祂赦免了这些罪。没有人能不犯罪而完全负起婚姻中的责任。「然而,神以恩典赦免我们,因为婚姻的状态是神的作为;祂在人的罪中、透过人的罪,仍然保存婚姻中的一切美好;那是祂原本就深植于婚姻中的祝福。」因此,不管与罪的关联如何,婚姻是圣洁的,不是因为婚姻的本质,而是因为神在创造时充满了恩典的话语、赦免,以及称义。尽管有罪,婚姻仍然是「生命中属神的圣洁身分」。

 

  因此,路德以两种观点来看性爱:是神美好创造的性爱,同时也是被罪恶扭曲了的性爱。从这两个观点来说,婚姻都是神的旨意。路德以这两个观点为根据,建立一个事实,亦即:神呼召每一个人进入婚姻。

 

  首先,路德说:「每个人的被创造,是为了结婚。」这是神创造的基本秩序。其他的秩序和身分都根据这个秩序,为这个秩序效力。神在世界其他的创造和工作,一样都是指向婚姻。因此,婚姻是神创造旨意中的命定,祂运用人性本身驱使我们迈向婚姻。婚姻不只是诫命,而是超越诫命的;这是神所设立、人性所必需的诫命。然而,由于神的创造已经受到罪的扭曲,所以婚姻成了神的命令。不进入婚姻的人,无法避免落入淫荡(licentiousness)、奸淫、手淫(masturbation)之中。避免进入婚姻的人,其实是在试探神;他们不行神的旨意,却行撒但的旨意。撒但是婚姻的敌对者,因为在婚姻之外放纵性欲的人最容易受制于撒但。只有在婚姻中的性,才不是毁灭的力量。因此,认识了我们性生活可能有的问题和罪恶,应该使人人都进入婚姻之中。

 

  当然,也有一些例外,那是神自己容许的例外。首先,有些人没有能力结婚。第二,神给一些人禁欲(continence)的恩赐,这是超自然的大恩赐,使人能不结婚而保持贞洁。路德并没有忘记马太福音十九章12节,以及哥林多前书七章1节中提到的守独身(celibacy)的呼召。路德解释马太福音十九章12节时,说「为天国的缘故自阉的」意思就是有人说:「如果我愿意的话,我可以结婚;我有能力这样做。但是,婚姻对我并不具吸引力。我宁愿为天国而活,也就是为福音而活,得着属灵的儿女。」路德说这样的人「很少,千人中间不到一人,因为他们神赐下的特别奇迹」。罗马天主教会并没有充分考虑守独身其实是神赐下的特别的、稀罕的恩赐,以致把守独身制定成为神父(priests)必须遵守的法规。如果神将这个恩赐给某个人,他应该为此感谢神。但人不应该相信能靠自己来节制欲望、试图不结婚,除非神「特别呼召」他守独身就像耶利米(Jeremiah;耶十六2)一样,或是感觉到在自己里面神赐下了一股强大的禁欲力量。任何没有神特别恩赐、却想要守独身的人,就会卷入「严重的淫乱,以及各样肉体的不洁中」;就算他在外表和身体上不犯这样的罪,他仍可能在内里和灵性上卷入罪中——「他的心中日夜会充满了对女人的思想」。

 

  因此,路德对守独身的可能保留了空间,而且强调它特殊的责任与价值。在旧约里,没有妻子和儿女是罪,但在新约里不是。路德同意保罗(林前七32-35)的意见,守独身「可以为主的事挂虑,更能传神的道。因为神话语和福音的传讲,才让守独身比结婚的状态更好,就如基督和保罗一样。然而,独身的本身,是较为劣等的生活」。然而,就道德上来说,人的身分没有比在婚姻状态中更占优势的。神甚至使用婚姻问题来帮助人炼净老我;藉着婚姻问题学习耐心地将自己降服于神旨意的艰难艺术。婚姻也给人无数表达爱与忍耐的机会,这是独身的人所无法享有的。同样重要的是,婚姻是一份普世的礼物,是赐给每一个人的法则;然而,过禁欲生活,却是例外的、稀少的恩赐,只赐予少数人。

 

  既是如此,我们应鼓励人结婚。「不要一直考虑结婚这回事,只要欢欢喜喜地去进行吧!你的身体发出这样要求!神的旨意驱使你这样去做。」真的,我们应该结婚,欢欢喜喜地保持婚姻身分,因为我们知道神喜悦人结婚。婚姻被神的话所「妆饰与圣化」(adorned and sanctified)。这个知识带给我们喜悦,不管婚姻带来了什么样的麻烦、问题、或失望。这样的认知使人「在悲伤(grief)中有平安,困苦中有喜乐(joy),试炼中有幸福(happiness)」「从神话语的亮光中来看婚姻是一种伟大的艺术,本身就能使婚姻状态和婚姻中的人变为可爱。」

 

  因此,神视婚姻极为圣洁,是「一种神圣有福的状态」。因为婚姻有「神的话语显明神的恩宠,而且不是人所发明设立的」。路德明白地拒绝世俗对婚姻的看法,就是将婚姻视为「纯粹属人的世俗状态,与神无关」。事实正好相反,婚姻是神所创立命令的。神的旨意和话语使婚姻成为生命中一种神圣的状态。这种婚姻状态为我们成为圣洁;然而,当我们知道这是神所设立的、并活在其中时,我们就是以信心活在婚姻中。

 

  路德一方面将婚姻形容为圣洁的属灵状态,另一方面称婚姻为外在于身体的、世俗的、或世界的状态,并说婚礼(marriage ceremony)是关乎世俗的事时,并不互相矛盾。路德的意思是婚姻属于创造的自然秩序,不属于基督救赎的秩序。婚礼不是一种圣礼,并不是像罗马天主教会误解以弗所书五章32节一样,把这节经文当作婚礼是圣礼的基础。婚姻的确是基督对教会亲密之爱的一幅图画,而且我们要藉着基督的爱之力量才能够完全活出婚姻原来的目的;然而,婚姻并不是「属灵的事情」——天主教错误地划分属灵事物和属世事物。即使在非基督徒中,婚姻也是处于圣洁的状态。在路徳的用法中,「属世」(wordly)、「世俗」(secular)、「圣洁」(holy)、「神圣」(divine)并不是互相对立的概念。当他强调婚姻和婚礼是属世的事情时,他的目的在于反驳天主教的神职人员的要求,因他们主张关于婚姻法律方面的事物应该由教会负责。路徳认为婚姻并不在教会律例之下,也不在教会法庭(ecclesiastical courts)的制裁之下,而应该置于政府公职的规范下,属于人的律法,也就是说受律师、而非神学家规范。

 

  因此,路德在有关婚姻的一切事物上,都希望能清楚区分神的两个治理。对于神的自然秩序,教会毋需设立任何教会法规,正如基督和使徒毋需设立这方面的法规,除了关乎良心的事物外。这样的例外一直是有效的。有些婚姻问题和状况涉及我们的良心:如果良心感到不安和混淆,我们就需要忠告。在这种情况下,牧师需尽上劝诫、安慰的责任,特别是有人不按情理进入婚姻时(无效的婚姻;invalid marriage)。路德自己做了这事的榜样,原则上他是传讲神道的牧师,不愿涉及婚姻事务这类完全属于世俗权柄的事务;然而,当被询问意见时,他还是会向当局表达个人看法;比如说,1530年他出版了《谈婚姻之事》(On Marriage Matters)这篇著作,就仔细讨论了一系列与婚姻有关的特殊问题。然而,路德认为教会的责任是在宣扬神对婚姻的旨意(Gods  will),以及向正要进入婚姻中和已婚的人传讲福音。这样,教会必须能提供信心和爱的力量;因为没有这些,人不可能在婚姻中好好生活。

 

  路德并不严格限制只有神职人员可以主持婚礼仪式(marriage  rite)。他沿用传统把婚礼仪式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在教会门前实际举行的婚礼,也就是两人的结合,一是在教会圣坛前属灵的行动,是婚礼中神话语的宣讲、神赐福的宣告、以及众人对新婚夫妻的代祷(intercessory prayer)。艾布瑞契(Otto Albrecht)指出,在教会门前的婚礼「虽然是以宗教形式进行,基本上是教会外的行动,是法律的行为」。早期,平信徒(laymen)也主持这样的典礼。路德曾如此简略形容传道人的这两种行动:「传道人在祝福新郎、新娘时,传道人就确认了他们的婚姻,见证他们先前已经在婚姻中结为一体,也使这件事成为公开的记录。」在这里,灵性和法律两方面是同时进行的。因为神赋予婚姻的重大价值,路德认为婚礼应该尽量是喜庆和庄重的。

 

  在所有情况下,神圣的律法要求婚礼是公开的;因为婚礼的基本性质要求公开记录。这是生命中一个公开的身分,因此应该在会众见证之下公开进入。秘密的誓言(secert vow)不能确定什么,而两人自己的见证也不足以承认他们的婚姻。特别重要的是,不可以在没有父母的同意下就结婚。这违背了第四诫「当孝敬父母」的诫命,与顺服的原则。我们不能说这样的婚姻是神所联合的;相反地,这是违背神和神话语的。另一方面,父母不应该强迫儿女违反意愿进入没有爱的婚姻;当年轻人彼此相爱,父母不应该阻止他们结婚。

 

  (本文选自《马丁路德的伦理观》,顾美芬译,中华信义神学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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